死亡注銷
1、公民自然死亡的,應當在1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向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戶口注銷申請;
(二)死亡公民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三)死亡證明。
死亡證明包括以下四種情形:
(一)公民死于醫療單位,醫療單位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
(二)公民正常死亡,但無法取得醫療單位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社區、村(居)委會或者基層衛生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
(三)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醫療單位不能確定是否屬于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四)死亡公民已經火化,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2、公民被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執行或者宣告死亡的,戶主或近親屬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戶口注銷申請;
(二)死亡公民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三)人民法院死刑判決書或者死亡宣告判決書。
注:1. 公民死亡后,在規定時間內,申報義務人未申報戶口注銷登記的,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后,上門發放《戶口注銷通知單》,死亡公民親屬在回執上簽字確認,要求自告知之日起7日內主動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注銷手續,經告知仍未辦理的,公安機關憑《戶口注銷通知單》回執可直接注銷死亡公民戶口;對公民親屬拒絕在回執上簽字或找不到死亡公民親屬的,派出所可憑村(居)委會蓋章簽字確認的《戶口注銷通知單》回執,直接注銷戶口。
2.公民在戶口遷移過程中死亡的,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入手續,同時辦理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入伍注銷
被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在入伍前,應當由本人或者親屬持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居民戶口簿,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銷戶口。
被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未按規定注銷戶口的,公安派出所應依據人民武裝部門提供的公民入伍人員名單,向應征入伍公民親屬發放《戶口注銷通知單》,并簽字確認,要求自告知之日起7日內主動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注銷手續,經告知仍未辦理或親屬拒絕簽字的,公安派出所核實確認后可憑《戶口注銷通知單》回執簽收記載情況直接注銷戶口。
出國(境)定居注銷
1、經批準前往香港、澳門定居的,由本人或直系親屬持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批準通知書、本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注銷戶口。
2、通過因私渠道在香港就業、就學居住滿7年,并獲得香港永久性居留權的,由本人或直系親屬憑省轄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出境定居注銷戶口通知書、本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注銷戶口。
3、前往臺灣定居的,由本人或直系親屬持省轄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批準赴臺定居注銷戶口通知書、本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注銷戶口。
4、已加入外國國籍或者出國定居的,應當由本人或直系親屬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和護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注銷戶口。
失蹤人口注銷
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由申報義務人持人民法院失蹤宣告判決書、被宣告失蹤公民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向被宣告失蹤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失蹤登記,注銷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