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人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才可以收養被收養人。其之間的關系主要有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產生法定的父母子女關系,二是對被收養人及其生父母之間的父母子女關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親屬關系同時消滅。符合這些條件的當事人在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收養協議,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報主管機關進行收養登記后,收養關系便產生法律效力。
辦理條件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的,可申請收養小孩入戶。
收養人雙方年滿30周歲;
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的公民;
收養14周歲以下的查找不到親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和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
沒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辦理流程
1.入戶申請書;
2.收養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被收養人已入戶的提供《戶口簿》和遷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4.縣以上民政部門頒發的《收養登記證》。
辦理流程
1.收養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請,在20個工作日內,責任區民警對申請書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意見,由主管所領導簽署意見,報縣(區)公安(分)局戶政部門。
2.縣(區)公安(分)局戶政部門接到上報材料后,在15個工作是內,對審批權限內的申請,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對審批權限外的申請,加具審核意見后上報市公安局戶政部門。
3.市公安局戶政部門接到上報材料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4.收養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審批決定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書人。
5.對已登記了常住戶口的被收養人,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憑《收養證》和市、縣公安局戶政部門的批件或《準遷證》,當場簽發《遷移證》并注銷戶口。
6.收養人戶口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對被收養人原已登記了常住戶口的,憑《收養證》、《準遷證》和《遷移證》當場辦入戶手續;對未落常住戶口的被收養人,憑《收養證》和市、縣公安局戶證部門的批件辦理戶口登記手續。
辦理時限及費用
辦理時限
1.從受理、審核到審批整個程序需50個工作日。
2.簽發《戶口遷移證》并注銷戶口,當場辦理。
3.辦理入戶手續當場辦理
辦理費用
戶口《準予遷入證明》4元/證;
《戶口遷移證》4元/證;
家庭戶口簿10元/本。
辦理地點
收養人戶口所在地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