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投靠落戶
一、辦理條件
夫妻雙方分居兩地(不同省、市、縣)或一方為農業戶口,另一方為非農業戶口性質的,均可申請夫妻投靠入戶。
二、需審核證明材料
1、 申請人的書面報告;
2、 夫妻雙方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
4、其他因特殊困難(如疾病、傷殘、特困等)需要照顧解決的有關證明。
(2)子女投靠父母入戶
一、辦理條件
凡與父(母)分居兩地的未成年子女,均可在父(母)戶口所在地申請投靠入戶。
二、須提交的證明材料
1、申請投靠入戶的書面報告;
2、子女和父、母的《戶口簿》;
3、父、母的《居民身份證》;
4、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
5、子女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戶籍證明及雙方關系證明;
6、街道或鄉鎮計劃生育部門的計劃生育證明。
7、屬在校學生的,還要提供學校出具的并經上一級教育主管部門審核的在校證明。
(3)父母投靠子女入戶
一、辦理條件
凡男性超過60周歲,女性超過55周歲,身邊無子女的老人,可申請投靠子女在城市入戶。
二、須提交的證明材料
1、申請投靠入戶的書面報告;
2、投靠的子女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申請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戶籍證明、子女情況和雙方關系證明。
(4)隨軍家屬落戶
一、隨軍家屬落戶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隨軍家屬準予其入戶:
1、副營職、副科級(含專業技術十一級、體育七級,下同)以上的軍官、文職干部的家屬。
2、在軍隊服役滿15年以上的軍官、文職干部的家屬。
3、在駐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解放軍總部確定的一、二類島嶼的部隊,以及陸軍、空軍執行海上任務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務的正連職或一級科員(含專業技術十二級、體育八級)以上,并在上述部隊或船艇上工作滿3年以上的軍官、文職干部的家屬。
4、在駐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解放軍總部確定的一、二類島嶼的部隊,以及陸軍、空軍執行海上任務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務的副連職或二級科員(含專業技術十三級、體育九級)以上,并服現役或在軍隊服務滿10年以上(其中在上述部隊或船艇上工作滿3年以上)的軍官、文職干部的家屬。
5、高等學校畢業,并在導彈、衛星、核武器試驗訓練基地從事試驗、測控工作滿5年以上,或在戰略導彈部隊從事裝配檢驗工作滿5年以上的專業技術軍官、專業技術文職干部的家屬。
6、在海軍、國防科工委的艦、船、艇(只限執行海上任務的)上服役,并在艦、船、艇上工作滿3年以上的副連職(含專業技術十三級)以上的軍官的家屬。
7、空勤(包括飛行、領航、通信、射擊、空中機務)軍官,或在核潛艇上服役的軍官。
8、現役五、六級士官的家屬。
二、所需證明材料
1、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部出具的《隨軍報告表》、《軍官證》(或《文職證》);
2、申請人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
3、《計劃生育服務證》或街、鎮以上計劃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4、屬隨遷小孩的,還需提供《出生醫學證明》(或《出生證》)、戶口簿。
(5)錄用國家機關人員、招收職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工工作調動入戶
一、審核審批條件
錄用公務員或招收職工,以及經地方組織、人事、勞動部門和中央、省級直屬機關同意調動工作的公務員或職工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二、需審核證明材料
(一)遷入地市、縣公安戶政部門簽發《準遷證》時
(1)縣以上組織、認識、勞動部門批準證明;屬中央或省級直屬機關的,需省級機關人事部門的調動或招收文件;
(2)《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遷出地公安派出所簽發《遷移證》時
1、縣以上組織、認識、勞動部門批準證明;屬中央或省級直屬機關的,需省級機關人事部門的調動或招收文件
2、《準遷證》
3、《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遷入地公安部派出所辦理入戶時
1、《準遷證》
2、《遷移證》
3、《居民身份證》
(6)投資入戶
申請條件
投資入戶的入戶對象可以是投資者或其配偶及直系親屬,也可以是有大專以上學歷或初級以上職稱的科技人及中級技術工人,并在我市有固定住所。
需提交的資料
1、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
2、確認到位資金證明
3、固定住所證明
4、投資者親屬,須提交親屬關系證明
5、投資者的職稱人員,須提交技術職稱或學歷證明和單位證明
(7)港澳居民定居入戶
一、申請條件
來我市定居的香港、澳門居民,可以申請入戶。
二、辦理所需材料
憑鎮、市公安局的批準證明辦理入戶。
(8)臺灣居民定居入戶
一、申請條件
1、在臺孤身一人,無人贍養,且在大陸擬定居地有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該親屬有能力贍養并保證贍養,本人的生活費用及住房等能夠自理;
2、與大陸居民結婚3年以上(含3年)的臺灣居民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3、在我市投資5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者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4、國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醫學、農業等領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5、大陸居民經批準前往臺灣地區定居,因生活不適應等原因申請返回大陸定居的。
臺灣居民移居外國后申請來大陸定居的,按照華僑回國定居的有關規定辦理。1、2、3、5項由擬定居地的市級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4項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受理。
二、辦理所需提交材料
1、填寫完整并貼有近期兩寸正面免冠藍底彩色相片的《臺灣居民來大陸定居申請表》2份,另附相同相片3張(地級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的,只需《申請表》一式2份,相片2張);
2、有效的《臺灣居民來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旅行證件的復印件;
3、有效的臺灣居民身份證、出入境證件及復印件;無原件的,需提交經臺灣公證部門公證的臺灣居民身份證(正、反面)和出入境證件復印件;
4、大陸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或確認的6個月以內有效的身體健康證明;
5、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
①在臺孤身一人的:經臺灣公證部門公證的臺灣戶籍證明復印件;與大陸親屬關系的公證證明;大陸親屬的身份證、居民戶口薄復印件;大陸親屬有能力贍養并保證贍養的公證證明。
②夫妻團聚的:申請人臺灣戶籍證明復印件:大陸民政部門頒發的結婚證復印件,或經臺灣公證部門公證的婚姻狀況證明;申請人攜帶的未成年子女為:出生證明和親屬關系的公證證明。
③在大陸投資的:所在企業上年度或本年度的營業額、納稅額或者進出口額的相關證明的復印件;
④國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醫學、農業等領域的人才的:國家人事部或外國專家局出具的有關證明。
(9)華僑定居入戶
一、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在擬定居地公安分局或縣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申請:
(一)夫妻一方在國外生活確有困難,國內一方能自行解決申請者回國定居后的工作或住房等問題的;
(二)在國外無依靠的孤寡老人,國內有親友能解決住房、贍養等生活問題,不增加國家負擔的;
(三)在國外的老人用外匯在國內已購買住房,又有外匯積蓄或退休金養老金可轉回國內領取,國內有親屬(該親屬的戶口不得因此由農轉非或小城鎮遷入大城市)協助料理生活等問題;
(四)在國外受到迫害,失去謀生條件,我駐外使、領館認為其必須回國并服從分配接收安置的;
(五)國內公民出國定居后在短期內又要求回國定居者,經其原單位同意復工復職或由原系統安排工作及解決住房,或者有單位聘請,有固定工作,并能自行解決住房的;
(六)個別老人因水土不服,語言不通,生活不習慣等原因堅決要求返回原居住地,國內親屬能解決住房、贍養等問題的。
二、辦理所需提交資料
(一)申請人申請回國定居申請報告;
(二)領取并按規定填寫《外國人(外籍華人)、華僑定居申請表》(簡稱《申請表》,1式3份)、《中山市華僑定居受理表》(簡稱《受理表》,1份)。《申請表》須貼有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相片(規格為32×40mm);
(三)申請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入出境通行證》的復印件(相片頁和入出境記錄頁);
(四)提供原居住國獲取的定居證明材料復印件,并有經公證機關出具的中文翻譯原件;
(五)原居住在中山市的戶籍證明材料(向當地派出所或戶政部門申請出具);
(六)申請定居地住房的房產證或購房發票和購房協議書,住房由親屬提供的應有親屬關系證明;定居后經濟來源依靠退休金的提供領取退休金證明復印件或擔保人經濟來源證明,國外存款須經居住國公證并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可轉回國內的證明;
(七)擔保人須是申請人親屬(符合申請條件(二)者除外),并在公證部門辦理公證(公證內容:保證負責申請人定居后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問題。提供原件);擔保人中山地區戶籍的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
(八)符合申請條件(五)者,提供聘請單位證明和勞動合同書由勞動部門統一印制)。
以上書面材料均用黑色或藍黑色水筆書寫或打印,所有復印資料用A4紙復印,申請時交驗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