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遺失補領《準予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須知
一、 辦理條件
辦理遷出或遷入本市的人員因遺失《準予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需補領的。
二、所需證明材料
提供本人的書面補領申請、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補領《戶口遷移證》的,還需提供遷入地派出所出具的未入戶證明。
三、辦理遺失補領《準予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的具體手續
遺失市公安局綜合辦證大廳或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簽發的《準予遷入證明》,或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派出所)簽發的《戶口遷移證》,現要求補領的,需到原簽發的部門辦理,經批準后給予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