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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派出所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工作規(guī)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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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工作規(guī)范

為加強常住人口管理,嚴密戶口登記工作,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政策,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范。

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的原則是:公民應當在經(jīng)常居住的地方登記常住戶口,農(nóng)業(yè)人口只能在有農(nóng)業(yè)戶口的地區(qū)進行登記。

派出所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的總要求是:先審后辦,先內后外,堅持日核對,做到人頭不重不漏,項目不錯不漏。先審后辦,即先查驗戶口登記所需的證件證明,再辦理戶口登記手續(xù)。先內后外,即先填寫四項變動登記簿,按照登記要求錄入、修改人口信息,再打印《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戶口簿》。辦理戶口登記時,要認真詢問并及時變更戶口登記自然項目,確保戶口登記項目準確詳實。每日工作結束后,應當打印日變動核對清單、居委會統(tǒng)計表及常住人口日報表(原月報表做日統(tǒng)計)與出生、死亡、遷出、遷入等登記簿、《常住人口登記表》、《遷移通知單》、《增加人口變動卡》、《減少人口變動卡》《錯遷人員更正通知單》進行核對,準確無誤后將日變動核對清單、居委會統(tǒng)計表及常住人口日報表、《遷移通知單》、《錯遷人員更正通知單》等材料裝訂留存,以備查驗。

辦理市內戶口遷移在遷入地派出所一次辦結,出生、死亡、參軍及走失注銷、市外遷入、遷往市外及變更更正戶口登記項目等其他戶口登記事項在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第一條 出生登記

出生登記指父母雙方或母親一方在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以后出生的嬰兒,在出生后一個月內,由戶主、親屬等到其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仍按原有規(guī)定隨母申報出生登記)。

父母一方為本市集體戶口,一方為本市家庭戶的,嬰兒應當隨家庭戶一方登記出生戶口;父母均為本市集體戶口的,嬰兒可以自愿選擇隨父隨母登記出生戶口;母親為本市集體戶口,父親為外省市戶口的,嬰兒可以隨母登記出生戶口;母親為本市農(nóng)業(yè)戶口的,嬰兒可以自愿選擇隨母隨父登記為非農(nóng)業(yè)戶口。父母雙方或母親一方系駐京部隊現(xiàn)役軍人的,嬰兒可以自愿選擇隨父隨母登記出生戶口。

嬰兒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死亡兩項登記。

一、查驗證件證明

(一)出生證明。嬰兒出生醫(yī)院填發(fā)的《出生醫(yī)學證明》,丟失《出生醫(yī)學證明》的,到原發(fā)證醫(yī)療機構補辦后辦理,無《出生醫(yī)學證明》的,到北京市婦幼保健院開具證明后辦理;

(二)嬰兒母親、父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三)《生育服務證》。隨母登記出生戶口的,提供嬰兒母親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生育服務證》,隨父登記出生戶口的,需到嬰母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辦理《生育服務證》遷出手續(xù);

(四)嬰兒父母系駐京部隊現(xiàn)役軍人的,還需提供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部門證明及本人身份證件;

(五)超計劃、非婚等違反《北京市計劃生育條例》規(guī)定生育的嬰兒,提供(一)、(二)項證件證明及嬰兒母親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繳納社會撫養(yǎng)費證明,非婚生嬰兒同時提供親子鑒定證明及派出所所長審批單;

(六)在港、澳、臺及國外出生的嬰兒,提供國外或境外醫(y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復印件及翻譯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翻譯件;我駐外使領館簽發(f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護照》;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或繳納社會撫養(yǎng)費證明或區(qū)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同意入戶證明。

二、辦理程序

(一)填寫出生登記簿;

(二)編制公民身份號碼;

(三)錄入常住人口信息。嬰兒母親或父親系駐京部隊現(xiàn)役軍人的,嬰兒戶別應當定為“非農(nóng)業(yè)”;

(四)打印《常住人口登記表》,交申辦人核實簽字;

(五)打印《居民戶口簿》;

(六)打印增加人口變動卡;

(七)在《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戶口簿》相應位置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和承辦人名章;

(八)檢查核對并按規(guī)定收費;

(九)退還《出生醫(yī)學證明》、《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護照》;留存《生育服務證》第三頁和《出生醫(yī)學證明》附頁等。在港、澳、臺及國外出生的,留存出生證明復印件、翻譯件等。

  第二條 死亡登記

死亡登記指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公民死亡后,由戶主、親屬、監(jiān)護人等在火化前持相關證明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一、查驗證件證明

(一)死亡證明。在醫(yī)院死亡的,提供醫(yī)院出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在家中死亡的,提供當?shù)亟帧⑧l(xiāng)衛(wèi)生保健部門出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或街道居(村)委會證明及親屬申請;丟失《北京市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的,提供證明書復印件或居(村)委會證明和親屬書面申請;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司法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二)死者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辦理程序

(一)填寫死亡登記簿;

(二)修改計算機數(shù)據(jù);

(三)打印《常住人口登記表》;

(四)打印《居民戶口簿》(申辦人要求更換《居民戶口簿》內芯的,打印《居民戶口簿》);

(五)打印《減少人口變動卡》;

(六)在《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戶口簿》死者“姓名”欄加蓋死亡章,戶主死亡的,變更戶主及戶內成員關系;

(七)在《北京市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第四、五聯(lián)注明“戶口已注銷”,并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第四聯(lián)加蓋承辦人名章;

(八)檢查核對并按規(guī)定收費;

(九)退還《北京市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第五聯(lián)、《居民戶口簿》;留存死者《居民身份證》和《北京市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第三、四聯(lián);在家中及非正常死亡的留存相應證明。

  第三條 市內戶口遷移登記

市內戶口遷移登記指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公民,在本市范圍內將戶口由原登記地遷到現(xiàn)居住地的戶口登記。辦理市內戶口遷移應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監(jiān)護人)或戶主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非本人或戶主辦理的應提供遷移人授權委托證明。小城鎮(zhèn)戶口、駐京辦事處工作戶口以及非北京生源的大中專院校在校生戶口為限制市內戶口遷移人員,因特殊原因需要辦理市內遷移的,應當提供相應證件證明,經(jīng)批準后辦理。

一、遷入地派出所工作程序

(一)查驗證件證明

1.遷入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

3.遷入人與戶內成員親屬關系證明(如結婚證、獨生子女證、出生證等);非直系親屬遷入的,提供戶主同意遷入及在此居住證明;農(nóng)業(yè)人口遷入的,提供村委會同意接收證明;

4.新立戶的,非農(nóng)業(yè)人口提供北京市房屋產(chǎn)權證明或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原件和復印件;單位自管房提供單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單》及復印件;無房產(chǎn)證明的提供購房發(fā)票或銀行貸款購房合同及房管、物業(yè)部門出具的居住證明及以上證明的復印件。農(nóng)業(yè)人口提供村委會同意立戶證明;

5.由本市監(jiān)管場所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yǎng)的,提供監(jiān)管場所釋放證明或解除勞動教養(yǎng)證明及注銷戶口證明。監(jiān)外罪犯入戶的,提供監(jiān)管場所釋放證明及派出所所長審批單;

6.本市大中專院校畢業(yè)分配的:本市生源提供《就業(yè)報到證》、接收單位(與就業(yè)報到證一致)的證明;未分配工作的,出具學校證明。非本市生源提供中組部、人事部、市人事局出具的報戶口介紹信,市局或分縣局出具的入戶通知單,《就業(yè)報到證》、接收單位(與就業(yè)報到證一致)的證明。

(二)辦理程序

1.填寫市內遷入登記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yǎng)人員按服刑地點填寫由城區(qū)或縣遷入);

2.計算機操作:

(1)按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碼查詢遷入人的基本情況;

(2)變更現(xiàn)住址;

(3)遷入人為遷入地戶主的,變更遷入地戶內成員關系。遷入人系遷出地戶主的,根據(jù)申辦人意見,變更遷出地戶內成員關系;

(4)限制市內戶口遷移人員辦理市內遷移時,系統(tǒng)自動彈出窗口,提示該人為限制遷移人員。確需遷移的應當提供相應證件證明,經(jīng)批準后辦理。上述人員尚未錄入限制遷移標記的,要添加限制遷移標記;

(5)發(fā)送遷移信息。將系統(tǒng)自動生成的《遷移通知單》,通過系統(tǒng)發(fā)至遷出地派出所;

(6)打印《常住人口登記表》,并將《常住人口登記表》交申辦人核實簽字;在《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戶口簿》相應位置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和承辦人名章。在遷入人原《居民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卡”上加蓋遷出章,遷入人為遷入地戶主的,變更遷入地《居民戶口簿》戶內成員關系。遷入人系遷出地戶主的,變更遷出地《居民戶口簿》戶內成員關系并蓋章;

(7)打印《居民戶口簿》。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yǎng)及監(jiān)外罪犯入戶的,其《居民戶口簿》只打印“何年、何月、何日遷入”,不打印釋放、解除勞教、管制、假釋、緩刑等遷入原因;

(8)打印市內《增加人口變動卡》;

(9)檢查核對并按規(guī)定收費;

(10)退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住房證明原件;留存《入戶通知單》、住房證明復印件、村委會同意立戶(入戶)證明、釋放、解除勞動教養(yǎng)證明等;

(11)刑滿釋放、解除勞教及監(jiān)外罪犯辦理入戶后,填寫《情況通報單》告知社區(qū)民警列管重點工作對象。

二、遷出地派出所工作程序

(一)接收遷移信息;

(二)填寫市內遷出登記簿;

(三)打印《遷移通知單》,打印《常住人口登記表》遷出信息。在遷出人姓名欄加蓋遷出章。遷出人為原戶口登記地戶主的,根據(jù)《遷移通知單》變更該戶戶主及戶內成員關系;

(四)打印市內《減少人口變動卡》;

(五)將回發(fā)信息通過系統(tǒng)發(fā)給遷入地派出所。

  三、更正遷入錯誤

(一)遷入地派出所辦理戶口恢復登記,同時給遷出地派出所發(fā)送《錯遷人員更正通知單》通知更正;

(二)遷出地派出所接收并打印《錯遷人員更正通知單》,核實錯遷人員情況。

第四條 遷往市外戶口登記

遷往市外戶口登記指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公民,其戶口由現(xiàn)登記地遷往外省(市)、自治區(qū)、直轄市的戶口登記。辦理戶口遷出應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監(jiān)護人)或戶主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非本人或戶主辦理的應提供遷移人授權委托證明。服兵役、出國(出境)定居及失蹤注銷戶口視為遷往市外。

  一、查驗證件證明

(一)招生、畢業(yè)分配:提供招生、畢業(yè)分配證明;

(二)參軍:提供《入伍通知書》或軍事院校錄取通知書;

(三)出國(出境)定居:提供出國定居注銷戶口通知書、《批準赴港澳地區(qū)定居注銷戶口通知單》、《批準赴臺灣地區(qū)定居注銷戶口通知單》;已在國(境)外定居的,提供本人在國(境)外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申請;

(四)失蹤6個月以上的,提供法院宣告失蹤裁定或派出所走失登記及親屬書面申請;

(五)其他原因遷出的:提供遷入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準予遷入證明》;

(六)遷出人或注銷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辦理程序

(一)填寫遷往市外戶口登記簿。服兵役按遷往市外城鎮(zhèn)填寫,出國(出境)定居按遷往港、澳、臺、國外填寫,失蹤按遷往市外鄉(xiāng)村填寫;

(二)修改計算機數(shù)據(jù);

(三)打印《常住人口登記表》;

(四)打印《戶口遷移證》,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服兵役、出國(出境)定居、失蹤注銷戶口的,不打印該證〉;

(五)打印《減少人口變動卡》;

(六)遷出人為遷出地戶主的,變更《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中戶主和戶內成員關系;

 (七)在《常住人口登記表》姓名欄加蓋遷出或注銷章;

(八)在《居民戶口簿》上加蓋遷出或注銷章,在《入伍通知書》注銷戶口回執(zhí)、《批準赴港澳地區(qū)定居注銷戶口通知單》、《批準赴臺灣地區(qū)定居注銷戶口通知單》上注明“戶口已注銷”及注銷日期,同時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

(九)檢查核對并按規(guī)定收費;

(十)退還《居民戶口簿》、《戶口遷移證》、招生及分配證明、《入伍通知書》、《錄取通知書》、《批準赴港澳地區(qū)定居注銷戶口通知單》、《批準赴臺灣地區(qū)定居注銷戶口通知單》、法院宣告失蹤裁定書、《居民身份證》;留存《準予遷入證明》、遷移人授權委托證明、注銷人員的《居民身份證》。

  第五條 市外戶口遷入登記

市外戶口遷入登記指公民戶口從外省(市)、自治區(qū)、直轄市遷入本市的戶口登記。復員轉業(yè)、回國、失蹤注銷后尋回及由外省市監(jiān)管場所釋放、解除勞動教養(yǎng)回京入戶的,視為市外遷入。

一、查驗證件證明

(一)復員、轉業(yè)及退伍軍人:

1.本市兵源的提供市或區(qū)縣復員轉業(yè)安置部門的落戶介紹信及市局或分縣局《入戶通知單》、《復員證》或《轉業(yè)證》;

2.非本市兵源的提供市局《入戶通知單》、檔案部門提供的戶口登記項目證明及《復員證》或《轉業(yè)證》;

3.本市兵源參軍后被部隊退回的,提供所在部隊師以上單位退兵證明。

以上人員還需提供所在部隊或原戶口注銷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號碼證明或《軍人身份證編碼登記表》。

(二)大中專院校錄取或畢業(yè)分配:

1.錄取學生提供《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錄取通知書》及分縣局《入戶通知單》;

2.畢業(yè)分配提供《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就業(yè)報到證》、接收單位證明及分縣局或市局開具的《入戶通知單》;本市生源未分配工作的,提供《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分縣局或市局的《入戶通知單》及學校證明;

3.本市學生到外省市院校上學后退學的,提供就讀學校出具的退學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

(三)出國(出境)人員:

1.本市出國(出境)人員,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其他出入境證件;遺失《護照》的,提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出具的“原護照簽發(fā)證明”;

2.出國前戶口在外省市及非北京生源在京讀書期間出國留學,歸國后安置到本市的提供市公安局開具《入戶通知單》。

(四)華僑、港澳臺同胞到本市定居人員,提供市公安局出具的《入戶通知單》;

(五)失蹤注銷戶口又尋回的,提供原注銷戶口證明、本人或直系親屬或監(jiān)護人書面申請及派出所所長審批單;

(六)由外省市監(jiān)管場所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yǎng)的:提供監(jiān)管場所出具的釋放證明或解除勞動教養(yǎng)證明;監(jiān)外罪犯入戶,提供監(jiān)管場所出具的釋放證明及派出所所長審批單;

(七)外省市人員調動工作、投靠親屬等入戶的,提供《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準予遷入證明》或《入戶通知單》;

(八)新立戶的:非農(nóng)業(yè)人口提供北京市房屋產(chǎn)權證明或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原件和復印件;單位自管房提供單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單》及復印件;無房產(chǎn)證明的,提供購房發(fā)票或銀行貸款購房合同及房管、物業(yè)部門出具的居住證明及以上證明的復印件。農(nóng)業(yè)人口提供村委會同意立戶證明;

上述人員戶口遷入,還需提供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回國、釋放、解除勞教及退兵、退學的,核實原戶口注銷登記;未在戶口注銷地恢復戶口的,提供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銷戶口證明。

二、辦理程序

(一)填寫市外遷入登記簿;

復員、轉業(yè)及退伍按市外城鎮(zhèn)填寫;由國、境外歸來按由港、澳、臺、國外填寫;失蹤按市外鄉(xiāng)村填寫;釋放、解除勞教按注銷時戶口性質填寫市外城鎮(zhèn)或鄉(xiāng)村;

(二)錄入常住人口信息;

(三)打印《常住人口登記表》,交申辦人核實簽字;

(四)打印《居民戶口簿》。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yǎng)及監(jiān)外罪犯入戶的,其《居民戶口簿》只打印“何年、何月、何日遷入”,不打印釋放、解除勞教、管制、假釋、緩刑等遷入原因;

(五)打印《增加人口變動卡》;

(六)遷入人為遷入地戶主的,變更《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中的戶主和戶內成員關系。

(七)在《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戶口簿》相應位置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和承辦人名章;

(八)檢查核對并按規(guī)定收費;

(九)退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住房證明原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留存《戶口遷移證》、《準予遷入證明》第思而學教育、《入戶通知單》、住房證明復印件、釋放證明及遷移人授權委托證明;

(十)將刑滿釋放、解除勞教、管制、假釋、緩刑人員入戶情況填入《情況通報單》,交社區(qū)民警及時列管。

第六條 戶口登記項目的變更更正

變更更正登記指公民的戶口登記項目發(fā)生變化或出現(xiàn)差錯以后進行的一種變更更正登記。

一、查驗證件證明

(一)姓名的變更更正

公民姓名經(jīng)派出所變更后,原姓名作為曾用名予以保留。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受刑事處分(指被逮捕、勞動教養(yǎng)、管制、假釋)的人員,不準變更姓名。

1.公民姓名因戶口登記機關工作失誤造成差錯的,提供造成差錯的派出所證明;

2.下列情況提供相關證明及派出所所長審批單:

(1)未滿十八周歲公民變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或監(jiān)護人書面申請;

(2)離異夫婦未滿十八周歲子女變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或監(jiān)護人的書面申請及離異雙方同意子女變更姓名的協(xié)議書;

(3)離異夫婦已滿十八周歲子女變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書面申請、擬隨生父母或繼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及其親屬關系證明;

(4)使用同音異體字變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書面申請及正在使用的有效證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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