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更正
一、服務對象
個人
二、辦事依據
1、廣東省公安機關警務規范化建設匯編大全(2007年1月)
2、廣東省公安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戶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粵公通字〔2009〕209號)
三、辦事條件
(一)公民要求變更姓名的。
(二)公民要求將原隨父或母確定的民族成份,變更為隨母或父的民族成份的。
(三)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
(四)公民申請變更性別的。
(五)公民要求變更文化程度、職業、服務處所、婚姻狀況、出生地、籍貫,證明材料齊全的。
四、所需材料
1、主要項目變更
(1)姓名:申請人填寫變更申請表、提供書面申請、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工作單位或居(村)委同意證明(未滿18周歲的公民,還需提供父母同意更改的書面報告、出生證、父母結(離)婚證和居民身份證);需要增加曾用名的,提供申請人的書面報告、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公安部門出具的申請人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并正式使用過的姓名的依據。 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和正在受刑事處罰接受勞動教養的,不得變更姓名。
(2)民族:申請人填寫變更申請表、提供書面申請、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地市級民族事務部門出具的證明。屬單位干部、職工的,還需提供單位同意變更證明。
(3)出生日期:申請人填寫變更申請表、提供書面申請、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申請人的出生證或以前的戶口證件等權威原始依據。
(4)性別:申請人填寫變更申請表、提供書面申請、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國內三級醫院出具的性別鑒定證明和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書或司法鑒定部門出具的證明。
(5)變更國外出生地:申請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國外的出生證明及翻譯公證書、護照。
2、次要項目變更
(1)變更文化程度:申請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變更職業、服務處所:申請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工作證原件及復印件(或工作單位證明)。
(3)變更婚姻狀況:申請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離)婚證(如屬喪偶提供配偶死亡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4)變更出生地:申請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出生證原件及復印件。
(5)變更籍貫:申請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出生證、申請人父親或祖父的戶口簿的原件及復印件。
五、辦事程序
(一)變更姓名、民族、出生日期、性別、國外出生地等主要戶口登記項目,需到戶籍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派出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辦理。
(二)變更文化程度、職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