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施標識】
1 配電室、發電機房、消防水箱間、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場所的入口處應設置與其它房間區分的識別類標識和“非工勿入”警示類標識。
2 消防設施配電柜(配電箱)應設置區別于其它設施配電柜(配電箱)的標識;備用消防電源的配電柜(配電箱)應設置區別于主消防電源配電柜(配電箱)的標識;不同消防設施的配電柜(配電箱)應有明顯區分的標識。
3 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取水口或取水井、閥門、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等場所應設置永久性固定的識別類標識和“嚴禁埋壓、圈占消防設施”警示類標識。
4 消防水池、水箱、穩壓泵、增壓泵、氣壓水罐、消防水泵、水泵接合器的管道、控制閥、控制柜應設置提示類標識和相互區分的識別類標識。
5 室內消火栓給水管道應設置與其它系統區分的識別類標識,并標明流向。
6 滅火器的設置點、手動報警按鈕設置點應設置提示類標識。
7 防排煙系統的風機、風機控制柜、送風口及排煙窗應設置注明系統名稱和編號的識別類標識和“消防設施嚴禁遮擋”的警示類標識。
8 常閉式防火門應當設置“常閉式防火門,請保持關閉”警示類標識;防火卷簾底部地面應當設置“防火卷簾下禁放物品”警示類標識。
【消防技術規范的萌芽】
戰國時的思想家墨子,是墨家的創始人,他注重實踐,在《墨子》一書中,不僅包含著力學、光學、聲學許多科學原理,而且在防范和治理火災方面,也有許多獨到的主張。他在《備城門》、《雜守》、《迎敵詞》等篇中提出許多防火技術措施,既在設置、建造的具體要求,又有明確的數字規定,可以認為,這是我國早期消防技術規范的萌芽。
黃帝時代的《李經》,是我國最早的成文法典。到戰國時的法家李悝,集各國法之大成,著成《法經》,已經把防范和治理火災的內容列入“法”的條文。《法經》雖然全文已佚,僅存六篇目錄,但這一點則可從以《法經》為藍本的后世成文法典《唐律疏議》中得到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