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依據
《福建省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5號,以下簡稱《辦法》)
福建省公安廳關于做好《福建省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閩公綜〔2016〕345號)
二、申領對象及條件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并辦理暫住登記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居住證:
(一)合法穩定就業:在居住地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招用,或者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合法穩定住所:在居住地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租賃的房屋或者用人單位、就讀學校的宿舍居住的;
(三)連續就讀: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并就讀的。
注意事項:
(一)自12月1日起,公安機關不再發放暫住證;12月1日之前領取的暫住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暫住證辦理年限計入居住年限。暫住證有效期內或者有效期滿,暫住證持有人繼續居住的,公安機關按以下情形辦理:1.暫住證有效期內或暫住證有效期滿15日內申領居住證的,應當通過“福建省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查詢暫住登記時間,暫住登記滿半年的,憑居民身份證和暫住證為申領人按照《辦法》辦理居住證;暫住登記不滿半年的,憑居民身份證和暫住證為申領人發放《福建省暫住登記憑證》(以下簡稱《登記憑證》),并告知申領人待暫住登記滿半年后,持《登記憑證》按《辦法》規定申領居住證。2.暫住證有效期內或有效期滿15日內,不申領居住證的,憑居民身份證和暫住證辦理暫住登記并發放《登記憑證》,原暫住證辦理年限計入居住年限。3.暫住證有效期滿超過15日申領居住證的,應當為其重新辦理暫住登記,發放《登記憑證》,告知申領人按照《辦法》規定申領居住證。
(二)凡在我省申領過居住證跨縣(區)或者跨設區的市流動的,在變更居住地住址時,不受辦理暫住登記半年限制。
三、提交材料
公民申領居住證,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社區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采集人像信息,提交《福建省居住證申領表》、居民身份證,并根據以下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一)符合合法穩定就業的,應當提交的材料為: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錄用(聘用)證書、社保繳納憑證等;
(二)符合合法穩定住所的,應當提交的材料為:自有(親友)房屋產權證明文件或者購房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三)符合連續就讀的,應當提交的材料為:學生證或者就讀學校出具的連續就讀證明等。
注意事項:
關于合法穩定住所材料的補充規定:申領人居住在自有房屋的,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明、購房合同或者土地使用證、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等合法證明;申領人居住在親友所有房屋的,應提供所居住房屋所有權證明、購房合同或者土地使用證、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等合法證明和房屋所有權人聲明(內容應當包括房屋所有權人與申領人的關系、申領人居住本址的情況、是否同意將其所有房屋作為申領人申領居住證的居住處所等)。
四、辦理居住證補領、換領和簽注
居住證補領、換領: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居住證簽注:居住證每年簽注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證簽發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持本人居住證和居民身份證、居住地住址或者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辦理簽注手續。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注意事項:
(一)申請換領或補領的,應當提供居民身份證原件,無需提供其他證明材料。
(二)已換領或補領新居住證的,不再對原居住證辦理簽注。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不再辦理換領、補領和簽注:1.居住證持有人在我省申領居住證后,又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申領居住證的;2居住證持有人常住戶口被注銷的;3.已辦理居住地常住戶口登記的。
五、變更居住地住址
居住證持有人變更居住地住址的,不再重新換發居住證,可以按照下列規定持本人居住證和居民身份證、新居住地住址或者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到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一)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域的,簽發日期不變,居住年限連續計算;
(二)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同一設區的市但不同縣級行政區域的,簽發日期變更為辦理變更登記的日期,居住年限是否重新計算,由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決定;
(三)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不同設區的市的,簽發日期變更為辦理變更登記的日期,居住年限重新計算。
六、代辦情形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辦理居住證申領、換領、補領、簽注,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代辦人、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證。
七、辦理時限
對材料齊全、符合申領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受理后15日內發放居住證。
八、收費規定
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居住證收費標準繳納證件工本費。辦理簽注手續不收取費用。
九、咨詢投訴電話
設區市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咨詢投訴電話
縣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咨詢投訴電話
福建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0591-87093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