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房者租房可用公積金付房租
落實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 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可按規定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允許商業和辦公用房改建為租賃住房
鼓勵住房供應緊張的市、縣制定新建租賃住房計劃,建設合理規模的租賃住房。在不影響建筑結構和消防安全、保證房屋基本生活設施配套完善的前提下,允許將商業和辦公用房等按規定改建為租賃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積率不變,土地用途調整為居住用地。允許將現有住房按照國家和地方的住宅設計規范改造后出租。各市、縣政府要制定租賃房屋改建管理辦法。
鼓勵房地產開發商以“租金抵房款”方式賣房
意見提出,鼓勵住房租賃企業通過購買、新建、租賃或房屋托管等方式籌集房源;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與住房租賃企業合作,出租待售商品住房;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采用“先租后售”“租金抵房款”等方式營銷;支持個人委托住房租賃企業和中介機構出租自有住房。
推行公租房貨幣化補貼
推行公租房貨幣化補貼,實行實物保障與租賃補貼并舉,公租房實物配租租金標準按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標準的60%-80%確定,租賃補貼標準由各地結合市場租金水平和保障對象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實行動態管理。
農民工等住房困難群體納入公租房保障范圍
完善公租房保障制度。鼓勵地方政府采取購買服務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將現有政府投資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專業化、社會化企業運營管理。將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新就業大學生和青年醫生、教師等專業技術人員,以及進城落戶農民、農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難群體納入公租房保障范圍。
申領居住證可享公共服務
落實公共服務政策。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的房屋承租人,可按《江西省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辦法》的規定申領居住證,并享有就業、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權益和便利。承租人租賃依法改建后的住房,享有同等公共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