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購政策
以下是政策原文:
(一)北京
1、在北京市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情況:
(1)已擁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含駐京部隊現役軍人和現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家庭);
(2)持有本市有效暫住證、在本市沒擁有住房,且連續5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
2、 暫停在北京市向其售房的情況:
(1)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
(2)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
(3)無法提供本市有效暫住證和連續5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
(二)上海
1、在上海限購1套住房的情況:
(1)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
(2)連續5年及以上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
2、暫停在上海市向其售房的情況:
(1)在本市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
(2)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
(3) 無法提供連續5年及以上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
(三)廣州
1、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包括購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1)對在本市已擁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購買一套商品住房;
(2)對在本市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不得購買住房。
2、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
只能在本市購買1套商品住房,且辦理房地產轉移登記時必須提供:
(1)購房人戶口簿;
(2)購房人結婚證或未婚證等婚姻情況證明(以上資料需提供復印件,并出具原件核對);
(3)購房人提供自購房之日起前5年內在本市連續繳納3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原件)。
未能提供上述材料的,限制購買商品住房。
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自購房之日前5年內在本市連續繳納3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通過補繳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不得購買住房。
(四)深圳
1、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員為本市戶籍居民的家庭),限購2套住房。
2、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
能提供自購房之日起計算的前3年及以上在本市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暫停在本市擁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以上(含1套)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在本市3年及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在本市購房。
(五)蘇州
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申請購買第2套住房時,應提供自購房之日起前2年內在蘇州市區累計繳納1年及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繳納證明。開發企業在簽訂購房合同時應認真審核購房人資格,購房人違反限購規定或購買超過2套住房的,登記部門不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開發企業或購房人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六)廈門
廈門市自9月5日起執行住房限購政策,對以下三種類型居民家庭,暫停在該行政區域內向其銷售建筑面積144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
一、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
二、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
三、無法提供購房之日前2年內在本市逐月連續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
上述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二手住房)。交易時間按以下方式認定:購買新建商品住房以提交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時間為準;存量住房(二手住房)買賣以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業務收件時間為準。政策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七)杭州
9月19日起,在市區限購范圍內暫停向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限購范圍為上城區、下城區、江干區、拱墅區、西湖區、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杭州之江國家旅游度假區、蕭山區、余杭區,不包含富陽區、大江東以及臨安、桐廬、建德、淳安四縣(市)。
(八)南京
南京自9月26日起對主城區(不含高淳、溧水、六合,下同)實施住房限購措施:
1、暫停向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2、暫停向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
新建商品住房以合同鑒證時間為準,二手住房以網簽時間為準。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向不符合條件的購房人出售商品住房,違反上述規定的,房地產交易和不動產登記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二、限貸政策
以下是政策原文:
(一)武漢
8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北監管局聯合下發《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湖北銀監局關于調整武漢市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通知》,武漢于9月1日起實行限貸政策:
1、在武漢市擁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請個人住房貸款購買商品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比例為40%;
2、在武漢市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或還有1套住房貸款未結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請個人住房貸款購買商品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比例為40%;
3、在武漢市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有2套住房貸款未結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請個人住房貸款購買商品住房,繼續暫停發放相應購房貸款。
通知》僅適用于江岸、江漢、?口、漢陽、武昌、青山、洪山等7個三環內中心城區及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不含漢南區)、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發生的住房交易涉及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業務,對于東西湖、蔡甸、江夏、黃陂、新洲、漢南等6個三環線外遠城區的住房交易,未作限定。
(二)南京
8月1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網站發布《關于調整南京市土地公開出讓競價方式、商品房貸款首付比例的意見》:
1、對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已結清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住房的,除高淳、溧水執行最低首付款比例30%外,其他地區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不低于35%。
2、對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貸款購買普通住房的,除高淳、溧水執行最低首付款比例30%外,其他地區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不低于50%。
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9月29日發布“關于暫停受理建行公轉商貼息貸款申請”的文件,文件中明確指出,10月1日起,暫停受理公轉商貼息貸款申請。凡是9月30日24時以后錄入系統的公轉商貼息貸款申請一律不再審批。
(三)蘇州
8月11日,蘇州市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蘇州市區房地產市場管理的實施意見》,完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1、居民家庭首次購買普通住房(從未購置過住房),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保持20%不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保持30%不變:
(1)有購房貸款記錄、但申請貸款購房時實際沒有住房的居民家庭;
(2)已有1套住房、但沒有購房貸款記錄的居民家庭;
(四)合肥
6月24日,合肥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合肥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
居民家庭首次購買(從未購置過住房)住房,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仍為2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均為40%:
1、居民家庭擁有1套住房(在本市市區范圍內,不含四縣一市,下同)且無購房貸款記錄(含在外地貸款記錄,下同);
2、居民家庭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已結清;
3、居民家庭無房但有1次購房貸款記錄。
居民家庭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5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均為60%:
1、居民家庭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無購房貸款記錄;
2、居民家庭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
3、居民家庭有2次及以上購房貸款記錄并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
同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借款人償付能力、信用狀況等因素審慎把握并具體確定貸款利率水平。
停止向購買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五)上海
3月25日,上海出臺《關于進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場體系和保障體系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簡稱“滬九條”):
對擁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對擁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
房貸款購買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六)深圳
3月25日,深圳出臺《關于完善住房保障體系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
對購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無房且近2年內無住房貸款記錄的,貸款首付比例仍繼續執行最低3成;對購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無房但近2年內有住房貸款記錄的或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但已結清相應住房貸款的,貸款首付比例執行最低4成。
(七)杭州
9月28日起,杭州同步上調公積金貸款二套房首付比例、商業性住房貸款二套房首付比例,并暫停購房入戶。
在公積金貸款政策方面,明確自9月28日起,在市區限購范圍內,職工家庭擁有一套住房但未結清相應商業性購房貸款,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購買普通自住住房的,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40%調整為不低于50%。
在商業性住房貸款政策方面,明確自9月28日起,在市區限購范圍內,對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30%調整為不低于50%。
三、其他控制房價政策
(一)廊坊市
8月17日廊坊進一步規范市區房地產市場秩序,對房地產市場提出七條要求,包括嚴格土地出讓、依法開發建設、加強預售管理、規范交易秩序、明晰職責分工、強化信用懲戒、優化市場環境。
(二)濟南市
濟南出臺房地產調控新規,競買保證金由現行不低于出讓起始價20%提高到30%以上,熱點區域、地塊可提高到50%以上。縮短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時間。土地出讓起始價不超過3億元(含)的,土地出讓價款應在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全部繳清;超過3億元且溢價率不超過50%(含)的,土地出讓起始價款的50%及全部溢價部分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繳清,剩余價款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繳清;溢價率超過50%的,土地出讓價款應在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全部繳清。
凡溢價率超過100%的,土地出讓價款應在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全部繳清。受讓地塊后超過60日未支付土地出讓價款的,將以解除土地出讓合同,并扣除土地出讓合同定金(競買保證金)。此外,凡未按約定履行出讓合同、欠繳出讓金、惡意炒作土地和囤積土地的,一律納入土地交易市場誠信黑名單,2年內不得在濟南市參與土地競買。
(三)福州市
9月28日,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福州市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分別從增加住宅用地供應力度、控制房價增長、加強市場監管等七方面入手。
具體內容如下:
1、加大住宅用地供應力度。進一步增加住房用地供應,力爭三年內市本級住宅土地供應量在原有年度供地計劃基礎上增加20%以上。住宅庫存去化周期低于12個月(含12個月)的縣(市)要相應調整土地年度供應計劃,加大普通住宅用地供應量。
2、適當提高土地競買條件。適當提高福州城區公開出讓項目用地競買保證金和縮短土地出讓金付款期限。競買保證金由現行的20%提高到30%。全額土地出讓金支付期限調整為3個月,付款比例為合同簽約之日起30天內支付50%,其余在90天內全部付清。
3、強化商品價格管理。開發企業商品房銷售價格要按規定報備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一房一價”和明碼標價的原則,公示商品房銷售價格。同一批次房源應當在批準商品房預售許可后15天內一次性全部公示銷售價格并公開對外銷售。商品房實際銷售價格原則上不得高于備案價格。同一項目下一批次備案預售價格原則上不得高于上一批次同類型房屋銷售價格的10%。開發企業未按規定報備或未及時公示商品房屋銷售價格的,房屋登記部門暫停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審批。
4、加強商品房預售監管。國家部委規定中商品房預售許可條件中“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應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明確為建筑主體施工形象進度達到總層數的三分之一(含地下部分)。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時,已經繳納的土地出讓金不納入開發建設資金計算范疇。經營性房地產項目在辦理土地抵押期間,暫緩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允許經營性房地產用地分批辦理解押、分批辦理預售許可。
5、完善房地產市場監管。強化房地產市場動態監管機制,加大政策儲備力度,定期跟蹤分析房價變動狀況,及時預警預報。根據房地產市場運行和房價變動情況,適時出臺個人住房信貸和公積金貸款調整政策。對居民購買二套及以上住房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或公積金貸款的,適時調整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和公積金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及使用政策,穩定市場預期。
6、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給力度。適當增加保障性住房用地,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給數量;完善公租房供應體系,實行公租房實物保障和貨幣補貼并舉。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優先發放貨幣補貼。鼓勵中低收入家庭通過市場承租普通住房,解決住房問題。
7、加強輿論宣傳引導。新聞媒體要加強正面宣傳。準確報導有關政策措施,正確引導市場預期,引導居民理性消費。各有關部門要及時披露房地產市場相關信息,及時解答市民關心的政策問題,共同維護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