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
穗府辦函〔2016〕146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家分類調控、因城施策的要求,為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執行限購限貸政策
嚴格執行我市既有的住房限購政策,即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2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購房之日前5年內在本市連續繳納3年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的繳納證明的,限購1套住房。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不得通過補繳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的繳納證明購買住房。
嚴格執行現有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即對貸款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的家庭和對擁有1套住房并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執行最低首付款比例30%的規定;對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繼續暫停發放家庭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
二、加大住宅用地供應力度
積極推進土地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進一步增大用地供應力度。調整土地供應結構,根據市場需求加大住宅用地供應比例,合理確定租賃住房建設規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設計劃和住房用地供應計劃中予以安排。土地公開出讓時,采取競配建、競自持等多種方式有效控制地價快速上漲。
三、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監管
加強商品房價格監管,引導開發企業理性定價,繼續對新建商品住房預售價格、現房銷售價格實行價格指導,對不接受政府價格指導的項目,暫不核發預售許可證或不予辦理交易網簽備案。
已取得預售許可或現房銷售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要在10天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并進行銷售,同時繼續嚴格執行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一房一價規定,嚴格按照備案價格對外銷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不得進行預售、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價金。開發企業不得采取蓄客集中開盤、控制房源、故意制造房源緊張氣氛等手段進行促銷,不得明示或暗示房價即將上漲升值等誤導消費者,禁止虛假廣告宣傳。
嚴格貫徹執行房地產中介管理有關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及房地產經紀人員應依法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中介服務實行明碼標價,不得利用虛假信息等進行欺詐,不得捆綁、強迫其他服務和收費。
四、嚴肅查處房地產市場違法違規行為
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國土規劃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工商局等部門聯合開展專項治理,加大市場監管執法力度,依法嚴肅查處、嚴厲打擊開發企業捂盤惜售、囤積房源、閑置土地以及房地產經紀機構、信息廣告服務機構參與炒房、哄抬房價、發布虛假房源及價格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打擊各類交易欺詐行為。
從嚴查處各類住房騙購行為,對提供虛假購房資料騙購住房的,不予辦理房地產登記;對存在規避住房限購措施的商品住房項目,責令房地產開發企業整改;購房人不具備購房資格的,企業要與購房人解除合同;對教唆、協助購房人偽造證明材料、騙取購房資格的中介機構,責令停業整頓,并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情節嚴重的,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五、防控房地產市場金融風險
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確保專項用于工程建設。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均要嚴格執行人民銀行、銀監會有關房地產信貸政策,嚴把房貸業務的真實性、合規性,防控金融風險。嚴禁房地產中介機構收取房款、自我融資、自我擔保、設立資金池等場外配資金融業務。嚴禁互聯網金融企業、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從事首付貸、眾籌購房等金融杠桿配資業務,嚴厲整治房地產交易中涉嫌非法集資行為。嚴禁投資基金、銀行信貸資金違規進入房地產市場,對企業開發貸款、高杠桿、高負債要全面清查,嚴格監管。
六、加強住房保障工作
認真落實人才綠卡制度,建立健全高層次人才住房支持機制。進一步擴大公租房覆蓋面,多渠道籌集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公共租賃住房房源,逐步解決其居住困難。培育發展租賃市場,積極推進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
七、正確引導輿論
各類新聞媒體、網絡平臺要加強正面宣傳和輿論引導,客觀公正報道房地產市場情況,穩定市場預期。對各類機構及個人利用各種公共平臺散布虛假消息及制造、傳播謠言的行為,由公安、網絡信息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堅決予以查處。
八、建立完善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協調機制
建立房地產市場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牽頭,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委、公安局、司法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土規劃委、工商局、統計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金融局、國稅局、地稅局,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廣東銀監局,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等單位參加,各司其責,切實落實各項工作措施。市、區加強聯動,各區政府要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全面監管,保證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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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
廈府辦〔2016〕154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善我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合理引導住房需求,穩定市場預期,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按照國家關于房地產市場“因城施策”的管理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加大住宅用地供應
積極推進土地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住宅用地出讓前期工作,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應。2016~2018年,力爭每年住宅用地供應量較前五年平均供應量增長30%。加大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應比例,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積所占比重不低于70%。增加保障性住房和公租房用地供應。
二、進一步從嚴執行住房限購政策
對以下三種類型居民家庭,暫停在本行政區域內向其銷售建筑面積180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住房。
(一)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
(二)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
(三)無法提供購房之日前3年內在本市逐月連續繳納2年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
上述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二手住房)。交易時間按以下方式認定:購買新建商品住房以提交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時間為準,存量住房(二手住房)買賣以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業務收件時間為準。
三、進一步完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人民銀行廈門市中心支行根據國家相關住房信貸政策規定和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要求,結合本市房地產市場發展實際,指導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不斷完善個人商業性住房貸款政策,區分貸款次數、所購住房是否為普通商品住房等不同情形,執行差別化的貸款首付比例和貸款利率。其中,對于購房人家庭首次貸款購買普通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對于購房人家庭名下有一筆住房貸款未結清,再申請貸款購買普通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再申請貸款購買非普通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職工家庭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住房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住房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貸款利率按公積金貸款基準利率執行;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貸款利率按公積金貸款基準利率的1.1倍執行;停止向第三次及以上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四、加快保障性住房和公租房建設
健全以市場為主滿足多層次需求、以政府為主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應體系。加快保障性住房和公租房規劃建設,解決中低收入群體的住房困難,進一步擴大住房保障覆蓋面,重點解決“夾心層”和“新市民”的住房困難。大力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
五、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
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國土房產部門加強對商品住房預售方案進行預審,引導開發企業合理定價,對報價明顯高于項目前期成交價格和周邊在售項目價格,且不接受指導的商品房項目,可暫不核發預售許可證書或暫停網簽資格;督促開發企業對符合預售申請條件的商品房項目,應一次性申請預售,一次性全部對外公開銷售。加強房地產市場執法,嚴肅查處房地產開發企業和經紀機構發布虛假房源消息、捂盤惜售、哄抬房價、倒賣“房號”、誘騙消費者交易等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
六、加強房地產金融監管力度
各商業銀行要加強個人住房貸款管理,嚴格執行差別化住房貸款政策,嚴格審核借款人收入證明真實性及還款能力,嚴格核查首付款資金來源,嚴禁首付加杠桿;嚴格按照金融監管部門相關要求發放開發貸款,規范業務操作環節,保證開發資金真實用途。金融監管部門要嚴格按相關要求審查開發企業購地資金來源,加大對銀行機構個人住房信貸政策落實情況和開發貸款的督查力度,堅決遏制各種資金違規進入房地產市場,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七、從嚴土地供后監管
嚴格執行土地出讓金必須在用地成交后五個工作日內付清,開發企業在取得土地后必須在一年內動工建設,動工后三年內竣工的規定。適時提高土地出讓門檻,采取土地出讓競價新方式,競價達到一定限度時,該地塊所建商品住房必須現房銷售。加強供地后履約監管力度,國土房產、規劃、建設、行政執法等部門加強聯動,對開發企業從取得用地到建成竣工等環節實施全過程監管,嚴格執行土地出讓合同約定。
八、加強輿論宣傳引導
各有關部門要全面、準確、及時發布房地產市場信息,正確解讀政策,穩定市場預期,引導企業理性拿地,居民理性消費。對捏造信息、虛假報道、造謠滋事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和當事人責任。新聞媒體要正面宣傳和引導,為維護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提供輿論支持。
九、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健全穩定房地產市場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由市政府辦公廳牽頭,市國土房產、宣傳、發改、財政、規劃、建設、公安、地稅、國稅、統計、人行、銀監、市場監督、行政執法等單位參加,負責統籌推進房地產市場各項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房地產市場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加強會商和信息共享,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跟蹤、分析和研判,綜合施策,確保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平穩發展。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