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山東省財政廳關于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魯人社發〔2016〕33號),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從1月1日起,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一、調整范圍
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這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
(一)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70元養老金。
(二)掛鉤調整。按以下兩部分計算增加養老金:
1.按2015年12月本人基本養老金的1.8%確定月增加額。
2.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與本人職務(崗位、技術等級,下同)掛鉤調整。根據職務層級不同劃分若干檔次,每個檔次以57元為基數乘以不同的調整系數確定月增加額。各職務層級的具體調整系數,遵循銜接平衡原則,另行確定。
(三)適當傾斜。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以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確認的出生年月計算,下同)、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和年滿8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0元、40元和80元養老金。同時,綜合考慮不同年齡人員以往年度傾斜的累計標準,對達到相應年齡的有關人員,再分別按下述辦法增加養老金:
1.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達到70周歲、75周歲和80周歲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含企業一次性補繳參保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70元、170元和320元,企業一次性補繳參保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50元、40元和80元。
2.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達到75周歲和80周歲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60元和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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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細則(全)
9月5日,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聯合發布《關于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復,明確了內蒙古自治區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有關事宜。
一、調整范圍
全區機關事業單位2015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退休的人員。
二、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標準
(一)定額調整
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5元。
養老金低于700元的,可先調整到700元后再按本項進行調整。
(二)掛鉤調整
1.按養老金水平掛鉤調整。退休人員按照本人2015年12月基本養老金的2.5%增加基本養老金(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以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項目為準)。
2.按繳費年限掛鉤調整。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加1.5元(繳費年限包括按規定實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以前的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1年調整),調整不足22.5元的,按22.5元進行調整。
(三)傾斜調整
對高齡群體傾斜調整。截至2015年12月31日,年齡為7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7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增加一歲,養老金再增加4元。
三、退職人員
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5元;按照退職生活費水平2.5%增加退職生活費;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加1.5元,調整不足22.5元的,按照22.5元進行調整。高齡群體和企業軍轉干部可執行退休人員傾斜調整政策。
四、執行時間
調整增加的養老金從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