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還未做出調整,暫時沿用2015年的
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縣、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駐市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按照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指導意見》(陜人社發[2015]20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對我市工傷保險待遇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待遇調整范圍和對象
12月31日前(含31日)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不包含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經死亡以及按有關規定一次性領取長期待遇終止了工傷保險關系的工傷人員。
二、調整標準和原則
(一)傷殘津貼:等級為1至4級的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321元;等級為5至6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257元。
傷殘津貼調整后,等級為1至4級傷殘職工,月傷殘津貼不足2692元的,增加到2692元。等級為5至6級的傷殘職工,月傷殘津貼不足2182元的,增加到2182元。
傷殘津貼調整后,已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1至4級工傷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低于2692元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的按月在原工作單位領取傷殘撫恤金的農民輪換工,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1718元;因工致殘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1544元。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符合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已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增加133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供養親屬范圍按2004年1月1日實施的《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執行。
(三)生活護理費:2015年度生活護理費以我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比例進行調整。此基數尚未公布前,生活護理費仍按照生活護理費標準執行,待公布后,予以補發調整。
三、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所需費用支付渠道
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已將1至4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其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按本通知調整后,由用人單位支付。5—6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的農民輪換工的傷殘撫恤金,由用人單位按原渠道支付。
四、待遇調整執行時間
本次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五、工作要求
工傷保險待遇調整直接關系工傷職工、供養親屬的切身利益,是發揮工傷保險制度的保障作用,保障其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舉措。我市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應在2015年5月底前完成,各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抓緊實施,確保各項待遇落實到位。
西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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