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皖人社發﹝2016﹞29號)精神,確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順利實施,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調整對象
1.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參加本次基本養老金調整。
2.機關事業單位調整對象為退休前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
3.機關事業單位中2015年12月31日前已達到退休年齡(按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留任的除外),應當辦理但未辦理退休手續人員參加本次基本養老金調整。
4.企業退休人員中按原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建國前參加工作享受全薪退休的老工人基本養老金調整,按照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政策執行。
5.事轉企單位轉企前退休人員、國有企業辦中小學和國有企業辦醫院退休人員分別依據有關政策規定,按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或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政策執行。
二、關于用于掛鉤調整的基數
6.企業退休人員用于掛鉤調整的基數為基本養老金,不包括由社保經辦機構代發的各種補貼或補助。
7.9月30日前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用于掛鉤調整的基數為本人基本退休費、退休人員補貼、教齡津貼、護齡津貼、特級教師津貼之和。其中基本退休費包括教護基本工資提高10%后打折的部分、提高退休費計發比例的部分、納入退休費計發基數打折后的警銜津貼和海關津貼、退休后歷次增加的基本退休費。
8.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用于掛鉤調整的基數,在按皖政〔2015〕120號文件規定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算前,暫按“預發”的退休待遇確定(待遇項目與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員相同);待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時,再按照本人納入基金支付的待遇重新核定。
三、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傾斜調整時涉及的年齡認定標準
9.對出生年月的認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以組織審批其退休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準。
四、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資金來源
10.在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發放前,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仍按現行經費保障渠道解決,待納入基金發放時再按規定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