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
財稅[2015]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發揮小型微利企業在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經國務院批準,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二、為做好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銜接,進一步便利核算,對本通知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間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經營月份數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
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微博]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繼續執行。
四、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做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宣傳輔導工作,確保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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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正不斷推進,8月19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又決定,將對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20萬元提升30萬元。
看到這則消息,不少人在思考“執行時間從2015年10月1日起至到2017年12月31日”,在以年度所得為計算單位的情況下,該怎么處理當年的所得稅事項?
隨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于近日發布,“自2015年10 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 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間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經營月份數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等規定,使具體核算2015年度不同時段的應納稅所得額的方法得以明確。但真正計稅時,卻還有幾處需要厘清的事項。
一、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企業所得稅中的一類特定納稅人,《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的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其他企業,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適用20%的優惠稅率。
在實務中被稱為“小小微企業”則是指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一定金額,在享受減低稅率(減按20%稅率)的基礎上,還給予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減半征稅優惠的的小型微利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規定,從 2015年起,享受該項優惠的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為20萬元。剛剛發布的財稅〔2015〕99號文件又規定從2015年10月起,上限提升至30萬元。
二、納稅年度界定及年應納稅所得額
稅法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
三、新政對2015年所得稅計算的影響
由于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而財稅〔2015〕99號文件則規定從2015年10 月起,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享受“小小微企業”的減半征稅優惠,那么在2015年1月至9月份,能享受“小小微企業”的減半征稅優惠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仍然為不超過20萬元。這樣一來,就出現“一個年度中以兩個所得額標準來判定能否減半征稅”的局面。
(一)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0萬元的,適用25%的稅率計算應繳企業所得稅。
(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依然按財稅〔2015〕34號文件執行,即將所得減半計入年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算應繳企業所得稅。
(三)從2015年10月起,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之間的,將所得減半計入年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算應繳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