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北京積分落戶政策出臺取消45歲限制取消疏解行業就業減分項
對比去年12月發布的征求意見稿,正式發布的辦法取消了申請人不超過45周歲的限制,修改為法定退休年齡一下均可參加積分;刪除了部分減分指標,如疏解行業就業、遷入六城區居住和就業、企業信用記錄等方面。
據悉,本市積分落戶辦法的整體政策框架可以概括為“4+2+7”。即4個資格條件:符合持有北京市居住證、法定退休年齡以下、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7年、無刑事犯罪記錄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積分;2項基本指標:在京穩定就業和居住情況;7項導向指標:教育背景、職住區域、創新創業能力、納稅、年齡、榮譽表彰、守法記錄等方面,對每項指標賦予一定分值,總積分為各項指標的累加得分。
據了解,去年12月公開征求意見期間,市發改委共通過電子郵件和傳真方式受到了有效意見7658條,發改委對各方意見進行全面匯總、逐條梳理和研究吸納,使政策設計更加符合實際。主要修改包括:
一、調整了申請人的年齡
政策原規定需不超過45周歲,現根據公眾建議修改為法定退休年齡一下均可參加積分。
二、是調整完善了教育背景指標設置
政策此前規定只有全日制學歷才能獲得教育背景的積分,主要是由于非全日制學歷就學期間仍在工作,可以繳納社保和購房、租房,相應的就業、居住分已經得到了體現。根據公眾意見,考慮到就業期間繼續學習的行為值得鼓勵,現修改為非全日制學歷也可積分,但未避免重復計算,教育背景積分與就學期間的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和連續居住年限積分不累加。同時,刪除了對獲得多個學位的加分。
三、是按照正向鼓勵的原則,刪除了部分減分項。
考慮到積分落戶是一項人口服務管理政策,要以正面引導為主,積極傳遞社會正能量。
許多建言人也對部分減分指標提出了調整建議,我們吸納公眾意見,刪除了部分減分指標,如疏解行業就業、遷入六城區居住和就業、企業信用記錄等方面,使政策更好地發揮正面引導作用。
2016北京積分落戶新政策解讀
必備條件
持有本市居住證
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7年及以上
無刑事犯罪記錄
姓名 年齡 籍貫 來京年份
就業
與在京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并連續工作滿1年及以上
在京投資辦企業并連續經營滿1年及以上
在京注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并連續經營滿1年及以上
N年×3分
(每連續繳納社保滿1年積3分)
住所
擁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權證的自由住所
N年×1分(每連續居住滿1年積1分)
簽訂正式房屋租賃合同,合法租賃符合登記備案、依法納稅等有關規定的住所
N年×0.5分(每連續居住滿1年積0.5分)
居住在用人單位提供的有合法產權的宿舍
N年×0.5分(每連續居住滿1年積0.5分)
備注:連續居住年限多于繳納社保年限,以連續繳納社保年限作為連續居住年限。
教育
取得國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認可的學歷(學位):
大學專科(含高職) 10.5分
本科學士 15分
研究生碩士 26分
研究生博士 37分
備注:積分以最高學歷(學位)為準,不累計。取得學歷(學位)期間連續繳納社保年限及連續居住年限的積分,與學歷(學位)積分不累計。
職住區域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居住地由城六區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域的:
滿1年 2分
滿2年 4分
滿3年及以上 6分
就業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區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域的:
滿1年 4分
滿2年 8分
滿3年及以上 12分
榮譽表彰
被評選為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
全國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
全國見義勇為英雄模范或首都見義勇為好市民
20分
(獲得以上榮譽表彰之一就可加分,積分不累計)
備注:國家相關表彰另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創新創業
在科技、文化領域以及創新創業大賽獲得國家級或本市獎項:
獲國家級獎項 最高12分
獲本市獎項 最高6分
在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工作,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且在持股比例、工資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條件:
滿1年 2分
滿2年 4分
滿3年及以上 6分
在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中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企業投資或就業,且在投資金額、持股比例、工資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條件:
滿1年 2分
滿2年 4分
滿3年及以上 6分
在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專業科技服務機構投資或就業,且在投資金額、持股比例、工資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條件:
滿1年 1分
滿2年 2分
滿3年及以上 3分
備注:上述指標不累計加分,只計最高分。
納稅
工資、薪金以及勞務報酬的個人所得稅納稅額平均每年在10萬元及以上
依法登記注冊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的出資人,根據企業已繳納的稅金,以其出資比例計算納稅額,平均每年納稅20萬元及以上
6分
(近3年連續納稅,且滿足以上條件之一。)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有涉稅違法行為記錄的個人、企業法人及個體工商戶戶主
N條記錄×-12分
(每條記錄最高減12分)
年齡
年齡不超過45周歲
20分
守法記錄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在本市因違反有關法律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
N條記錄×-30分
(每條行政拘留記錄減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