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實施新辦法 對職工企業影響一覽
帶來新《辦法》全維度解讀
7月1日,新版《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公布的當天,勞動報發布《最新!上海修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附新舊對比、變化解讀》一文,對具體修改內容進行了及時解讀。
該條信息將新舊《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做了圖片對比,并以紅色高亮將不同之處做了區分,讓網友能一目了然地了解被修改的地方。
在此基礎上,勞動報還特別采訪了勞動法專家周斌,第一時間解析新修改的工資支付辦法與之前最大的區別:一是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辦法的適用范圍、試用期工資標準等做了補充和修改;二是進一步完善內容,如對于加班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做了更為合理和明確的規定等。
為了讓網友更立體直觀地了解新《辦法》,昨日勞動報“動視”上線新一期《尋聲問法·專家解讀新版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邀請上海市權亞智博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原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法官唐啟盛,對新《辦法》進行全面、系統、專業的解讀。
對職工保護力度更大:
新增3種“應支付”工資情形
7月2日,勞動報微信趁熱打鐵,發布《11組數字,看懂新上海企業工資支付辦法!事關你的切身利益!》一文,從企業、職工不同角度對新《辦法》的所有修訂內容進行詳細解讀。對職工而言,新《辦法》新增管制緩刑期間、隔離觀察期間、調解期間等“應支付”工資的3種情形。新《辦法》規定,被人民法院判處管制、緩刑的勞動者,繼續在原企業工作的,企業應當支付勞動者工資。
新《辦法》明確,在采取公共衛生預防控制措施時,勞動者疑似患傳染病或病原攜帶者的密切接觸者,經隔離觀察后排除的,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隔離觀察期間的工資。
而企業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引起勞動爭議的,若企業該解除決定最終被勞動仲裁或人民法院撤銷,雙方恢復勞動關系的,則企業應當支付勞動者在調解、仲裁、訴訟期間的工資。“調解”期間是此次新增的。
此外,原《辦法》中規定的“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20.92天”的規定被刪除,月平均計薪天數統一為21.75天。
對于非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新《辦法》規定:勞資雙方可約定小時工資;小時工資不得低于本市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此項補充系與《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相匹配,即“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對于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新《辦法》明確: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由企業安排工作的,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對企業有3項利好:
新增“約定”、取消“備案”、取消“25%的補償金”
新《辦法》對企業的影響什么,該條微信指出新《辦法》對企業的3項“利好”,即新增“約定”、取消“備案”、取消“25%補償金”。
具體而言,新《辦法》允許企業與員工,就勞動關系終結時的工資結算事宜進行合理約定。“對特殊情況雙方有約定且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從其約定”,這實際上放松了對用人單位的管制。
而當企業在生產經營、資金周轉等方面遭遇困難時,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原《辦法》準予企業可以延期在一個月內支付勞動者工資,但設置兩個程序要件:第一,企業必須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一致;第二,企業應將相關情況報主管部門備案,無主管部門的報市或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新《辦法》則刪去了備案條款,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企業負擔,增加了靈活性。
此外,原《辦法》規定,企業未按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在補足工資時,還必須同時支付25%的補償金,而新《辦法》刪去了“25%的補償金”之條款,若企業在限期內切實履行了工資之支付義務的,則無需支付額外補償金,這在一定程度上亦減輕了企業的責任。
新《辦法》規定,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企業按規定限期支付;只有逾期不支付的,才需要應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加付賠償金,這三種情形分別是:企業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安排勞動者加班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節選
企業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勞動者在依法享受婚假、喪假、探親假、病假等假期期間,企業應當按規定支付假期工資。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實際履行與勞動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2)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未明確約定,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有約定的,按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與勞動者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3)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均無約定的,按勞動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的70%確定。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日工資按月工資除以每月平均計薪天數21.75天計算;小時工資按日工資除以8小時計算。
企業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可以代扣工資:
(1)代繳應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2)代繳應由勞動者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3)按法院判決、裁定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勞動者因本人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企業依法要其賠償,并需從工資中扣除賠償費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