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提出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備、責任落實、監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實現農民工工資基本無拖欠。以下是《實施》意見全文內容,歡迎查閱。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精神,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按照“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和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緊緊圍繞保護農民工勞動所得,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著力規范工資支付行為、優化市場環境、強化監管責任,健全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長效機制,切實保障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目標任務。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設領域和勞動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飲服務等易發生拖欠工資問題的行業為重點,健全源頭預防、動態監管、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相結合的制度保障體系,完善市場主體自律、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司法聯動懲處的工作體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備、責任落實、監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實現農民工工資基本無拖欠。
二、全面規范勞動用工和工資支付行為
(三)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企業須依法與招用的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職工名冊并辦理勞動用工備案。規范工程建設領域勞動用工管理,堅持施工企業與農民工先簽訂勞動合同后進場施工,推廣建設領域農民工勞動合同范本,明確約定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勞動報酬等內容,簡化農民工勞動合同的簽訂與解除手續。施工總承包企業(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下同)和分包企業(包括承包施工總承包企業發包工程的專業企業,下同)等用人單位與農民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結清工資,出具書面證明(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各執一份),注明工資支付情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依法查處不簽訂勞動合同等違法違規行為。(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省總工會等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四)實行用工實名制管理。在工程建設領域,全面實行農民工全員實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勞動計酬手冊。施工總承包企業要加強對分包企業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的監督管理,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建立施工人員(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業招用人員)進出場登記制度和考勤計量、工資支付等管理臺賬,實時掌握施工現場用工和工資支付情況,不得以包代管。分包企業要將企業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情況按月向施工總承包企業備案。工程項目部和農民工用工單位要依法核實農民工身份,妥善保管農民工的用工登記、勞動合同、出勤記錄、工資支付記錄、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等資料,按照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求報備。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鐵路、電力等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要督促本行業工程建設項目落實勞務用工實名制,逐步實現信息化管理。(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國資委等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五)全面實行工資按月支付和銀行代發工資制度。企業要依法按月足額支付工資給農民工本人,嚴禁將工資發放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推動各類企業委托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在工程建設領域,全面實行企業委托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制度,鼓勵分包企業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代發。企業負責為招用的農民工申辦銀行個人工資賬戶并辦理實名制工資支付銀行卡,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委托銀行通過本企業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即農民工工資準備金賬戶)將工資劃入農民工個人工資賬戶。分包企業委托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代發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分包企業認可、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的工資通過銀行直接劃入農民工個人工資賬戶。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應將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的工資支付記錄保存2年以上備查。(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等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三、進一步完善制度建設
(六)健全企業工資支付監控機制。完善企業工資支付監控網絡,依托基層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網絡化管理平臺的工作人員和基層工會組織設立的勞動法律監督員,加強企業工資支付情況的日常監管,對發生過拖欠工資的企業實行重點監控并要求其定期申報。企業確因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應及時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會組織報告。建立和完善欠薪預警系統,根據工商、稅務、銀行、水電供應等單位反映的企業生產經營狀況有關指標變化情況,定期對重點行業企業進行綜合分析研判,發現欠薪隱患要及時預警并做好防范工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總工會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國資委等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七)實行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設領域,實行建設工程費中有關人工費用(包括工程造價中的定額人工費、規費及按照建設主管部門文件計算的人工費調差費用,下同)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制度,推動農民工工資與工程材料款等相分離,避免因工程款撥付問題導致工資拖欠。建設單位向施工總承包企業或施工總承包企業向分包企業撥付工程項目各類款項時,要優先撥付人工費用,將人工費用撥付到農民工工資準備金賬戶,專門用于農民工工資支付。用人單位收到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撥付的人工費用后,要及時支付農民工工資;撥付的人工費用不足以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補足。未執行分賬管理或因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未將人工費用撥付到農民工工資準備金賬戶的工程項目,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時,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承擔農民工工資清償責任。(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國資委等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八)完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工程建設領域全面落實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嚴格執行《云南省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規定》。跨地區的交通、水利、電力等工程項目,在建設單位(業主)所在地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建立完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繳存制度,對1年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實行減免措施、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適當提高繳存比例。統一、規范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存、動用和退還辦法,嚴格執行繳存規定,不符合條件的不得擅自減免,確保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應繳盡繳。充分發揮社會信用等市場機制的作用,探索以銀行保函等方式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交通運輸廳、水利廳,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等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九)全面落實應急周轉金制度。縣級以上政府要嚴格執行《云南省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規定》,發揮應急周轉金應急兜底作用,按照州市級不少于500萬元、縣級不少于100萬元的標準設立應急周轉金,欠薪案件高發地區要適當提高儲備標準。動用應急周轉金后要及時補足,確保應急周轉金足額儲備。各地要進一步完善應急周轉金管理使用辦法,明確使用條件、規范動用程序,動用的應急周轉金本息要依法予以追償。(省財政廳牽頭;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等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全面建立施工現場信息公示制度。施工總承包企業負責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和進行用工管理信息公示,實現所有施工場地全覆蓋。維權信息告示牌應明示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及項目部、分包企業、行業監管部門等基本信息;明示勞動用工有關法律法規、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屬地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機構聯系電話等信息。用工管理信息公示的內容為農民工進退場人員名單、工資發放表等經農民工簽字核對的用工信息。(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國資委等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推動工程建設領域用工方式改革。加快培育建筑產業工人隊伍,推進農民工組織化進程。鼓勵施工企業將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農民工招用為自有工人,不斷擴大自有工人隊伍。引導具備條件的勞務作業班組向專業企業發展。(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國資委牽頭;省交通運輸廳、水利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強源頭監管
(十二)加強建設資金監管。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要嚴格審查建設單位提供的建設資金已落實證明材料,對不能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不得批準開工報告。加強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管理,對建設資金來源不落實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不予批準。政府投資工程項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業帶資承包的方式進行建設,并嚴禁將帶資承包有關內容寫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補充條款。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本級政府籌措資金優先支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等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規范工程款支付和結算行為。全面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建設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的計量周期或工程進度結算并支付工程款。在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采用經濟手段約束建設單位履約行為,預防工程款拖欠。建設單位要求施工企業提交履約擔保的,應當同時向施工企業提供工程支付擔保。工程竣工驗收后,對建設單位未完成竣工結算或未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確剩余工程款支付計劃的,探索建立建設項目抵押償付制度,有效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對長期拖欠工程款結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設單位,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其新項目開工建設。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等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加強建設工程招投標和施工許可管理。在工程項目招投標過程中,對投標施工企業的農民工工資支付信用情況進行評審。對3年內發生拖欠工資案件或因拖欠工資發生群體性事件的施工企業按情節嚴重程度在評審時予以扣分;若中標的,發現有拖欠工資重大違法行為,取消其中標資格。各級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云南省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規定》,嚴格施工許可管理。(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交通運輸廳、水利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加強建設施工項目日常監管和工程竣工驗收環節的工資支付監控。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應將本行政區域內新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在每季度末向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報,加強協作,共同做好日常監管,督促施工企業規范勞動用工和工資支付行為。建設領域工程項目竣工,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要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嚴格審查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依法監督企業結清工資;對已結清和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按照規定退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本息;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依法處理;存在工程款支付、結算爭議等矛盾糾紛可能引發欠薪隱患的,要向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企業等作出違法風險和法律責任提示,并明確告知不同訴求的法定救濟途徑,杜絕借討要農民工工資解決工程糾紛、討要工程款、提前提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等情形。(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國資委等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推進企業工資支付誠信體系建設。完善企業守法誠信管理制度,將企業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情況特別是工資支付情況作為企業誠信評價的重要依據,根據監管對象的信用記錄和信用評價分類,注重運用大數據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國有資產監管、工商、人民銀行、工會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建立工資支付信息的歸集、交換和更新機制,推進有關信用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實現對企業信用信息互認共享,將工程款和工資支付等情況納入各部門誠信信息平臺,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信息。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實行誠信典型“紅名單”和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制度。對守法誠信企業,加大扶持力度,使守信者在市場中獲得更多機會和實惠,符合一定條件的,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優化檢查頻次;對失信企業,由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評優評先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使失信企業在全省范圍內“一處違法、處處受限”,提高企業失信違法成本。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國資委、工商局,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等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五、依法維護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
(十七)強化日常監察執法。按照“嚴控總量、盤活存量、優化結構、增減平衡”的原則,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能力建設,根據監管職責和管轄區域內用人單位數量、勞動者數量及勞動保障監察違法案件數量等主要指標,采取切實措施,兼顧轄區面積、交通和通信條件等情況,加強各級勞動保障監察隊伍建設,合理配備勞動保障監察員。將勞動保障監察崗位納入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崗位津貼發放范圍,按照標準配備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裝備。各地要進一步推進基層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網絡化管理平臺系統建設,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對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項目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巡查,對發生過拖欠工資的實行重點監控、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巡查,把欠薪問題解決在萌芽階段。(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編辦、財政廳等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八)嚴厲查處工資拖欠行為。加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公安等部門執法合作,采取聯合檢查、聯合辦案、聯合督查等方式,加大拖欠農民工工資舉報投訴受理和案件查處力度。完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健全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間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認真落實涉嫌勞動保障犯罪案件查處銜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堅決避免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對接,嚴厲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違法犯罪行為。(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公安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等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及時處理欠薪爭議案件。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要暢通農民工維權“綠色通道”,對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快立、快調、快審、快結。對集體欠薪爭議或涉及金額較大的欠薪爭議案件要掛牌督辦。加強裁審銜接與工作協調,提高欠薪爭議案件裁決效率;加大終局裁決力度,對法定終局裁決范圍內的欠薪爭議一裁終局;對符合裁決先予執行條件的案件,根據農民工的申請裁決先予執行,幫助農民工盡快拿到被拖欠的工資。充分發揮鄉鎮、社區、企業各類調解組織和法律援助機構作用,主動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司法廳牽頭;省國資委,省總工會等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妥善處置群體性突發事件。各級政府要健全農民工工資拖欠重大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置機制,發生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引發的群體性突發事件時,屬地政府有關負責人要在第一時間深入一線處置,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等有關部門要迅速介入,立即查明案情,督促用人單位盡快解決拖欠工資問題。對拖欠工資數額較大、一時難以落實清償資金或企業主欠薪逃匿的,及時動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應急周轉金或通過其他渠道籌措資金,先行墊付部分工資或基本生活費,幫助解決被拖欠工資農民工的臨時生活困難,使事態不升級、不激化,確保問題及時解決在當地。對虛報冒領和采取非法手段討薪或以討要工資名義討要工程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處罰,并主動向社會和公眾說明情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要發揮新聞媒體宣傳引導和輿論監督作用,突出正面宣傳報道,引導企業經營者增強依法用工、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的法律意識,引導農民工依法理性維權,營造全社會關心關愛農民工的良好氛圍。(省維穩辦,省公安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委宣傳部,省委省政府信訪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等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六、嚴格落實保障工資支付有關責任
(二十一)落實政府屬地責任。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完善并落實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省人民政府負總責,州市、縣級政府具體負責的工作機制。省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建立解決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聯席會議制度,對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進行統籌協調和指導?h級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負責人牽頭、有關部門參與的工作協調機制。(省政府辦公廳牽頭;省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二)落實部門責任。建立健全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工作制度和機制,形成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綜合治理的工作格局。(省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牽頭;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宣傳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管理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宣傳工作。
綜治維穩部門:負責將有關部門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的情況納入綜治考核目標,對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引發的突出社會穩定隱患進行預警提示,參與排查化解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影響社會穩定的矛盾糾紛,參與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的處置工作。
信訪部門:負責農民工工資拖欠信訪問題接待辦理,協調督促有關責任單位做好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等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審查政府投資工程項目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做好企業勞動用工、工資支付情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等工作,對拖欠工資失信企業,在職權范圍內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公安機關:負責防控和處置因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引發的突發性、群體性事件,及時受理偵辦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依法查處采取非法手段討薪或以討薪為名討要工程款等危害社會治安秩序、公共安全的行為。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做好務工人員權益保護的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指導法律服務機構、法律援助機構為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提供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等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對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全過程的資金監管,建立農民工工資應急周轉金,對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的開展給予經費保障。對拖欠工資失信企業,在職權范圍內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履行行業監管責任,負責本行業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規范工程建設市場秩序,督促企業落實勞務用工實名制管理、人工費用和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等制度,推進工資支付誠信體系建設,改進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對拖欠工資失信企業,在職權范圍內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人民銀行:負責對各商業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準備金賬戶業務和農民工工資銀行代發等關聯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管,完善守法誠信管理制度、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等,將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企業納入征信系統,對拖欠工資失信企業,在職權范圍內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國有資產監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管國有企業加強用工管理,落實工資支付主體責任和工程總承包企業職責,解決涉及監管企業的拖欠工資問題。
工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對有關部門查處移送的拖欠工資失信企業違法信息在企業信用信息系統進行公示。對拖欠工資失信企業,在職權范圍內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工會組織:負責監督企業工資支付情況,督促企業解決拖欠工資問題。引導農民工依法理性維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對拖欠工資失信企業,在職權范圍內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監察部門:負責對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中監管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到位、不履行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問責,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工業和信息化、國土資源、煤炭、鐵路、電力、煙草、教育、衛生計生、林業、扶貧、移民等部門和單位負責處理好本部門本單位管理范圍內的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
(二十三)落實工資支付和清償主體責任。招用農民工的企業承擔直接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主體責任。在工程建設領域,建設單位對所發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監管責任,施工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分包企業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均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為由克扣或拖欠農民工工資,不得將合同應收工程款等經營風險轉嫁給農民工。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劃撥工程款、人工費用以及將工程違法發包、分包、轉包和掛靠等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依法承擔清償責任。(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國資委等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四)強化責任追究。完善目標責任制度,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納入政府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對因政府屬地責任不落實、部門監管責任不履行、《云南省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規定》落實不到位、有關人員工作不作為,導致本地重大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高發、頻發或解決問題不及時,造成惡劣影響或引發嚴重群體性事件的,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拖欠工程款引發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要追究項目負責人責任。(省監察廳牽頭;省維穩辦,省委省政府信訪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公安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等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