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退休人員漲工資2016新政策
29日上午,山東省人民政府召開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情況新聞發布會。省人力資源保障廳副廳長房波表示,本次改革改革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基本制度模式,改革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待遇確定機制,改革了基本養老金待遇的調整機制,改革了養老保障的體系結構。
改革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基本制度模式
房波指出,這次改革實現了單位養老向社會養老方式的改變,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障不再單純依賴單位,而是納入社會保障的大盤子。同時,改變了籌集養老費用渠道,即由各級財政或單位籌集資金,轉變為由單位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形成養老保險基金后,用于發放養老金,有效保障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改革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待遇確定機制
改革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將根據在職時的繳費情況計算,多繳多得,長繳多得。這種計算辦法能夠準確體現工作人員整個職業生涯的勞動貢獻,與企業的養老金計發辦法相統一,體現了基本規則的公平。
改革了基本養老金待遇的調整機制
今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待遇調整,不再與在職職工工資增長掛鉤,而是與企業退休人員統籌安排。根據國務院統一部署,結合我省經濟發展、物價水平、工資增長等因素,由省政府統籌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正常調整機制。
改革了養老保障的體系結構
房波表示,在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礎上,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實行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從而將原來單純依靠退休費保障的制度,改變為多層次的養老保障體系結構,從而均衡各方負擔,更好地改善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
戴力靄:截至6月下旬,機關事業單位調整基本工資標準準備工作全部完成,地方已陸續開始兌現增加的工資。由于各地具體情況不一,工作進展不平衡,全國范圍內將于7月底前基本完成。29日,記者從相關部門了解到,濟南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已調整到位。
公務員工資漲幅因人而異
今年1月,國務院公布《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確定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要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同時,配合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也著手同步調整。
今年6月上旬,山東省人社廳召開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各市工作部署會議及省直單位工作部署會議,要求各地區抓緊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和本部門調資方案,按要求報批并組織實施。29日,記者從濟南市相關部門獲悉,濟南目前已完成調整工作。
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調整是否印證了此前網傳的“公務員漲薪”?對此,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對于已經落實了工資調整的省份,公務員工資并不都是上漲,省內某城市部分公務員工資還出現了下降。“目前來看,濟南和省直機關單位公務員的工資是上漲的,但漲幅受多種因素影響,各有不同。”該人士透露。
人社部新聞發言人稱,由于各地工資收入水平存在差異,養老保險個人繳費也相應存在差異,而基本工資實行全國統一標準,不同人員扣除個人繳費后實際增加的工資有多有少是正常的,理論上會存在少數人員調資按統一標準增加工資較少、而按規定的基數個人繳費較多的情況。
試用期工資、離退休費提高
記者從相關方面獲悉,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構成包括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調整后,按照國家部署,職務工資標準由現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別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級別工資各級別起點標準由現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別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級別工資檔次標準相應提高。
盡管基本工資上調,但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基本工資后,規范津貼補貼標準將相應減少。據悉,減少額度也和職務掛鉤,職務越高,規范津貼補貼減少額度就多一些。比如,辦事員減少額度為220元,鄉科級正職減少330元。
對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來說,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人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也都有所上調,同時將部分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后,績效工資水平相應減少。
對于試用期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來說,此次工資調整是個好消息。據相關方面消息,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工資標準要適當提高,根據國家提供的標準,各地區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在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的同時,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的退休費將會適當增加。據悉,機關事業單位2015年9月30日前已辦離退休手續和已達退休年齡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留任的除外),從去年10月1日起增加離退休費。
關于2015年山東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魯人社發〔2015〕25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養老金保險省直管企業: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從2015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F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不含按魯政辦發〔2011〕64號文件等有關規定,辦理一次性補繳參保手續的人員,下同)。
二、調整水平和辦法
(一)普遍調整。對符合條件的退休人員,按以下三部分計算增加養老金
1,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2,余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根據退休人員繳費年限長短劃分為7個檔次,月增加額為30至90元(具體見下表。)
繳費年限增加額(元/月)
15年及以下30
16年 ~ 20年40
21年 ~ 25年50
26年 ~ 30年60
31年 ~ 35年70
36年 ~ 40年80
41年以上90
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但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增加的年限。繳費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3,與本人養老金水平掛鉤調整。按12月本人月基本養老金的3.3%計算增加。
(二)適當傾斜。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人員再給予適當傾斜:
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以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確定的出生年月計算,下同)、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和年滿8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提高20元、40元和80元。其中,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達到70周歲、75周歲和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分別提高250元、150和280元。
(三)退職人員的調整辦法。對符合條件的退職人員,按退休人員普遍調整的辦法分三部分增加養老金。第一部分按退休人員標準的80%計算增加,即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按與退休人員相同的辦法增加。
同時,對符合本通知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年齡條件的退職人員,參照該項的規定執行。
三、資金列支渠道
這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未參加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
四、幾個具體問題的規定
(一)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范圍不含按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建國前老工人。企業建國前老工人基本養老金的調整辦法,另行研究制定。
(二)按本通知調整養老金的退職人員,是指按《勞動保險條例》第13條丙款和原魯革發〔1972〕143號、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并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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