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7類假期工資支付標準匯總
(2016版)
一、法定休假日
法定休假日,是指國家根據各民族的風俗習慣或紀念要求,由國家法律統一規定的用以進行慶祝及度假的休息時間。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且根據《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另外,根據《遼寧省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除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以外,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工資基數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法定節假日加班費;同時,該《規定》第二十六條也明確了,勞動婦女節、青年節等部分公民節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息或者參加節日活動的,應當視同其提供正常勞動予以支付工資;勞動者照常工作的,不支付加班工資。
二、年休假
年休假,是國家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和勞動繁重緊張程度每年給予的一定期間的帶薪連續休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針對職工帶薪年休假相關事宜,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已進行了明確規定。根據該《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時,該《條例》也規定,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而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三、醫療期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之規定: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同時,該《規定》第四條中亦明確了,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對于醫療期工資的支付標準,《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此外,《遼寧省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的,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即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中對于醫療期工資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支付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四、事假
事假,是指因私事或者其他個人原因所請的假期。
對于事假期間的工資支付標準,國家并沒有統一的規定,但《遼寧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在事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資。
五、女職工“三期”
女職工“三期”,是指女職工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期間。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另外,處于產期的女職工應享受生育津貼待遇,對于生育津貼的標準,該《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且根據3月23日施行的修改后的《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第二十五條規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日,配偶享有護理假15日。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六、婚喪假
婚喪假,是指勞動者本人結婚以及勞動者的直系親屬死亡時依法享受的假期。
根據《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婚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豆べY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也規定了,勞動者依法享受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對于婚喪假的期限,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等問題的通知》規定,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1-3天的婚喪假。目前,我國對于非國營企業職工婚喪假尚未作出具體規定,一般休假期間均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而根據3月23日施行的修改后的《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第二十五條規定,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即遼寧省現行的婚假天數為10天。
七、探親假
探親假,是指職工享有保留工作崗位和工資而同分居兩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團聚的配偶或父母團聚的假期。
對于職工享受探親假期間的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探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對此,《遼寧省工資支付規定》中也作出了相關的規定。
那么,國家對于探親假還有哪些具體的規定呢?
首先,對于哪類職工可享受探親假,《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其次,對于探親假的期限,《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三條規定,“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需要說明的是,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第三,需要指出的是,對非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職工是否有探親假,國家暫無規定。因此,這類用人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參考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有關探親假的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