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辦法很大程度上解決了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的養老保險交叉問題,若一個人既參保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職工保”),又參保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保”)的,達到職工保法定退休年齡后,可根據政策享受其中一種保險,另一種保險中個人賬戶儲存額可得到一次性退還。
“國家辦法”7月實施
我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辦法規定:一個人同時參加了職工保和城鄉保,在達到職工保法定退休年齡后,職工保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保轉入職工保。相應待遇按照職工保辦法計發。
這個人若參加職工保繳費年限不足15年,可申請從職工保轉入城鄉保,待達到城鄉保規定的領取條件時,相應待遇也要按照城鄉保辦法計發。
根據辦法,參保人若是從城鄉保轉入職工保,城鄉保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職工保個人賬戶。但是城鄉保繳費年限不合并計算或折算為職工保的繳費年限。反之也是。
一些務工人員經常會在進企事業單位上班時,也在老家繳了城鄉保,對此辦法規定:參保人員不得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其重復繳費時段(按月計算,下同)只得計算職工保的繳費年限,并將城鄉保的重復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還本人。
“浙江辦法”更實惠
我省于2010年1月起出臺實施了《關于建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在當時的這個地方版“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里,杭州、寧波等地就已制定施行了各自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
因此,浙江省在今年7月1日實施國家層面出臺的辦法時,還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提出了具體意見辦法,形成浙江版《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
根據我省意見,如果一個人參加了職工保和城鄉保,達到職工保法定退休年齡,但職工保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先申請按當地個體勞動者繳費標準延長繳費至滿15年,再申請辦理從城鄉保轉入職工保的銜接手續。
而如果在達到職工保法定退休年齡后,他的職工保繳費年限既不足15年的,又不愿延長繳費的,也不申請從職工保轉入城鄉保,可按規定申請終止職工保關系,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按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多補發給他部分工資。
這部分工資的計算方法是,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比如這個人的職工保繳費3年,他的繳費指數恰為當年社會平均月工資,那他就可以獲得3個月的當年社會平均月工資。
如果這個人達到職工保法定退休年齡后,職工保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又不申請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轉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他的城鄉保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實際繳費年限財政繳費補貼資金及其利息,將可以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城鄉保關系。他若申請從城鄉保轉入職工保,其城鄉保的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實際繳費年限財政繳費補貼資金及其利息,則要并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相比于國家辦法,發生上述兩種情況時,浙江省的辦法將更加實惠。
附:浙江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解決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問題,維護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需要辦理銜接手續的人員。已經按照國家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第三條 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第四條 參保人員需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的,先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并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險關系歸集至待遇領取地,再辦理制度銜接手續。
參保人員申請辦理制度銜接手續時,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提出申請辦理;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在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提出申請辦理。
第五條 參保人員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合并計算或折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第六條 參保人員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第七條 參保人員若在同一年度內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其重復繳費時段(按月計算,下同)只計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并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還本人。
第八條 參保人員不得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對于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終止并解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應予以退還;本人不予退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或者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中抵扣。
第九條 參保人員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時,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參保人員本人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
(二)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并審核參保人員書面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聯系函,并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申請人作出說明。
(三)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聯系函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制度銜接的參保繳費信息傳遞和基金劃轉手續。
(四)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的資金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并將情況及時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 健全完善全國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聯系方式信息庫,并向社會公布,方便參保人員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信息查詢服務系統,進一步完善全國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系統,加快普及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為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信息、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術服務。
第十一條 本辦法從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各地已出臺政策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