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放寬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通知
一、提取條件
職工從2015年1月1日起連續繳存滿3個月的,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產權住房,夫妻雙方均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房租。職工每半年可提取一次,兩次提取轉賬時間間隔須滿6個月或以上。
二、辦理材料
(一)《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
(二)本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提供原件用于核對);
(三)提取申請人銀行活期存折或儲蓄卡(廣州市內的建設銀行、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廣州銀行、農業銀行、光大銀行、農商銀行、平安銀行、中信銀行、興業銀行、招商銀行、交通銀行其中一家)復印件一份(提供原件用于核對);
(四)房管部門出具的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個人及家庭名下無自有產權住房的證明原件(即名下房地產登記情況查詢證明顯示無自有產權住房,自出具之日起30天內有效。房管部門住房檔案信息系統聯網后可不需職工提供)。
(五)由單位經辦人辦理的,另需提供:
1.提取人的《住房公積金個人提取委托書》;
2.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3.《住房公積金集體提取明細表》;
4.單位出具的《住房公積金集體提取委托書》。
職工符合提取條件辦理二次及以上提取,且上述材料的所有信息不發生變更的,僅需提供材料(二)及(四)的原件;若上述材料中的任一信息發生變更的,需重新提供上述所有材料。
三、辦理流程
單位或職工提供要件材料→銀行經辦網點受理并錄入掃描資料→中心審批(不超過3個工作日)→提取轉賬。
中心審批不通過的,由受理網點通知提取申請人。若提取申請人對審核意見有異議的,由受理網點指引職工前往原負責審批的辦事處或管理部申請復核,辦事處或管理部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復核通過的,提取申請人可持相關材料重新到原受理網點辦理提取手續。
四、可提取額度的核定
職工租住商品住房,夫妻雙方可申請提取每人每月不超過600元的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房租,當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計提取。在同一期間內,職工只能選擇一種提取情形申請提取。
(一)職工在2015年1月1日前開戶繳存且符合提取條件的,可提取額度從2015年1月1日起算,算至提取當月。
(二)職工在2015年1月1日后開戶繳存且符合提取條件的,可提取額度從首次匯繳月份起算,算至提取當月。
五、辦理地點
建設銀行、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廣州銀行、農業銀行、農商銀行、光大銀行、平安銀行、招商銀行、中信銀行、興業銀行、交通銀行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經辦網點(網點地址詳見中心網站)。
六、職工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以及職工租住商品住房(個人每月實際房租支出超過600元的)及租住本單位住房的職工可按照原租房提取規定辦理,按照按每月實際房租支出申請提取(2015年度月提取額度上限為3712.2元)。具體請詳見《廣州住房公積金提取服務指南》。
七、公積金中心負責對職工提交的提取資料進行審核,發現以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套取住房公積金的,將登記職工不良信息,并取消繳存職工5年住房公積金提取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