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歲首之際,在濃烈的節日氛圍中,不可忽視社會上最需關注和幫助的困難和弱勢群體。
長沙市城鄉一體化進程步伐加快,多項工程積極推進,農民工已經成為長沙市建設者的重要組成部分,大多從事勞動密集性行業,工作環境臟、亂、差,缺乏足夠的勞動保護措施和福利保障,工作環境極為惡劣。為加強源頭治理,規范建設領域農民工勞動報酬支付,切實防范損害農民工勞動報酬事件發生,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社會經濟發展,長沙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31日發布了《長沙市建設領域防范拖欠農民工勞動報酬管理辦法》。
有關人士表示,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是道德問題,是社會問題,更是法律問題。相信在有關部門的協同治理下,農民工工資將會得到新的保障。
本辦法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
《長沙市建設領域防范拖欠農民工勞動報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領域農民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等行為,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農民工勞動報酬的長效機制,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領域農民工勞動報酬支付管理暫行辦法》、《湖南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勞動報酬支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建設單位、建筑施工企業、建筑勞務分包企業以及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
第三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建立由政府牽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水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商、工會、信訪、監察等部門組成的農民工勞動報酬支付監管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協調農民工勞動報酬支付監管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民工勞動報酬支付保障工作,及時處置因拖欠農民工勞動報酬引發的糾紛。
第四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農民工勞動報酬保證金”繳納和支取、用人單位支付農民工勞動報酬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受理并查處拖欠農民工勞動報酬的舉報投訴。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涉嫌犯罪的用人單位或個人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嚴格工程項目招投標管理,督促各用工單位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依法核發施工許可證,協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處置拖欠農民工勞動報酬問題的投訴和信訪事件,監督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對本單位投資的項目支付農民工勞動報酬的監管,并配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做好農民工勞動報酬支付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及時辦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移送的拒不支付農民工勞動報酬案件,對因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處理因農民工勞動報酬問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和危害社會治安的行為。
交通運輸部門依照《湖南省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勞動報酬支付與管理工作暫行規定》(湘交基建〔2013〕205號)的要求,負責對高速公路、國省干線公路、水運等建設工程項目支付農民工勞動報酬的監管,并配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做好農民工勞動報酬支付工作。
國資委負責協助處理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發生的拖欠農民工勞動報酬的案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相關規定負責依法取締檢查發現的無照經營行為。
工會組織負責開展貫徹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活動,對用人單位拒絕改正違法行為的,及時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財政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使用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按投資計劃及時撥付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金。
信訪部門負責做好農民工上訪、信訪投訴接待工作,并及時召集相關部門協調處理侵害農民工權益的信訪事件。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援助機構為農民工提供勞動維權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監察機關負責對不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企業負責人追究相關責任。
第五條 工程建設單位應加強對建筑施工企業以及建筑勞務分包企業支付農民工勞動報酬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建筑勞務分包企業拖欠、克扣農民工勞動報酬的,發包的建筑施工企業負連帶責任。
發包人或者承包人將工程承包或者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發包人或者承包人應當承擔支付勞動報酬的連帶責任。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拒不支付或者無力支付農民工勞動報酬時,發包人或者承包人先予支付。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制定農民工勞動報酬支付辦法,并告知本企業全體農民工。農民工勞動報酬支付辦法的內容應當包括:支付項目、支付標準、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勞動報酬計算基數以及其他勞動報酬支付等內容。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于每月第5個工作日前在施工現場公示上月已發放的農民工勞動報酬明細表,分包企業的農民工勞動報酬明細表應當報施工總承包企業備存,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不得偽造、變造、隱匿、銷毀出勤記錄和勞動報酬支付表。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并建立“農民工個人勞動報酬銀行卡名冊”。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應當在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后的7個工作日內,將勞動合同、“農民工個人勞動報酬銀行卡名冊”復印件等提交施工總承包單位備存。勞動合同文本一式兩份,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各執一份,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農民工的勞動合同文本。
勞動合同必須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本人直接訂立,不得由他人代簽。建設工程項目部、項目經理、施工作業班組等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不得作為用工主體與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的勞動合同、“農民工個人勞動報酬銀行卡名冊”等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該在建項目總人數的10%。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工程款總額15%的標準,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造價、工期等因素,分檔次按相應比例分批次在六個月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農民工勞動報酬保證金,保證金專戶由有管轄權的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監督管理!逗鲜〗ㄔO領域農民工勞動報酬支付管理規定》實施前,已建立農民工勞動報酬保證金制度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將農民工勞動報酬保證金專戶移交有管轄權的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經建設單位申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在60日內未發現拖欠農民工勞動報酬的,應當于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全額返還農民工勞動報酬保證金的本金和利息。
農民工勞動報酬保證金繳納、使用和退還的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單位通報批評,向社會公開曝光;屬于建筑施工企業的(含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主管部門依法對其記入信用檔案、通報相關行業,并依法對其市場準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進行限制:
(一)不與農民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因不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合同和勞動報酬支付規定造成農民工集體上訪的;
(三)對因合同、結算、工期、質量等問題引發的農民工勞動報酬支付糾紛,不配合政府或有關部門協調;或經協調達到一致意見,但不認真執行的;
(四)以工程款未到位為由故意拖欠農民工勞動報酬的。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農民工勞動報酬的,農民工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或者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惡意拖欠農民工勞動報酬,或者以農民工勞動報酬被拖欠為由,慫恿、煽動農民工圍堵馬路和政府機關制造群體性事件的;
(二)以詐騙錢財為目的,采取偽造農民工名冊、記工單、勞動報酬欠條、勞動報酬表、記工單、勞動報酬條、施工合同等資料,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的。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農民工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農民工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公安部關于加強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查處工作的通知》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農民工勞動報酬支付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