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以來,中國高層多次公開強調落實帶薪休假。為推進帶薪休假政策的落實,我國部分地方政府相繼出臺了細則。在有些地方,帶薪休假開始趨于“強制性”,比如,擬將休假情況與單位、個人的考核、評優等掛鉤,有的地方規定,不休假者不僅不能參評勞模等榮譽,也不得領取上班補貼。那么,這到底是制度善意,還是矯枉過正?相關話題引起了輿論爭議。
帶薪休假幾乎是全體國民的夢想。現在,政府決定以強制力讓制度從紙上走進現實生活,顯然是件好事,但從網上民意來看,多數人卻認為部分地方的做法“矯枉過正”,部分觀點還認為,既然法律規定職工有不休假權利和獲取上班補貼的權利,那么行政機關就不能剝奪。
這的確是個令人糾結的問題。應當承認,現實中仍有人不愿休假,他們將獲取300%的勞動補貼以及成為先進工作者,這些在他們看來比休假更重要。但依我所見,這不能成為反對“強制休假”的理由,因為,法律本身就具有強制性,《勞動法》與《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都規定,用人單位應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帶薪休假制度之所以得不到充分實施,正是因為行政部門沒有強力執法。
其實,我國要借鑒的不只是國外法律,還有鼓勵性制度。比如荷蘭,許多企業單位為鼓勵職工休假,專門發放度假津貼。另外,西方國家的民眾之所以熱衷于休假,更重要原因是他們公共福利優厚。在我國,之所以還有部分人不愿休假,是他們希望多獲得勞動補貼。而這,也是部分國人對休假制度感到糾結的重要原因。因此,地方政府在落實帶薪休假制度時應“軟硬兼施”,既要有強制性,也要有實質性的物質鼓勵。當然,“強制休假”要消除爭議,《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關于“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年休假”以及“不休假可獲補貼”等相關條文也宜進行穩妥修訂,讓“強制休假”完全回歸法治。
對此專家分析稱,此舉體現了政府落實法治的決心,但在全國“一刀切”強制落實帶薪休假并不現實,仍要依照相關法律來保障勞動者休假權利。
多地出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休假實施細則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休假實施細則,應盡快從全國范圍出臺落實帶薪休假的相關細則,并進一步加大勞動監察部門主動監督和追責力度,提高違法者的違法成本,嚴格追究不執行帶薪年休假制度用人單位的違法責任,以不斷提高帶薪休假的落實率。
近期,湖南、甘肅蘭州、黑龍江哈爾濱等地相繼出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休假實施細則。專家表示,機關事業單位率先落實帶薪休假,可形成一定帶頭和示范效應,未來更需加大推動落實企業職工帶薪休假的力度,并要加大勞動監察部門主動監督和追責力度,以破解帶薪休假“落實難”問題。
“今年你休年假了嗎?”“沒休帶薪年假有沒有補貼?”這是上班族最為關心的話題之一。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要落實帶薪休假制度,此后,不少地方加大了帶薪休假的落實力度。
可以注意到,近期,湖南、甘肅蘭州、黑龍江哈爾濱等多地先后出臺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休假的實施細則,為帶薪休假落實“加把火”。
其中,5月25日,湖南省政府辦公廳下發了《湖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細則》;5月4日,甘肅蘭州市人社局印發了《關于全面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實施辦法》;此前4月初,哈爾濱發布了《哈爾濱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意見》。
這三地均明確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這與2008年開始實施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的規定相一致。
對于沒休帶薪年假是否有補貼的問題,湖南和哈爾濱提出,對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每天按日工資的300%給予補貼;但因個人原因不休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蘭州則“強制”推行機關事業單位帶薪休假,規定“凡符合年休假條件的工作人員必須休年休假,應休不休的年休假補貼不再發放”,并進一步明確,“機關事業單位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社部門責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