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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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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從市人社局了解到,經市政府同意,我市正式出臺《青島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實施辦法》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參保單位和人員范圍、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個人賬戶、職業年金、養老待遇計發、退休辦理進行了明確。《實施辦法》要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其中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繳費基數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基數的8%。新辦法自10月1日起施行,據悉,此次改革涉及的機關事業工作人員近21萬人。

以下是《實施辦法》全文:

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5〕4號)和《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魯人社發〔2015〕46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參保范圍

(一)單位范圍

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

根據《中共青島市委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意見》(青發〔2012〕15號)規定,劃分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尚未轉企改革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革到位后,按有關規定納入相應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二)人員范圍

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

編制外工作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編制和人事管理不規范的單位,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后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改革前(10月1日前,下同),已納入我市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范圍的編制外工作人員,應劃轉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繼續參保,原統籌期間的個人繳費相應轉入本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中,改革前已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可保留在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原統籌期間的個人繳費并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編制外人員的具體劃轉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編委辦和市財政局研究制定。

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一)單位繳費基數

單位繳費基數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基數之和。

(二)個人繳費基數

機關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以下部分:1.基本工資;2.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指警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3.規范后的津貼補貼;4.年終一次性獎金。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以下部分:1.基本工資;2.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指教齡津貼、護齡津貼、特級教師津貼等國家和經國家批準由省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3.績效工資。

除上述項目外,其余規范后的項目(包括改革性補貼、獎勵性補貼等)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基數。納入個人繳費基數的具體項目,按照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規定執行。

個人繳費基數超過山東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納入個人繳費基數;低于山東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山東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基數。

三、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

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繳費基數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基數的8%,由單位代扣代繳。

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待遇支付,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依法繼承。

五、職業年金

(一)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職業年金繳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費比例為8%;個人繳費比例為4%,由單位代扣代繳。繳費基數與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

(二)職業年金基金采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個人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對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根據單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記賬方式,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對非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實賬積累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具體辦法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三)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并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后,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并享受相應的繼承權;也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發完為止,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依法繼承。本人選擇任一領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之日(10月1日)起,實行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待遇與繳費掛鉤機制,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提高單位和個人參保繳費的積極性。

(一)改革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山東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規定執行(見附件)。

(二)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一定比例的過渡性養老金。

(三)改革后達到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

(四)改革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省和市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其中,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待遇項目,經審核確認后,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項目,仍從原渠道列支。

(五)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范圍,繼續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所需資金從原渠道列支。

七、過渡期內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對于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自改革實施之日起,設立10年過渡期,實行統一的過渡辦法,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底限高。即:新辦法計發待遇(含職業年金待遇)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后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按上述辦法對比確定實發養老金,需要調增或調減新辦法待遇標準時,均相應調增或調減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待遇不變。

(一)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 =

A: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基本工資標準;

B: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對應的退休補貼標準;

C:按照國辦發〔2015〕3號文件和省有關規定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標準;

M: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的老辦法計發比例;

:參考第n-1年在崗職工工資增長等因素確定的工資增長率,n∈[2015,N],且 ;

N:過渡期內退休人員的退休年度,N∈[2015,2024]。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視同為2015年。

(二)新辦法待遇計發標準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新辦法待遇計發標準=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待遇。其中,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山東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

視同繳費指數按照省統一規定執行。

實際平均繳費指數=(Xn/Cn-1+Xn-1/Cn-2+……+ X2016/C2015+X2015/C2014+X2014/C2013)/N實繳;

Xn、Xn-1、…X2014為參保人員退休當年至相應年度本人各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Cn-1、Cn-2、…C2013為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應年度山東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N實繳為參保人員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

2.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山東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3%。

3.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其中,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4.職業年金待遇,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八、視同繳費年限認定

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但與改革后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其他情形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對于從機關事業單位辭職和按規定辭退的編制內工作人員,辭職、辭退后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改革前在原機關事業單位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并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在本人退休時,按照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九、調整特殊貢獻待遇計發辦法

改革后獲得省部級及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經費不得從養老基金中列支,由獎勵單位或本單位按規定明確所需經費列支渠道。

對于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本人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并支付給本人,經費從原渠道列支。一次性退休補貼標準=本人退休時的月基本工資×提高的計發比例×計發月數。其中,在確定提高的計發比例時,仍按老辦法對提高后不超過本人基本工資100%的規定執行。計發月數按照平衡銜接的原則確定為180個月。符合原提高退休費比例的其他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辦理。

十、退休審批

改革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審批程序不變,仍按現行干部管理權限執行。經批準退休的人員,由所在單位報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核準和待遇核定手續后,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政策和干部管理權限,符合提前退休或者延長退休年齡的人員,經批準,可以提前或者延緩退休,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后,以其實際的繳費情況計發養老金。其中,經批準延長退休年齡的人員,應當繼續參保繳費,直至延緩退休期滿。年滿70周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金。

十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的,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十二、統籌層次和基金管理

(一)執行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籌項目和標準以及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統一編制和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統一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程和管理制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各區(市)對本轄區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缺口承擔主體責任,市級財政通過均衡性轉移支付予以補助。

(二)改革后,各區(市)原統籌期間養老保險結余基金并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使用,經審計留存在各區(市)財政專戶暫不上解,由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根據全市基金余缺情況,統籌調劑使用。各區(市)動用結余基金須經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核同意,嚴禁擠占挪用,防止基金資產流失。各區(市)歷年欠繳的養老保險費,仍由各區(市)按規定負責清欠。

(三)對于符合本辦法規定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編制內人員,改革前統籌期間的個人繳費予以做實。改革啟動時,個人繳費余額(含本息)一次性發放給本人。各區(市)具體發放辦法可結合實際確定。

十三、經辦管理

(一)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實行屬地經辦管理。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市南、市北、李滄三區機關事業單位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屬分局負責;其他區(市)機關事業單位由各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

(二)駐青省屬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經辦管理工作,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

(三)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制定全市統一的業務經辦流程,并指導各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經辦管理服務工作。全市使用統一的業務經辦管理信息系統,實現經辦業務規范化、標準化、信息化和專業化。

十四、附則

(一)本辦法自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二)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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