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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關于完善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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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青政字〔2010〕10號)、《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魯政發〔2013〕13號文件進一步完善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青政發〔2013〕26號)和《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青政字〔2014〕103號)以及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現就完善我市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養老保險”)政策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保范圍

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二、參保登記和個人繳費

(一)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參加居民養老保險,需攜帶相關資料到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或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提出參保申請,選擇繳費檔次,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已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參保登記信息發生變更時,應按規定及時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二)居民養老保險按自然年度繳費。個人繳費實行銀行預存代扣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委托合作金融機構辦理養老保險費扣繳業務。參保人應在規定的繳費期內,將當年的養老保險費足額存入本人社會保障卡的金融賬戶或指定的銀行卡(存折)內。參保人若需調整繳費檔次,應在進行當年繳費前辦理繳費檔次變更登記手續。對達到待遇領取年齡的參保人員,到齡當年可以繳納本年度的養老保險費。

(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標準統一設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個檔次。其中,100元檔次只適用于低保家庭成員等繳費困難群體。除100元檔次外,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市政府依據國家、省規定和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及居民收入增長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標準。

(四)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距規定待遇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應不少于實際年齡到待遇領取年齡的剩余年數,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時允許補繳,但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待遇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繳費不足15年的也允許補繳。

(五)參保人死亡、出國(境)定居并喪失國籍、保險關系轉出或已享受職工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養老保障待遇的,應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并進行注銷登記。其中,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死亡的,相關人員應在待遇領取人死亡后30日內辦理注銷登記;未按規定辦理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注銷登記且其個人賬戶無余額的,社保機構經確認后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三、集體補助和繳費補貼

(一)有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所屬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居)民委員會召開村(居)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及資助的總額不得超過最高繳費檔次。

(二)政府對參保人按年繳費給予補貼,繳費即補。對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距規定待遇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時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對補繳部分(不含應按年繳費而未繳費以及中斷繳費的)也給予繳費補貼。其他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政府不給予繳費補貼。

(三)對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實行多繳多補,其中對選擇100元、300元檔次繳費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檔次繳費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60元;對選擇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檔次繳費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100元。

(四)政府對重度殘疾人按規定的標準代繳不超過15年的養老保險費。參保人在繳費期被認定為重度殘疾人的,從辦理代繳登記手續的次年起,每年享受政府代繳養老保險費。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時,代繳養老保險費不足15年的,一次性補足15年。重度殘疾人在享受政府代繳保險費的同時,享受相應的政府繳費補貼。凡已過待遇領取年齡,又被認定為重度殘疾人的,不再享受政府代繳養老保險費。

四、個人賬戶管理

(一)社保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資助,以及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其中繳費補貼在個人賬戶中單獨記錄。個人繳費額到賬后,個人繳費與繳費補貼同時記入個人賬戶。個人繳費、補助、資助按到賬時間記賬,從次月開始計息。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和地方新型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地方新農保”)參保人轉入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按規定合并,老農保和地方新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記入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二)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山東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計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結息年度,一個結息年度結束后社保機構對上年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進行結息。

(三)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于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不得違規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因死亡、出國(境)定居并喪失國籍注銷登記的,按規定將個人賬戶余額支付給參保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因已享受職工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養老保障待遇注銷登記的,個人賬戶余額扣除政府補貼后,按規定支付給參保人員。

五、待遇領取

(一)參保人從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次月起開始享受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參保人應攜帶相關材料,到戶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或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二)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按規定繳費,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不用繳費,從辦理參保登記和待遇領取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其他人員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累計繳費年限應達到本《通知》第二條第四項規定的繳費年限。

重度殘疾人按規定參保繳費、年滿55周歲的,本人可申請辦理提前領取待遇手續,經核準后,從提出申請的次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重度殘疾人提前領取的基礎養老金由地方政府負擔。

(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

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標準由市政府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我市經濟發展情況等適時調整。繳費超過15年的每超過1年加發1%的基礎養老金。重度殘疾人按規定享受政府代繳養老保險費的年限中,屬于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時政府一次性補繳的年限,不作為按上述規定加發1%的基礎養老金的年限。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重度殘疾人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月數,參照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執行。

(四)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達到待遇領取年齡,但累計繳費年限(含按本《通知》第六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累計和合并計算的繳費年限)達不到規定繳費年限、又不辦理補繳的,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規定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五)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停發養老保險待遇。待服刑期滿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領取申請,從服刑期滿的次月繼續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停發期間的待遇不予補發。

(六)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保險待遇。相關人員按規定辦理居民養老保險注銷登記的,一次性發給1000元的喪葬補助金;個人賬戶有余額的,按規定辦理支付手續。待遇領取人員死亡后未辦理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注銷登記,對存在多領、冒領養老保險待遇的,要核定多領、冒領的基礎養老金和非本人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并按照規定予以追回。

(七)參保人不得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對于同時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和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已重復領取的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和非本人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應予以退還。參保人退還后,個人賬戶有余額的,扣除政府補貼后退還本人。參保人不退還的,由社保機構從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從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中抵扣。

對于在不同地區同時領取兩份以上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只保留其首次領取待遇所在地區的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停止并追回重復領取的待遇。

六、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一)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其中,遷出地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時,實際年齡距待遇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繳費年限從原戶籍地制度實施的時間算起。參保人員達到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年齡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在原參保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從未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遷入人員,申請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按遷入地規定參保。

(二)居民養老保險與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17號)等規定執行。

(三)居民養老保險與老農保和地方新農保制度銜接,按照《關于轉發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做好新農保與原農保制度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青人社字〔2011〕11號)及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已參加原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人員,繼續按原規定執行;同時可按規定參加居民養老保險并享受相應待遇,兩種待遇合并發放。

(五)居民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優撫安置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基金管理監督

(一)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單獨記賬、獨立核算,按國家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市內三區的基金實行市級集中管理,其他區(市)暫實行各自管理,逐步提高基金管理層次。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財政補助標準和參保人數安排補助資金,納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由區(市)級財政部門負責將補助資金及時、足額撥付至居民養老保險財政專戶。

(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并按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八、經辦管理服務

(一)全市居民養老保險實行統一制度和政策、統一信息系統平臺和相關業務流程、統一編制和實施預算、統一待遇調整、統一基金管理。

(二)居民養老保險業務由社保機構、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具體經辦,村(居)民委員會協辦人員協助辦理,包括參保登記、保險費收繳、基金申請和劃撥、個人賬戶管理、待遇支付、保險關系注銷、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和制度銜接、基金管理、檔案管理、統計管理、待遇領取資格核對(即資格認證)、內控稽核、宣傳咨詢、舉報受理等環節。

(三)加強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充實基層經辦力量,落實工作條件,確保工作經費,加強人員培訓,提高服務能力和服務質量。完善全市統一的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根據創新管理方式和提升服務手段的要求,及時進行系統調整優化。推進業務與財務系統的一體化建設以及與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的數據實時交換,實現與其他社會保險信息系統對接,并與其他公民信息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加快推進社會保障卡在居民養老保險工作中的應用,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和信息查詢等。

本通知自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關于貫徹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青人社發〔2010〕1號)、《關于實施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全覆蓋工作中有關問題的通知》(青人社發〔2011〕3號)和 《關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全覆蓋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青人社辦發〔2011〕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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