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xxx省國有重點林區條例》,規范森工系統國有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決策行為,提高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防范決策風險,保障企業科學發展.結合森工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決策事項、重要人事任免事項、重大項目安排事項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第三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集體訣策原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必須堅持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
(二)堅持依法依規決策原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必須遵循國家法律法規、黨內規章制度.
(三)堅持民主決策原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必須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征求意見.
(四)堅持科學決策原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必須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重點強化決策前的信息收集、調研、論證、評估等關鍵環節.
(五)堅持規范決策原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必須按照議事規則和領導干部各自職貢、權限進行.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范圍
第四條 重大決策事項包括: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上級重要決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見和措施等事項.
(二)企業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需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三)重大突發事件、災難、公共危機、公共安全事件處置等事項。
(四)企業發展方向,經營方針及中、長期發展規劃和經營方式重大調整等事項。
(五)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年度財務計劃、產品價格的制定;停產、轉產和從事高風險經營開發等事項。
(六)資產處置和產權變更;企業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管理;對外投資、入股、收購、注冊;招商引資及重大優惠政策等事項。
(七)企業改制;兼并重組、合并與分立、變更;內部機構設置、職能調整等事項。
(八)職工工資、獎金、福利、社會保險分配的調整;職工就業、下崗、安置、培訓、救助、社會保障、勞動合同簽訂和解除;職工住房、醫療衛生、文化教育、基礎設施建設等事項。
(九)企業須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十)法律法規和上級規定需集體研究決定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五條重要人事任免事項主要包括:
(一)企業管理的機關副科級以上干部的任免。
(二)企業基層領導班子成員的任免。
(三)其他重要崗位負責人的任免。第六條重大項目安排事項主要包括:
(一)企業投資金額超過50萬元的經營性項目,如營林、林產工業、種植養殖業、森林食品業、北藥業、森林旅游業、清潔能源業等基礎設施項目。
(二)企業投資金額超過50萬元的非經營性項目,如學校、醫院、給排水、供電、道路等社會性基礎設施項目。
(三)企業利用資產和自然資源與他人合作的項目。第七條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主要包括:
(一)企業年度財務計劃作出重大調整。
(二)企業計劃外資金單項累計支出20萬元以上的。
(三)捐贈、贊助、賠償、信訪處理等單項累計支出金額5萬元以上的。
(四)企業年度內給職工發放獎勵、獎金、慰問金等單人累計金額5萬元以上的。
(五)以物抵債處理企業應收帳款10萬元以上的。
第三章決策程序
第八條“三重一大”事項,必須按規定程序,以領導班子會議形式集體決策,不得用會前醞釀,傳閱會簽、碰頭會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替代集體決策。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企業*可臨時做出決策,事后履行決策程序。
第九條“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應將決策內容通知與會人員,并提供相關材料。參與決策人員要通過多種方式對有關議題進行充分醞釀,黨政領導班子要做必要的溝通和磋商。
第十條“三重一大”事項提交會議集體決策前應當認真調查研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重大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事先充分聽取有關專家的意見。重要人事任免,應當事先征求紀檢監察機關的意見。研究決定企業改制以及生產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
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決策會議符合規定人數方可召開。與會人員要充分討論并分別發表意見,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后發表結論性意見。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研究決定。若存在嚴重分歧,一般應當推遲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會議決定的事項、過程、參與人及其意見、結論等內容,應當完整、詳細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十三條決策作出后企業*要按照分工認真組織實施,明確責任部門。參與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反映,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不得擅自變更或者拒絕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
第十四條建立“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回避制度,凡決策事項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應主動申請回避。
第十五條與會人員、會議記錄人員、檔案管理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集體決策紀律和保密規定,切實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十六條凡涉及企業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建設等方面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黨委會議研究決定;凡涉及企業發展戰略、生產經營、資產管理、重大項目、大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等事項必須經局務會或局長辦公會議研究,重大
事項報黨委會議研究通過;凡涉及企業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項必須經書記辦公會、黨委會議研究決定;凡涉及民生和企業職工利益等重大事項必須經黨政聯席會議或職工代表大會研究決定。
第四章決策監督
第十七條黨政主要領導是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第一責任人,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貫徹落實,企業“三重一大”事項決策以及決策后的實施負主要責任。
第十八條按照《國有企業*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規定,企業紀檢監察機關要對“三重一大”決策程序、決
策過程、決策執行和決策后的實施效果等環節進行重點監督。發現決策或執行過程中存在問題要及時向上級紀檢監察
機關報告。總局、管理局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對企業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未經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就實施的“三重一大”事項,有關部門和人員知情后應及時向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按規定應當公開的,要按照黨務公開、局務公開的要求,通過局域網、電視媒體、政務電子屏和政務公示欄予以公示,自覺接受職工群眾監督。
第二十條與會人員必須對會議的決策承擔責任,集體決策失誤,黨政主要領導應承擔主要責任,參與決策的其他成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參與決策的與會成員曾表明異議并在會議記錄中明確記載的,可以免于責任追究。
(一)、學校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細則精選
(二)、事業單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細則(精選三篇)
(三)、2020年焦作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細則
(四)、2020年海南戶籍制度改革實施細則
(五)、司法單獨薪酬制度體系實施細則
(六)、甘肅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細則出臺
(七)、2020年醫院黨委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細則
(八)、2020年三重一大制度 三重一大實施細則
(九)、2020年黑龍江依蘭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細則
(十)、2020年四川省,帶薪休假條例實施細則加快落實帶薪休假制度
第二十一條國有企業領導干部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不良影響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應黨政紀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xxx省森林工業總局負責解釋。試行過程中如有問題及建議,可及時向總局匯報。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