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了云南省物業管理條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最新的云南物業管理條例收費標準及管理辦法細則(全文),可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云南省物業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它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生活、居住及工作環境,促進和諧社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政管理規定,結合本省實際,修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管理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建立健全黨建引領、政府主導的物業管理基層社會治理體系,依法有序推進本省物業管理服務健康發展。
第四條 新建物業項目,具有獨立配套設施設備并能夠獨立管理的,可以確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自然形成并投入使用的,二個以上獨立院落或封閉區域,在明確附屬設施設備管理維護責任和不影響各自使用功能的情況下,可以劃分為多個物業管理區域。
第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依法召開業主大會會議:
(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的專有部分面積超過建筑物總面積2/3,且交付房屋戶數超過總戶數2/3時;
(二)占全體業主30%以上業主提議的。
第六條 業主在業主大會上的投票權,按照國家相關法規規定加以實施。需要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確定的投票權事項,按具有法律效力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加以實施。
第七條 業主大會的召開和業主委員會的成立,應按法律法規的規范加以實施。暫不具備設立業主大會條件的,建立由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社區服務機構、業主代表等參加的物業管理委員會,暫行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八條 物業項目建設單位應按建筑規劃配置物業管理用房和相關配套設施。物業管理用房面積應不低于物業管理區域建筑總面積的千分之三進行配置。其中,地面面積不得少于配置面積的50%,地下面積應具備采光和通風條件。不足一百平方米的,按一百平方米配置,并無償移交。
第九條 支持社會責任感強、服務優質的物業服務企業規范承接老舊小區及移民搬遷安置點的物業管理,引導居民選擇合適的物業服務管理方式,保障房屋和配套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功能。
第十條 供水、供電等專業運營單位應當配合屬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實現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的分戶計量。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供水、供電等設施設備,經業主大會表決,可移交給相關專業單位進行維護管理。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其收費價格由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協商確定,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進行約定。物業服務價格未進行合同約定的,按政府指導價實施。物業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由有定價權限的價格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格及其浮動幅度。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物業服務企業應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應當明確約定物業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相關內容。
房屋滿足交付使用條件或符合法律規定的交付使用日期生效后,無論業主是否接收房屋,其房屋的物業服務費用應均由業主全額交納。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給物業買受人的房屋,物業管理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費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物業所有權發生轉移時,業主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結清物業服務費用。
業主不得以物業空置、房屋存在質量問題或無需接受相關物業管理服務為由,拒付物業服務費用。
第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制定維修資金應急使用管理辦法,提高維修資金應急使用的效率。因供水、排水、消防、電梯等設施緊急維修事項需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維修工程完成后,應及時向業主公布維修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主體,不得泄露業主信息或將業主信息用于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強制業主通過指紋、人臉識別等方式使用共用設施設備。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如實、定期向業主公布下列信息:
(一)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負責人的基本情況;
(二)物業服務內容、質量標準和收費信息;
(三)物業承接查驗情況;
(四)電梯、消防等專項設施設備的保養單位信息和應急處置方案;
(五)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
(六)水、電等公共能耗總量及費用分攤情況
(七)物業管理區域公共收益的收支和分配情況;
(八)房屋裝飾裝修活動情況;
(九)按相關規定應當公示的其他信息。
業主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第十六條 對物業服務企業實行信用評價和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強化信用信息在物業管理招投標、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政府采購等方面應用,積極推進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建設。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服務合同簽訂后,無故減少服務人員數量、縮減服務面積,降低服務標準;
(二)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業務全部委托給他人;
(三)改變公共建筑和公共設施用途,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
(四)以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用等理由,中斷或變相中斷業主的供水、供電、供氣等服務及阻攔業主正常進入小區。
(五)服務合同合法終止后,拒絕退出物業管理區域;
(六)進行不當價格競爭,以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禁止行為:
(一)擅自改變物業的規劃用途;
(二)擅自損壞拆改建筑物承重結構、主體結構以及改變建筑物的外觀外貌;
(三)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
(四)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障礙物或私挖地下空間,挖掘道路場地;
(五)制造、儲存、使用、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
(六)違規停放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私拉電線(纜)為電動單車充電或將電動單車進樓入戶;
(七)擅自拆改供水、排水等管線;
(八)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
(九)制造超標噪音;
(十)侵占綠地、毀壞綠化植物和綠化設施;
(十一)亂堆亂放雜物,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共用部位,損壞消防設施等共用設施設備;
(十二)違反規定飼養動物;
(十三)違反規定出租房屋;
(十四)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發生上述行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投訴舉報,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也應當及時勸阻、制止。
第十九條 業主的房屋及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它業主合法權益的,責任業主應當及時修繕或采取消除危害的治理措施。責任業主不進行修繕或不采取消除危害治理措施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責任業主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失賠償責任。
經鑒定為停止使用、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停止使用,立即搬出。
第二十條 物業保修期屆滿后,全體業主日常維護以上的共有部分的維修費用由全體業主承擔。部分業主日常維護以上的共有部分的維修費用由部分共有業主承擔。業主專有部分的維修費用由業主自行承擔。共有物業遭到人為損壞的,維修費用由損壞人承擔。物業服務企業應維修維護,但未進行維修維護出現的業主損失,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政府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采用互聯網、物聯網等信息化、智能化技術提升物業管理服務質量和水平,推進智慧小區建設。鼓勵物業服務企業拓展家政服務、信息服務、養老服務、健康服務等其他生活性服務領域。
第二十二條 老舊住宅小區業主需要增設電梯的,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財政、消防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