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
國務院23號文明確要求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新安法則將其上升為法律規定,第三條明確規定“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并在其后的章節中對此作出更為詳細的規定。(第三條)
2.建立推行安全生產標準化制度。
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體現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和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是一項長期的、基礎性的系統工程,代表了現代管理的發展方向,有利于全面促進企業提高安全生產保障水平。近年來,安全生產標準化取得了顯著成績,企業本質安全生產水平持續提高。在總結多年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新安法第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第四條)
3.建立高危企業安全管理人員任免告知制度。
從事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及礦山開采、金屬冶煉活動,安全風險較大,極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其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具有較高的安全生產知識水平和安全管理技能。為此,新安法第二十三條明確了高危企業安全管理人員的重要地位,其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便監管部門掌握企業安全管理人員的變化情況,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第二十三條第四款)
4.建立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新安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這一規定,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和安全預防控制體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求的重要體現。把多年來堅持實行并不斷完善的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上升為法律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5.建立重大事故隱患越級報告制度。
在安全管理工作實踐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向生產經營單位的有關負責人報告后,生產經營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由于各種原因,不予處理或者不及時處理,常常導致事故發生。新安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這一規定,賦予安全管理人員越級報告的權利,規定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的職責,有利于及時排除重大隱患,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第四十三條)
6.建立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
為了充分發揮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在安全生產方面對第三人賠付(本單位從業人員以外的人員)、事故預防、風險控制和輔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總結2006年以來全國部分省市開展安責險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新安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參加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這一規定,有利于幫助企業解決事故救援和第三者傷害費用,同時減輕政府負擔。(第四十八條)
7.增加了委托服務后安全生產責任仍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的規定。
新安法第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委托生產技術管理服務機構為其提供服務的,安全生產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這一規定,有利于厘清安全責任,促使生產經營單位全面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第十三條)
8.增加了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的規定。
新安法第十九條對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了細化規定,并對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內部的責任考核提出了明確要求,推進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到實處。(第十九條)
9.增加了被派遣勞動者和實習學生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規定。
一是增加勞務派遣教育培訓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明確了勞務派遣和用人單位的責任,雙方都有教育培訓的責任,各有所側重。二是增加勞務派遣人員的權利義務的規定。第五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并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明確了勞務派遣人員與本單位從業人員具有相同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與《勞動合同法》相銜接。三是增加對實習學生教育培訓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五十八條)
10.增加了應急預案和應急準備的規定。
新安法第七十七條對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應急預案、與當地政府應急預案相銜接、定期組織演練作出了明確規定。第八十條對高危行業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應急物資準備等作出規定。這些規定,使應急預案相互銜接,應急救援物資、設備和力量能夠發揮作用,最大限度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影響。(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
11.完善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職責規定。
新安法第十八條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7項職責。與原規定相比,增加“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第十八條)
12.完善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人員的設置、配備標準和工作職責。
一是明確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同時,將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專門機構、配備專職人員的從業人員下限由300人調整為100人。二是規定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管理人員的7項職責,主要包括擬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督促落實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組織應急演練,及時排查隱患,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上述規定,進一步嚴格了企業安全管理措施要求,并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其人員正確履行職責提供了詳細的規范性指引。(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二十三條)
13.完善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
安全生產“三同時”對于保障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解決安全條件先天不足的問題具有重要作用。新安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完善了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建設單位對驗收結果負責。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核查。與原法相比:一是將礦山等高危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合并為“安全評價”一項;二是加強了對金屬冶煉建設項目的監管,保證安全設施的質量;三是按照減少、取消行政審批的要求,取消驗收審批環節,強化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14.完善了生產經營發包、出租安全管理的規定。
有些生產經營單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問題不負責任,往往一包了之或者一租了之,導致事故隱患大量存在,甚至發生安全事故。新安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應當及時督促整改。依照這一規定,安全管理責任仍由發包、出租方承擔,進一步強化了生產經營單位發包、租賃的責任,有利于生產經營單位對建設項目、場所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和問題,及時督促整改落實。(第四十六條)
15.完善了生產經營單位提取使用安全費用的規定。
保證安全經費投入,是生產經營活動安全進行,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的重要保障。2005年以來,國家安監總局和財政部先后研究制定下發文件,明確了安全費用提取使用一系列政策措施。新安法上升為法律規定。新安法第二十條規定: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安全生產條件的有關支出。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建立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制度,是保障企業安全生產資金投入,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維護企業、職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舉措。(第二十條)
16.完善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制度。
新安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這一規定,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制度由“先證后崗”修改為“先崗后證”。(第二十四條)
17.完善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規定。
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是實現安全生產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為此,新安法對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作出了嚴格規定。一是明確規定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二是明確規定了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主要內容和目標,即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三是明確規定了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從業人員范圍,既包括本單位招收的人員,也包括被派遣勞動者,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實習生等。四是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
18.完善了礦山井下、海上石油開采設備安全管理規定。
新安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涉及生命安全、以及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這一規定,把涉及安全生產的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在本法中予以明確,與特種設備安全法相銜接。(第三十四條)
19.完善了危險作業安全管理的規定。
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加強危險作業的管理。新安法第四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其他危險作業時,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這一規定,有利于推動生產經營單位強化現場管理,落實防范措施。(第四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