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導語:武漢,簡稱“漢”,別稱“江城”,是湖北省省會、中部六省唯一的副省級市和特大城市。下面是思而學教育網小編為大家精心整理的關于武漢市志愿服務條例全文,歡迎閱讀!
武漢市志愿服務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精神,培育和踐行,鼓勵和規范志愿服務活動,維護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促進志愿服務事業發展,建設志愿者之城,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服務,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志愿者,是指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自愿奉獻時間、智力、體力和技能等,為他人和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自然人。
本條例所稱志愿服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為他人和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條例所稱志愿服務,是指志愿者或志愿服務組織為他人和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 志愿服務應當遵循自愿、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包括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將志愿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引導和支持志愿服務事業發展。
第六條 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負責志愿服務事業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等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志愿服務組織的注冊登記、志愿服務記錄的規范管理等工作,并依法對志愿服務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志愿服務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在本地區開展志愿服務,為志愿服務提供便利條件。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群團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志愿服務的組織指導工作。
第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支持志愿服務活動,維護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的合法權益。
全社會應當尊重志愿者和志愿服務組織提供的志愿服務,提倡和鼓勵個人積極參與志愿服務活動。
第八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志愿服務公益宣傳。鼓勵通信運營商、廣告運營商向社會免費發布志愿服務公益宣傳信息。
第九條 每年三月為本市志愿服務主題活動月。
第二章 志愿者
第十條 志愿者應當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以及與其從事的志愿服務相適應的知識、技能和身體條件等。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其監護人陪同下或者經其監護人同意,可以參加與其年齡、技能、體力和智力狀況相適應的志愿服務活動。
第十一條 志愿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務組織;
(二)自愿參加志愿服務活動;
(三)參加志愿服務培訓與交流活動;
(四)獲得與所從事的志愿服務活動相關的信息、必要物質條件和安全保障;
(五)要求志愿服務組織出具志愿服務證明;
(六)獲得政府和其他組織給予的表彰、獎勵;
(七)自身遇到困難時優先獲得志愿服務;
(八)對志愿服務組織及其活動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法律、法規以及志愿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鼓勵志愿者在相關志愿服務組織進行登記,成為注冊志愿者。志愿者注冊時,應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服務技能、服務時間、聯系方式等個人基本信息。
注冊志愿者可以參加志愿者星級認證。
第十三條 志愿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履行志愿服務承諾或者志愿服務協議約定的義務;
(二)掌握必要的志愿服務知識和技能;
(三)因故中止或者終止志愿服務活動時,及時告知志愿服務組織者和志愿服務對象;
(四)尊重志愿服務對象,不得損害志愿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五)不得以志愿者身份或者志愿服務組織的名義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得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
(六)不得泄露在參與志愿服務活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其他依法受保護的信息;
(七)法律、法規以及志愿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志愿服務組織
第十四條 志愿服務組織應當依法到民政部門注冊登記,依照章程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尚不具備登記條件,依托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成立的志愿服務隊、志愿服務站等,可以申請成為志愿服務組織的分支機構或者團體成員。
鼓勵公民自發成立的志愿服務隊、志愿服務站加入志愿服務組織,并接受其管理。
第十五條 志愿服務組織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及章程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依法進行會計核算,明確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面的職責權限。
第十六條 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志愿服務相關制度;
(二)制定志愿服務計劃,組織和開展志愿服務活動并提供必要的條件;
(三)真實、準確、完整地發布志愿服務組織及相關活動信息;
(四)開展志愿者招募、注冊、培訓、考核、管理、表彰等工作;
(五)建立志愿者服務檔案,真實記錄志愿服務時間、內容和評價,并根據志愿者申請,如實出具相關證明;
(六)依法籌集、接收、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務活動的資金和物資;
(七)開展志愿服務的宣傳、合作與交流活動;
(八)維護志愿者的合法權益;
(九)法律、法規以及志愿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依法成立的市、區志愿服務聯合會是由各類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組成的志愿服務聯合組織,在同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統籌指導下開展工作,接受民政部門的監督管理,并按照志愿服務聯合會章程規定,協調志愿服務組織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維護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合法權益。
第四章 志愿服務
第十八條 志愿服務的范圍包括扶貧、濟困、扶老、助殘、恤幼、賑災以及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法治、環境保護等事業發展的活動。
第十九條 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根據自身條件和志愿服務對象的需求,提供下列志愿服務:
(一)敬老助殘、扶弱濟困、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律援助;
(二)鄰里守望、便民服務、治安防范;
(三)支教助學、科技普及、文體與健康服務;
(四)心理疏導、應急救護、水上救援、搶險救災;
(五)山體與水體保護、動植物保護;
(六)市容環境與交通秩序維護、文明行為倡導;
(七)政府和非營利性社會組織舉辦的賽事、會展、公益演出等大型社會活動;
(八)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第二十條 志愿服務組織除自主開展志愿服務活動外,還可以承接政府向社會提供的公共服務,接受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委托,或者接受需要志愿服務的單位或個人的申請,組織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申請、委托或需要提供志愿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與志愿服務有關的信息和潛在風險真實、準確、完整地告知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
第二十一條 志愿服務組織提供志愿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向社會公開其志愿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方式;
(二)為志愿者提供相應的安全、交通、誤餐等保障;
(三)非經志愿者同意,不得安排其從事超出約定范圍的服務;
(四)非經志愿者同意,不得公開志愿者的個人隱私等信息;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 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之間,應當就志愿服務的主要內容協商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簽訂書面志愿服務協議:
(一)對志愿者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等有較高風險的;
(二)需要志愿者連續提供一個月以上專職服務的;
(三)為大型社會活動提供志愿服務的;
(四)組織志愿者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的;
(五)志愿服務活動涉及境外人員的;
(六)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服務對象任何一方要求簽訂書面協議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志愿服務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基本信息;
(二)志愿服務活動的內容、時間、地點和方式;
(三)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四)志愿服務的基本條件;
(五)風險以及基本保障措施;
(六)相關責任條款;
(七)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八)爭議解決方式;
(九)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對志愿服務活動進行安全和專業技術風險評估,作為與志愿者簽訂志愿服務協議、為志愿者購買保險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在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時,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應當規范使用志愿服務標識。
第二十六條 志愿服務組織開展專業性志愿服務活動時,應當對志愿者進行專業知識與技能培訓。開展有職業資格要求的志愿服務活動,應當選派有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執業許可證書的志愿者參加。
第二十七條 志愿者和志愿服務組織參加搶險救援,或者為大型社會活動提供志愿服務時,應當接受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統一指揮和管理。
組織搶險救災、大型社會活動等可能發生人身傷害危險的志愿服務活動時,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服務使用單位應當為參加志愿服務活動的志愿者辦理必要的保險。
第五章 保障與激勵
第二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志愿服務工作經費和志愿服務專項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為志愿服務提供經費支持。
第二十九條 本市依法設立志愿服務基金會,為志愿服務事業發展提供支持。志愿服務基金會的資金管理、使用和監督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設立志愿服務基金。
第三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服務活動提供捐贈、資助。
單位和個人提供捐贈、資助的,依法享受稅費減免等相關優惠政策。
第三十一條 志愿服務經費來源包括政府財政支持、基金會資助、社會捐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志愿服務經費主要用于:
(一)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推廣志愿服務項目;
(二)志愿服務宣傳和志愿者培訓;
(三)對因從事志愿服務活動遭受人身意外傷害的志愿者予以救助;
(四)為參加志愿服務活動的志愿者辦理必要的保險;
(五)其他與志愿服務有關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志愿服務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應當向社會公開,并依法接受有關部門、志愿者、捐贈者、資助者和社會的監督。
志愿服務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志愿服務經費使用應當尊重捐贈者、資助者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
第三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引導、支持志愿服務培訓體系的建設和運轉。
鼓勵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為志愿服務提供相應的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三十四條 鼓勵、引導志愿服務與專業社工在社區工作等服務領域有效結合,提升志愿服務專業化水平。
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社區志愿服務,支持社區志愿服務站建設。
第三十五條 教育部門、學校應當加強學生志愿服務意識的培養,引導和組織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參加志愿服務活動,將學生志愿服務納入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內容。
高等學校應當將學生參加志愿服務活動納入實踐學分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市建立統一的志愿服務信息平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志愿服務信息統計和發布制度,為志愿者注冊、培訓交流等提供便利條件,實現志愿服務記錄網上錄入、查詢、轉移和共享。
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的工時,可以換取一定的社區服務。換取社區服務的辦法,由市民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注冊志愿者星級認證制度,依照志愿服務時長等條件確定志愿者的星級,并作為表彰、獎勵和回饋志愿者的主要依據。
第三十八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在招考公務員、招生、征兵、聘用員工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錄取、征集和聘用星級志愿者。
第三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志愿服務工作納入創建文明城區、文明街道(鄉鎮)、文明社區(村)、文明單位的考核指標。
鼓勵將志愿精神納入市民公約、村規民約、行業規范和學生守則。
第四十條 對優秀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以及志愿服務項目由市、區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組織安排的志愿服務活動,對志愿服務對象造成人身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志愿服務組織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志愿者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志愿服務組織依法追償。
第四十二條 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組織安排的志愿服務活動,因志愿服務組織的過錯受到人身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志愿服務組織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因志愿服務對象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受到損害的,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協助志愿者維護其合法權益;因不可抗力受到損害的,志愿服務組織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十三條 以志愿服務名義實施營利性或其他非法活動的,由民政、工商、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志愿服務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記錄志愿服務、出具志愿服務證明或者對志愿者進行星級評定時弄虛作假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侵占、私分、挪用志愿服務經費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和單位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恐嚇、侮辱、歧視、毆打、誣告、陷害、報復志愿者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志愿服務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在志愿服務活動中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請求有關組織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開發區,是指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風景區,是指武漢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化工區,是指武漢化學工業區。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