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國家公務員一言一行都受到大家的關注,而公務員辦酒席也是有一定的標準的。下面去看看吧!
關于規范國家公職人員操辦酒席的通知
各鎮黨委、人民政府,各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區級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落實*關于轉變作風的“八項規定”,有效遏制個別國家公職人員大操大辦和濫辦酒席借機斂財的風氣,以良好的黨風、政風帶動社會風氣的根本好轉,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紀律要求,現就進一步規范國家公職人員操辦酒席相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適用對象
本通知適用于全區各級黨政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所有在職的正處級及其以下國家公職人員(包括黨組織關系在永的重慶在永單位)。
二、紀律要求
為尊重傳統習慣,國家公職人員可在適當范圍內操辦婚喪嫁娶等酒席,但應發揚勤儉節約的優良傳統,倡導文明、節儉的風尚,不得借辦酒之機收斂錢財。具體應遵循以下紀律要求:
一是嚴禁宴請被管理單位(個人)和服務對象單位(個人),嚴禁收受或索取管理、服務對象的財物,或要求其承擔、報銷應當由本人支付的有關費用以及承辦有關事項;
二是嚴禁使用公款、公車為個人操辦酒席,以及其他有損國家和集體利益的行為;
三是嚴禁鋪張浪費,嚴格控制酒席規模和時限,不準采取多頭、異地、分批或化整為零等方式,變相大操大辦酒席。
四是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應拒絕接受違反規定的禮金、禮品。難以拒收和退還的,要按照相關規定及時上繳。
三、備案管理
國家公職人員操辦酒席,須提前5天填寫《永川區國家公職人員操辦酒席備案表》,并根據干部管理權限,按照一定程序和要求進行報告。具體報告程序和要求為:
1、正科級及其以下國家公職人員,由本人向所在單位(系統)進行書面報告,經所在單位(系統)蓋章確認后,報所在單位(系統)的紀檢組織備案登記,其中學校、醫院和國有企業的正科級及其以下人員分別報區教委紀工委、區衛生局紀工委、區國資局紀檢組備案登記;
2、區管國家公職人員(包括非領導職務),由本人向所在單位(系統)進行書面報告,經所在單位(系統)蓋章確認后(學校、醫院和國有企業的區管國家公職人員須報區教委、區衛生局、區國資局蓋章確認),報區紀委(黨風室)備案登記;
3、行使備案登記職責的相關單位紀檢組織應建好臺帳,及時做好報告的登記管理和情況匯總;
4、同一家庭中多人適用本通知的,由職務最高的人進行報告,并附上適用本通知的其他人員與本人關系、單位和職務等情況。
四、責任追究
1、國家公職人員不履行報告手續或違規操辦酒席的,根據干部管理權限,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
2、國家公職人員不履行報告手續或違規操辦酒席的,每發生一起,對其所在單位的黨風廉政責任制考核總分扣5分,并取消單位的評先選優資格;
3、違規操辦酒席借機斂財收取的禮金、禮品一律全額沒收,上繳財政;
4、在查禁過程中,凡阻礙、干擾、打擊報復監督檢查人員的、不配合組織調查的,一律從重處理。
五、工作要求
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教育引導國家公職人員樹立良好風尚,節儉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同時加強對本單位國家公職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管理。對管理不嚴、制止不力、放任下屬,導致本單位國家公職人員違規操辦酒席的,或不履行管理職責故意隱瞞造成不良影響的,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相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區紀委監察局鼓勵干部群眾對借婚喪喜慶事宜大操大辦借機斂財行為進行舉報,并對舉報人予以保密。
關于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暫行規定
為嚴格規范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和其他喜慶事宜,倡導移風易俗,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央和省委關于加強廉潔自律、改進作風、制止奢侈浪費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不準大操大辦婚喪和其他喜慶事宜。婚禮宴請人數一般不得超過200人(20桌),婚嫁雙方同城合辦婚宴的,宴請人數不得超過300人(30桌)。葬禮應從嚴控制規模。
除婚禮、葬禮外,其他喜慶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請和接受親戚(直系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親屬及近姻親,以下同)以外人員參加。
第二條不準收受或者變相收受任何單位和親戚以外人員的禮金及貴重禮品。
第三條禁止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支付應由本人承擔的操辦費用。
第四條禁止動用執法執勤等特種車輛,不準違規動用公務用車。婚禮車隊和殯葬車隊規模不得超過8輛。
第五條不準給親戚以外操辦婚喪和其他喜慶事宜的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送禮金及貴重禮品。
第六條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在操辦婚禮10個工作日前向本級或者本單位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報告,說明操辦事宜、時間、地點、邀請人數及范圍等情況,承諾遵守相關紀律,并于事后10個工作日內報告遵守承諾情況。操辦葬禮的,應于事后10個工作日內報告實際情況。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主要負責人操辦婚喪事宜,應向上級紀委報告。
第七條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第一條至第六條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違規收受的禮金及貴重禮品,一律收繳。
第八條對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制止、查處不力的,依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對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予以問責,并取消單位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第九條本規定所稱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包括黨的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黨的工作人員,是指黨的各級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和黨的基層組織中專職、兼職從事黨內事務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村民委員會和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參照執行本規定。
第十條本規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關于嚴禁領導干部利用婚喪嫁娶喜慶事宜大操大辦借機斂財的規定》(湘紀發〔2005〕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