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對《人事爭議處理規定》了解多少呢?那么,小編給大家整理的《人事爭議處理規定》修訂解讀,供大家閱讀參考。
修訂目的
讓新變化與現行制度銜接
省區市自行制定具體辦法
現行的《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是人事部在1997年制定的。此次《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簡稱《規定》)對暫行規定進行了修改,以解決新變化與現行制度的銜接問題。
人事爭議仲裁制度是化解人事矛盾、構建和諧社會一個重要的糾紛處理制度,需要不斷完善和規范,從而保證人事爭議案件能夠得到客觀、公正、及時的處理,有效地化解人事糾紛,維護和諧的人事關系。
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需要人事爭議仲裁發揮更大作用。人事制度改革正在由單項改革進入到綜合配套改革階段,公務員法的頒布實施,特別是事業單位推行聘用制,經常出現人事關系的變更和解除,由此產生的人事糾紛不斷增加。
公務員法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的出臺,要求人事爭議仲裁處理規定相應跟進。這兩部法律法規明確將聘任制公務員和軍隊文職人員的爭議納入人事爭議仲裁的范圍。
考慮到地方差異,《規定》允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受案范圍
主要適用于五類人事爭議
職稱評審等爭議不在此列
李某是一個科研機構的科研人員。2003年,他與單位簽訂聘用合同。2005年聘用合同到期后,雙方沒有續簽,但李某仍在原單位繼續工作。2006年,單位突然提出解除聘用關系,李某不服,向人事仲裁委請求繼續履行聘用合同……
其實,不單像李某這種因合同到期后繼續工作而不續簽聘用合同的爭議可提請仲裁,其他如關于約定服務期發生糾紛等人事爭議均可提請仲裁。根據《規定》,人事仲裁的受案范圍主要適用于五類爭議:
(一)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二)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三)社團組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四)軍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爭議。但《規定》特別指出,因考核、職務任免、職稱評審等發生的人事爭議,不按本《規定》而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此外,《規定》實行申請人單方申請制度,即人事爭議發生后,只要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爭議事項符合仲裁機構的受理條件,仲裁機構都應當受理,啟動仲裁程序。對方不提交答辯書或者不出庭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仲裁程序
五方人士組成仲裁委員會
結案期限不能超過120天
仲裁程序主要包括:仲裁申請、受理、開庭審理、調解、裁決等主要環節。當事人應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有管轄權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將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案件,一般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90日內結案。需要延期的,經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批準,可適當延期,但不得超過30日。
在仲裁委員會組成上,《規定》要求由五方人士組成,即公務員主管部門代表、聘任(用)單位代表、工會組織代表、受聘人員代表以及人事、法律專家,體現了多方原則,使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更具有代表性。
另外,中央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設在人事部;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市、地(市、州、盟)、縣(市、區、旗)設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獨立辦案,相互之間并無隸屬關系。
相關問答:
問:中組部、人事部、解放軍總政治部聯合出臺《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的必要性是什么?
答:《人事爭議處理規定》是由中組部、人事部、解放軍總政治部在1997年人事部制定的《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的基礎上修訂而成并聯合發文。《規定》的修訂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考慮:
一是和諧社會要求不斷完善人事爭議仲裁制度。《*關于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要形成科學有效的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權益保障機制。人事爭議仲裁制度是化解人事矛盾、構建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的糾紛處理制度,需要不斷完善和規范,從而保證人事爭議案件能夠得到客觀、公正、及時的處理,有效地化解人事糾紛,維護和諧的人事關系。
二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需要人事爭議仲裁發揮更大作用。當前,按照深化改革的要求,人事制度改革正在由單項改革進入到綜合配套改革階段,公務員法的頒布實施,特別是事業單位推行聘用制,用人方式由固定用人轉變為合同用人,經常出現人事關系的變更和解除,由此產生的人事糾紛不斷增加。這就需要不斷完善人事爭議仲裁制度,為人事制度改革保駕護航,為人事人才工作的進一步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的出臺要求人事爭議仲裁處理規定相應跟進。公務員法第100條提出“國家建立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第34條規定: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向聘用單位所在地的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這兩部法律法規的實施,明確將聘任制公務員和軍隊文職人員的爭議納入人事爭議仲裁的范圍。同時,黨群系統所屬的事業單位人事爭議也需要明確權益救濟渠道。另外,隨著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和人事爭議處理的實踐,在爭議受案范圍、仲裁程序等方面也需要完善。這些新情況都需要在新的《規定》中予以體現。
問:人事爭議仲裁工作這些年來取得了哪些成效?
答: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作為一項具有*的權益救濟制度,是應建立和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而建立起來的,經過各級人事部門的努力及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人事爭議仲裁已經成為當前維護人事爭議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一條切實可行、有效的渠道,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目前,全國自上而下按層級組建了較為系統的仲裁機構,在全國形成了一個有2532家各級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構成的人事爭議仲裁組織體系。中央一級在人事部設立了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地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成立了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還有近98%的地市和75%的區縣設立了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全國各級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均聘任了一批比較熟悉人事政策、有一定法律知識基礎的兼職仲裁員,他們多數從人事工作者、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知名律師、高校教師、資深退休法官中產生。現有專兼職仲裁員19000多名。各級仲裁委員會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按照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處理適當、手續完備的要求,積極開展案件處理工作,并在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完善辦案程序和各項制度,充分發揮仲裁簡便、快捷、高效的優勢,及時、公正、合理地處理了大量的人事爭議,自1997年以來,各級仲裁機構累計處理各類人事爭議案件近10萬件。通過爭議處理,一方面有效地維護了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有效地解決了人事制度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各種人事糾紛和矛盾,防止了爭議的進一步發展和矛盾的擴大,為人事制度改革營造了一個穩定、和諧的環境,為促進和諧社會的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顯的社會成效。
問:《規定》的主要制度和內容是什么?
答:《規定》對人事爭議仲裁的基本原則、受案范圍、組織機構、管轄、人事爭議調解、人事爭議仲裁的申請、受理、開庭審理、裁決等基本程序及人事爭議仲裁與司法的銜接及裁決的執行等進行了規定,一共6章38條。《規定》規定的主要制度和內容有以下幾方面:
一 是體現多方原則的仲裁委員會組成制度。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各級人民政府成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公務員主管部門代表、聘任(用)單位代表、工會組織代表、受聘人員代表以及人事、法律專家組成。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獨立辦案,相互之間無隸屬關系。
二 是人事爭議仲裁實行級別管轄為主,級別管轄與屬地管轄相結合的管轄制度。中央機關、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及其在京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爭議由中央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中央機關在京外垂直管理機構以及中央機關、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在京外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爭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也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情況授權所在地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軍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的人事爭議,一般由聘用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區、旗)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其中師級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的人事爭議,由所在地的地(市、州、盟)、副省級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軍級以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的人事爭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駐京部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的人事爭議,由中央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市、地(市、州、盟)、縣(市、區、旗)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三 是單方申請制度。單方申請是指人事爭議發生后,只要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爭議事項符合仲裁機構的受理條件,仲裁機構都應當受理,啟動仲裁程序。對方不提交答辯書或者不出庭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四 是仲裁庭制度。仲裁庭是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人事爭議案件的基本形式。仲裁庭一般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仲裁員擔任首席仲裁員,主持仲裁庭工作;另兩名仲裁員可由雙方當事人各選定一名,也可由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簡單的人事爭議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案件經仲裁庭合議后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裁決。
五 是“一裁兩審”的司法銜接制度。人事爭議仲裁是司法的前置程序。人事爭議案件經仲裁機構做出裁決后,當事人不服裁決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生效的仲裁調解書或裁決書,一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六 是仲裁的受案范圍主要包括:(1)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2)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3)社團組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4)軍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5)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爭議。
七 是仲裁程序主要包括:仲裁申請、受理、開庭審理、調解、裁決等主要環節。當事人應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有管轄權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將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案件,一般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九十日內結案。需要延期的,經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