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制定、實施《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有利于我市政府工作的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實現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富民強市”總體目標。希望你們認真組織學習,并結合工作實際貫徹執行。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歡迎閱讀。
總 則
一、為使市政府工作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江蘇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我市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在行政工作中,要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貫徹執行上級黨委、政府的指示以及市委的決定,貫徹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發揮人民政協參政議政、民主監督的作用,充分調動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政府的積極性。要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開拓創新,注重實效;堅持依法行政,忠于職守、廉潔奉公,確保政令暢通;堅持調查研究,密切聯系群眾,密切聯系實際,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三、市政府各部門要認真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行使職權。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獨立負責地做好工作;要強化全局觀念,加強部門間配合協作,簡化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工作質量;要強化工作責任制,服從上級政令,全面貫徹落實市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
市政府組成人員及其職責
四、市政府組成人員包括: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序列的委、辦、局主任、局長。
五、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六、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的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市長按照各自的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或受市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及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等方面的活動。
八、市政府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此外,市政府根據工作需要配置副秘書長若干名,在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的領導下,協助處理分工的工作。
九、市政府序列的委、辦、局主任、局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會議制度
十、市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制度。
十一、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序列的委、辦、局主任、局長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
(二)通報情況,分析形勢,決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討論其他需要市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安排市政府各直屬機構和單位、各區縣政府主要負責人列席;并邀請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有關部門負責人,市法院、市檢察院負責人,市各民主黨派、工商聯負責人,國家、省(部)屬單位負責人,市各人民團體負責人列席。
十二、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討論通過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提請審議的議案;
(三)討論通過向上級國家行政機關報告或請示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通過市政府制定的規章及重要的規范性文件;
(五)聽取市長、副市長和市政府部門的重要工作情況匯報;
(六)討論決定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政府請示解決或須由市政府批準的重要事項;
(七)審定行政區劃調整意見、重大工程項目安排等;
(八)討論須由市政府作出決定給予獎勵或處分的重要事項;
(九)通報和討論其他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至二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市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機構和單位及有關區縣政府主要負責人列席;必要時邀請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有關部門,市法院、市檢察院,國家、省(部)屬單位及市各人民團體負責人參加。會議也可根據需要,邀請新聞記者旁聽。
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的市長、副市長和秘書長應達到總人數的一半。副市長、秘書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須向市長或主持會議的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履行請假手續。出席或列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的市政府部門、直屬機構和單位及區縣政府主要負責人,一般不得請假,確有原因不能列席會議,須向秘書長履行請假手續。
十三、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或市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并主持,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市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十四、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市長或市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確定,會議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的會議紀要,由秘書長審核后,報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簽發。
市政府需向市委常委會會議、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報告事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研究后,由分管副市長、秘書長或由其委托分管副秘書長、市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人報告。
十五、市政府根據需要可召開市政府專題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或由市長、副市長委托秘書長、副秘書長召開,協調處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專門問題。專題會議紀要,由參加會議的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審核后,報會議主持人簽發;委托秘書長、副秘書長召開的,由委托的市長、副市長簽發。凡涉及機構調整、人員編制、資金安排、重大項目等事項的專題會議紀要,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后,報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簽發。
十六、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要從嚴控制,一般只開到區縣。會議須經市政府辦公廳統籌安排,分管副市長審核,報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批準后方可召開。
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單位不得以市政府名義召開會議部署職權范圍內的工作。
十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單位每年召開的本系統全市性會議原則上只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不得超過兩次。需要臨時召開全市性會議的,需提前報市政府辦公廳審批。會議一般不邀請各區縣政府負責人出席,市長、分管副市長一般不到會講話。確需邀請區縣政府負責人出席,市長或分管副市長到會講話的,需報市政府辦公廳統籌安排,并經市長、分管副市長同意。
十八、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單位召開會議要貫徹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盡量縮短會議時間,減少會議人員,能不開的會議堅決不開,可以合并召開的會議合并召開;具備條件的可以利用現代通信和技術手段召開電視電話會議,可直接開到基層,避免層層開會;不得在高級賓館和風景名勝區開會。
十九、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會議經費的控制、管理和審核,未經批準召開的會議,會議經費一律不予報銷。監察機關對違反有關規定和紀律的要嚴肅查處。
公文審批制度
二十、報市政府審批的文件,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發[2000]23號)的規定和市長分工負責的原則辦理。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單位以及各區縣政府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廳按照領導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審批,或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決定。
二十二、審批公文時,對于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圈閱表示“同意”請示的事項。
二十三、市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和規章,向省政府的請示、報告,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人事任免,由市長簽署。
二十四、以市政府名義發文,一般工作由分管副市長簽發;工作有交叉,涉及其他副市長分管工作的,經有關副市長會簽后再簽發;屬于重大事項的,由分管副市長審核后,報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簽發。
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凡印發市政府的工作意見、方案、政策措施或報告、請示等事項的,由秘書長審核簽發;凡轉發部門文件的,經分管副市長同意后,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簽發。上述文件涉及重大事項的,報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同意后,由秘書長簽發。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單位及各區縣政府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其內容、體例、格式等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明顯不符合規定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廳退回報文單位。
報送公文一般不要越級請示和報告,屬市政府主管部門職權范圍內處理的問題,直接報送主管部門處理。部門之間遇有分歧的問題,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主動會有關部門協商解決,有關部門不得借故推諉。經協商仍不能解決的,應將協商經過、不同意見如實報告市政府,市政府作出決定后,部門必須堅決執行。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單位及各區縣政府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部門、單位和區縣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發。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單位及各區縣政府的請示、報告,應當報送市政府,一般不要直接報送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直接在直送文件上批示。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單位要認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職責,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不以市政府名義發文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轉發。需要聯合發文的,應明確主辦部門。未經市政府批準,各部門不得向區縣政府發文,也不能要求區縣政府向本部門報文。
二十八、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單位及各區縣政府的內設機構或下屬單位的文件簡報一律不得直接報送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單位及各區縣政府要報送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的文件簡報,應向市政府辦公廳備案,凡不在備案之列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十九、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單位發文要注重實效,堅持少而精的原則。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不再發文;已全文公開播發見報的文件不再印發。對市政府的文件,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單位及各區縣政府要結合實際提出具體貫徹意見,不得照抄照搬,層層轉發。
三十、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單位要改進文風,提高文件簡報質量。文件簡報要簡明扼要,增強可操作性、針對性和時效性。積極推進電子政務建設,逐步實現公文運轉電子化。
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單位對市政府批辦或市政府辦公廳轉辦的公文,屬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屬需報市政府審批的事項,應提出本部門初步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屬主辦部門會相關部門辦理的事項,主辦部門要抓緊會商,并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屬需調查論證的事項,應先在5個工作日內答復,說明情況,并認真組織調查論證,上報結果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特殊重大事項,以市政府明確要求的時限為準。對市政府辦公廳轉有關部門征詢意見的公文,有關部門在規定的時間內不予答復或不說明不能回復理由的,視同無意見處理。
內事活動及外事活動制度
三十一、市政府領導同志在市內考察工作,要輕車簡從。根據工作需要,由主管部門負責人隨行,其他部門可安排必要的相關人員隨行,所到單位要盡量減少陪同人員,不搞迎送,不要陪餐。市政府各部門負責人在市內考察工作也應照此原則辦理。
三十二、為保證市政府領導同志集中精力研究處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單位及各區縣政府召開會議和組織活動,一般不要邀請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和參加,確有需要,應當事前報告市政府辦公廳,由市政府辦公廳按規定審核報批。邀請分管副市長的,由負責聯系的副秘書長提出安排意見,經秘書長審核后,報分管副市長審定;邀請市長的,由秘書長審核安排,報市長審定。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單位及各區縣政府不要直接向領導同志發邀請函或請柬。
三十三、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單位及各區縣政府安排的接見、頒獎、剪彩、奠基等慶典性活動,不為所屬部門、單位、區縣的工作會議簽發賀信、賀電,題詞、題名。確有特殊情況,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三十四、市政府領導同志出訪,須經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報省政府審批。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單位及區縣政府正職出訪,須經市政府出國會審會提出意見,由分管副市長審核后,報市委書記、市長批準;上述部門的副職出訪,須經市政府出國會審會提出意見,由分管副市長審核后報市長批準。出訪根據實際需要予以安排,原則上不得安排順訪。
三十五、市長、副市長參加非經貿性的外事活動,由舉辦該活動的主管部門向市外辦提出報告,經市外辦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會見港澳人士參照以上規定辦理。會見臺灣來訪人員及華僑、外籍華人,由接待單位提出報告,經市臺辦、僑辦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單位及各區縣政府不得直接邀請市政府領導同志參加本部門、本區縣的外事活動。
出差(出訪)、休假請示報告制度
三十六、副市長、秘書長出差(出訪)、休假,應由本人在事前書面或口頭向市長報告;副秘書長向分管副市長、秘書長報告。經同意后,應把出差(出訪)、休假的時間、地點及聯系電話等有關事項告市政府辦公廳。
三十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單位及各區縣政府正職出差(出訪)、休假,需本人事前書面或口頭向市長、分管副市長報告。經同意后,由所在單位將外出的時間、地點、聯系電話和代為主持全面工作的負責人名單報市政府總值班室。上述部門的副職出差(出訪)、休假,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同意后,需事前書面或口頭向分管副市長報告。
因公務事項外出回寧后,由本人書面或口頭向市長、分管副市長匯報,較為重大的事項向市政府報告。
信訪制度
三十八、為了保持人民政府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應當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三十九、市政府通過市長接待日、市長信箱、政務電話等形式,接受來信來訪。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單位應建立健全相應的信訪工作制度。
四十、市長、副市長應當親自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研究信訪工作中反映的問題。
新聞報道及新聞發言人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辦公會議和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可根據會議內容,邀請新聞記者旁聽。會議討論決定事項的報道,由市政府辦公廳審核后,報市政府秘書長同意,重大事項須請示市長同意。
四十二、市政府領導同志內事活動的宣傳報道要從嚴掌握。由市政府組織或經市政府批準的有重大影響的會議和活動,市政府領導下基層調查研究、檢查指導工作,陪同上級領導考察,會見內賓,出市考察訪問等,需要新聞報道的,按事前經批準的方案進行。
四十三、市政府領導同志外事活動的新聞報道,由市外辦會同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落實并審核報道內容;涉及臺、僑事務活動的新聞報道,由相關部門會同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落實并審核報道內容。
四十四、市政府設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市政府新聞發言人負責組織和主持市政府新聞發布會,發布重要政務新聞;通報市政府有關工作情況及對重大事項、突發性事件、社會關注熱點問題的處理情況等。市政府新聞發言人發布新聞,須經市政府秘書長批準,涉及重要事項須報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