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采購業務管理制度范本,適用于各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和自有資金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篇一:采購業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制度。
第二條 第三條
政府采購組織形式分為政府集中采購、部門集中采購和單位分散采購。
第四條 區政府采購辦是負責我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能。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制定政府采購有關規章制度;審核政府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擬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報區政府批準;管理政府采購網絡和發布政府采購信息;批準政府采購方式;負責政府采購監督檢查;考核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業績;開展政府采購宣傳與培訓;處理供應商的投訴事宜。
第五條 招標投標公司是集中采購機構,其主要職責:接受采購人委托,組織實施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項目采購;執行政府采購法律規章制度;管理政府采購檔案、提供有關信息報表;負責對其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
第二章 政府采購預算
第六條 采購人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預算時,應當將該財政年度的政府采購項目及資金列出,編制政府采購預算,隨同年度預算報區采購辦匯總,按預算管理權限和程序批準后執行。
第七條 政府采購預算一經批復,原則上不作調整,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和追加預算的,應報區政府采購辦批準。
第八條 采購人應根據批準的政府采購預算并結合本單位的工作實際,按月編制政府采購計劃,經區政府采購辦審核,并確認采購資金到位后方可組織采購。
第九條 采購人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政府采購預算執行。不得采購無預算、無計劃的采購項目。
第三章 政府采購方式及程序
第十條 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但對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操作難度大的采購項目,經依法批準可自行采購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購代理資格的其他采購代理機構組織采購。
第十一條 政府采購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單一來源采購;
五詢價;
六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
第五章 備案和審批
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備案和批準管理是指區政府采購辦對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及其他采購代理機構按規定以文件形式報送備案、批準的事項,依法予以備案或批準的管理行為。區政府采購辦為政府采購工作的管理機構,具體辦理政府采購備案和批準事宜。
第十三條 審批事項應當經區政府采購辦依法批準后才能組織實施,下列事項應當報區政府采購辦批準:
一因特殊情況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采購項目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由組織采購的機構提出申請報送區政府采購辦批準;
二因特殊情況需要采購非本國貨物、工程或服務的,由采購單位提出申請報送區政府采購辦批準;
三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協議供貨采購、定點采購,其實施方案、招標文件、操作文件、中標結果、協議內容需要變更的;
四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制定的操作規程;
五政府采購預算或項目的調整變更;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第十四條 備案和批準事項由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或其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向區政府采購辦報送。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區政府采購辦對政府采購活動實行經常性監督檢查制度,依法對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其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執行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區政府采購辦對區直單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政府采購預算和政府采購實施計劃的編制和執行情況;
二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執行情況;
三政府采購備案或審批事項的落實情況; 四政府采購信息在省、市、區采購辦指定媒體上的發布情況; 五政府采購有關法規、制度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六內部政府采購制度建設情況; 七政府采購合同的訂立、履行、驗收和資金支付情況; 八對供應商詢問和質疑的處理情況;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區政府采購辦應當加強對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是:
一集中采購機構執行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情況,有無違紀違法行為;
二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三集中采購機構建立和健全內部管理監督制度情況;
四集中采購機構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情況;
五基礎工作情況;
六采購價格、資金節約率情況;
七集中采購機構的服務質量情況;
八集中采購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廉潔自律情況。
第十八條供應商應當依法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區政府采購辦應當對中標供應商履約實施監督管理,對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的中標供應商進行監督檢查,對未認真履行采購合同的,應取消其供貨資格。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采購的單位,可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篇二:采購業務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范總局機關物品的采購行為,兼顧質量和成本,在保證使用要求的前提下,提高物品質量,減少投資成本,提高對供應商的談判能力,以獲得較優性價比的采購物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中的采購小組為總局機關物品采購和招投標過程中具體實施機構。
第三條 本制度中所稱采購人員為采購小組成員,辦公廳、服務局委派的人員和因需要參與的需求部門的相關技術人員。
第四條 采購小組的采購范圍包括:固定資產和一次性超過5萬元(含5萬元)大額集中采購物品。
第五條 固定資產的范圍及分類按照《民航總局機關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總局廳發[2005]193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本制度由總則、采購小組職責、工作準則、采購招投標、采購的監督、附則六部分組成。
第二章 采購小組職責
第七條 采購小組工作職責
1、嚴格遵守《民航總局機關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總局廳發[2005]193號)和相關財務制度規定。
2、負責總局機關所需的政府采購和自行采購物品的具體實施。
3、負責對機關各部門報送的年度采購計劃進行核對,提出建議,報請辦公廳審批。
4、負責與客戶簽訂采購合同,督促合同正常如期的履行,并催討所欠、退貨或索賠款項。
5、嚴把物品質量關,負責組織需求部門對所購物品進行驗收和財務結算,并監督物品的入出庫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妥善解決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6、負責收集物品供貨信息,對采購策略、物品結構調整改進,積極提出各項合理化建議。
7、負責物品采購招投標的具體組織工作。
8、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八條 采購人員工作職責
1、在采購談判過程中,做到以單位利益為重,要具備高度的責任心和職業道德觀念,不索取回扣,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允許接受供應商可直接影響談判工作的任何邀請。
2、認真貫徹執行采購制度和流程,努力提高自身采購業務水平。
3、按時按量按質完成采購供應計劃指標,積極開拓貨源市場,貨(價)比三家,選擇物美價廉的物品,努力降低采購成本。
4、填寫有關采購表格,提交采購分析和總結報告。
5、嚴把采購質量關,對于大宗或特殊物品,選擇樣品報上級審核定樣,對購進物品均須附有質保書或當場(委托)檢驗。
6、負責辦理物品驗收、運輸、清點交接、結算等手續。
7、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采購工作準則
第九條 根據物品種類分為政府采購和自行采購兩種采購形式。
第十條 政府采購物品范疇按每年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公布的《中央預算單位××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執行,嚴格按政府采購要求組織購買。
第十一條 自行采購物品應根據批量和額度分別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尋價采購、直接簽訂合同(相對固定合作伙伴)等方式。
一次性采購金額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采取公開招標;
一次性采購金額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少于50萬元(不含50萬元),采取邀請招標;
一次性采購金額少于20萬元(不含20萬元),采取尋價采購、直接簽訂合同(相對固定合作伙伴);超過5萬元(含5萬元)須經辦公廳主管領導同意批準。
第十二條 采購過程應堅持3人以上共同參與,對于大宗物品采購需招投標的,應5人共同參與,并接受監督。采購人員在洽談某項物品時,原則上供應商不得少于三家。如有必要,可以采用多輪洽商、多次談判等方式進行,以便降低成本。
第十三條 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選擇相對固定的供應商作為合作伙伴。事前,采購人員須對該供應商進行綜合考評,包括其公司簡介、生產能力、質量保證、付款要求、售后服務、產品價格等進行比較,并以報告形式上報辦公廳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確定。事后,須對其進行動態考核,不符要求的,隨時調整。洽談記錄和相關資料應妥善保管備查。
第十四條 對于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的大批或大額物品的采購實行集中采購招標,應采取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形式采購相應物品。
第十五條 采購人員在采購過程中必須堅持“三、三、一”的原則。
(一)三不購:
1、沒有提供書面采購計劃或未經批準的不購;
2、材料、設備規格不符,質量不合格,價格不合理,無材質證明和產品合格證的不購;
3、庫房有能夠代用的物品不購。
(二)三比較:比質量、比價格、比售后服務。
(三)一計算:算成本。
第十六條 采購人員與供應商洽談時,必須堅持“秉公辦事,維護單位利益,,的原則,并做好記錄。必要時,需以書面報告形式上報辦公廳主管領導。報告中包括產品技術參數、質量、價格、特點及特性等進行比較。
第十七條 報告得到批復后,依照辦公廳領導批示意見,綜合考慮“質量、價格、售后服務”等問題,確定供應商,同時所有資料妥善保管備查。
第十八條 采購物品時必須簽訂《訂貨合同>,一式四份,供需雙方各執兩份,一份由采購小組保存備案,一份由財務保存。
屬政府采購范疇的,須按政府采購要求,報送政府采購中心備案。
第四章 采購招投標
第十九條 在采購招標過程中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在物品采購招標過程中,應及時、準確、真實、完整地公開必要的信息資料。
(二)在招投標采購活動中,具備招標文件要求的法人或組織均享有公平同等的機會參與投標競爭。
(三)在招投標采購活動中,嚴禁任何投標方以非正常渠道獲取特權,使其他投標人受到不公正的對待。
(四)招投標采購過程中,招投標雙方都應本著誠實守信的原則履行義務。
第二十條 招標
(一)采購人為招標人,招標人由物品采購小組成員,辦公廳、服務局委派的人員和物品需求部門的相關技術人員組成。
(二)招標人可以自行招標,也可以簽訂委托協議,委托采購業務招標代理公司進行招標。
(三)采用公開招標的,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其它媒介發布招標公告。采用邀請招標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它經濟實體發出投標邀請函。招標公告和投標邀請函應包括:
1、招標人名稱、地址等信息;
2、標地名稱、用途、數量和交貨日期;
3、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和評算的具體辦法;
4、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和時間;
5、投標截止日期和地點;
6、開標的時間和地點;
7、其它需要說明的內容。
(四)招標人應當根據需要編寫招標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投標邀請函;投標須知;遞交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開標、評標、定標的日程和評標辦法;標地名稱、數量、技術參數和報價方式要求;投標人的有關資格和資信證明文件;履約保證金要求;交貨合同和地點;采購合同的主要條款;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投標
(一)投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文件編制投標文件,并在截止日前,密封送達投標地點。
(二)在截止日前,投標人對所遞交的投標文件可以補充、修改或撤回,并以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三)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所得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入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公眾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開標、評標
(一)開標應在招標文件中確定的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公開進行。
(二)開標由招標人主持,辦公廳、服務局和物品需求部門派人參加。招標人、所有投標人、評標委員會和有關工作人員參加。
總局直屬機關紀委視情況派人現場監督。
(三)開標時,檢查確認投標文件的密封完好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
(四)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專家組成,技術專家由招標人從總局確認的專家名冊中選取。
(五)評標委員會嚴格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評審,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寫出完整的評標報告,經所有評選委員會成員簽字后,方可有效。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結果。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入,或招標人委托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六)招標人應當在中標人確定10個工作日內,向總局辦公廳提交招、投標書面報告。
(七)經總局辦公廳審批后,招標人可向中標投標人發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對中標人和投標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招標人和投標人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招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九)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十)屬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投標,還需向政府采購中心上報備案。
第五章 采購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采購全過程受總局直屬機關紀委指導、監督和管理,采購小組在辦公廳、機關服務局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四條 總局直屬機關紀委、物品需求部門和其它相關部門應加強對采購工作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有關物品采購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物品采購的采購標準、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三)物品采購項目預算執行情況;
(四)物品采購合同的履行情況;
(五)受理物品采購有關問題的各種舉報、投訴。
(六)其它需要監督檢查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 物品采購應當接受審計、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在采購過程中,違反以上操作規程,為供應商謀取利益的,一經查出,將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的責任,并根據實際損失情況提請總局直屬機關紀委或司法部門依紀、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由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