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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繳費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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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保繳費費率階段性降低后,社保繳費基數即將迎來調整。那么,2017年社保繳費基數怎么調整呢?下面就跟著小編一起看看吧!

2017年社保繳費基數

國務院近期印發的《關于激發重點群體活力帶動城鄉居民增收的實施意見》提出,將城鎮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納入繳費基數統計口徑范圍,形成合理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繳費基數,避免對低收入群體的制度性擠出。

專家認為,擴大統計口徑范圍后,社保繳費基數將有所降低,這有利于減輕低收入者繳費負擔,讓更多低收入者交得起社保,享受社保待遇。同時,低收入者拿到手的工資也有望增加。

社保繳費基數逐年上漲

據了解,一般情況下,職工的社保繳費基數是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但是,工資收入較低和較高的參保職工,則要按照人社部門每年公布的繳費基數下限和上限作為自己的繳費基數。

根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職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本人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繳費,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也不記入計發養老金的基數。

各地的社保繳費基數與當地的平均工資數據相掛鉤。作為制定社會保險征繳標準的依據,平均工資公布后,各地的社保繳費基數也隨之進行調整。由于平均工資的增加,各地的社保繳費基數也會“水漲船高”,逐年上漲。

如,度上海市職工社保繳費基數上下限分別調整為17817元和3563元,分別比上年增加了1464元和292元。

部分企業社保負擔較重

事實上,很多省份往往以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來確定社保繳費基數。如,山西省人社廳今年下發通知,2015年全省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52960元,作為山西省2015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據此確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基數的上下限、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基數,計算參保人員退休時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

中國社科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王震說,當前社保繳費基數統計口徑范圍主要為規模以上企業在崗人員的平均工資,而將大量的私營、個體企業人員排除在外,這樣算出來的平均工資實際上高于全體就業人員收入的實際情況,存在一定虛高成分。

清華大學就業與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楊燕綏表示,社保繳費基數與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掛鉤,但其統計口徑主要是大企業,平均工資比較高。按照這個基數繳費,再加上繳費費率也比較高,社保負擔就比較重,很多中小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因此交不起社保,員工也就無從享受社保待遇。

在北京一家企業從事人力資源工作的趙女士說,很多私營企業為了避稅,就用現金發工資,也不給員工交“五險一金”,導致這些員工沒有統計在內,使得社會平均工資增加,社保繳費基數也隨之提高,私營企業就更不愿意上社保,這樣就形成了惡性循環。

低收入者感嘆工資“被下降”

一方面是一些人交不起社保,另一方面,很多已經參保的低收入者,由于社保繳費基數的連年上漲,實際收入也面臨縮水的狀況。

根據現行規定,本人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也就是說,對于工資達不到平均工資60%的職工,繳費不是以本人工資為基數,要按照高于本人工資的基數進行繳費。

假設某地職工平均工資為5000元,小王的工資為2000元,工資水平低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而小王要按照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也就是3000元)的標準繳納社保。

這樣一來,在平均工資和繳費基數連年上漲、而個人工資沒有上調的情況下,這部分人的社保繳費會增加,而實際到手工資是變少的,不少網友因此感嘆自己的收入“被下降”。

社保繳費基數將更合理

上述問題有望得到改變。國務院10月份印發的《關于激發重點群體活力帶動城鄉居民增收的實施意見》明確提出,將城鎮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納入繳費基數統計口徑范圍,形成合理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繳費基數,避免對低收入群體的制度性擠出。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里的這一內容當時并未引起輿論的關注,但這一新政的重要意義卻不容忽視。“要避免對低收入群體的制度性擠出,階段性降低社保繳費費率還不夠,還要進一步夯實費基。”楊燕綏分析,擴寬統計口徑范圍,將小企業、民營企業納入進來,預計繳費基數將下降10%左右,這樣把費率和費基都降下來,企業的社保負擔就可以得到一定程度減輕,從而讓更多工資比較低的群體也能參保。“不能用高收入者的平均工資作為低收入者的繳費基數。”王震認為,將城鎮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納入繳費基數統計口徑范圍,繳費基數將會變低,有利于減輕低收入者的繳費負擔,職工拿到手的實際工資也有望增加。

附:

國務院關于激發重點群體活力帶動城鄉居民增收的實施意見

國發〔2016〕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提高城鄉居民收入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內容,體現本質的必然要求。黨的十八大提出,要千方百計增加居民收入。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在提高發展平衡性、包容性、可持續性的基礎上,到2020年國內生產總值和城鄉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為營造激勵奮發向上的公平環境,拓寬就業渠道,促進各類社會群體依靠自身努力和智慧,創造社會財富,共享發展紅利,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基本形勢。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鄉居民收入保持持續較快增長,收入分配結構呈現向好趨勢。從放權讓利到允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區先富起來,到要素參與分配,適應我國國情的分配制度基本確立,收入分配政策推動了經濟社會發展,促進了各類社會群體依靠自身努力和智慧,創造社會財富,共享發展紅利,為深化改革開放注入了動力和活力。

當前,經濟運行的新常態特征更加明顯,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加速成長,培育壯大新動能,改造提升傳統動能,正在不斷創造出新的就業崗位,為促進城鄉居民收入穩定增長提供了有力支撐。但受國內外多重因素影響,經濟下行壓力也正在向收入分配領域傳導。既要降低經濟運行成本、保持經濟中高速增長,又要提高居民收入、不斷增進人民福祉,實現居民收入增長和經濟增長同步、勞動報酬提高和勞動生產率提高同步任重而道遠。同時,部分勞動者人力資本積累不足、增收困難,部分市場主體等待觀望,部分地區行業收入增長潛在動能不強,部分收入分配政策指向寬泛、聚焦不夠。為推動解決相關問題,必須進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調整優化收入分配政策,拓寬就業創業渠道,努力營造激勵奮發向上的公平環境。

(二)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做到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圍繞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培育發展新動能、改造提升傳統動能,著力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不斷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進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強化收入分配政策激勵導向,分群體施策,不斷激發全體勞動者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實現經濟增長與居民增收互促共進,使全體人民在共建共享發展中有更多獲得感,朝著共同富裕方向穩步前進。

(三)基本原則。

堅持多種激勵方式相結合。物質激勵和精神激勵并用,綜合運用增加薪資報酬、強化權利保護、優化評優獎勵、提升職業技能、增進社會認同等多種激勵手段,調動不同群體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完善績效考核制度,將激勵與考核掛鉤。

堅持多條增收渠道相結合。多管齊下,不斷拓展居民增收渠道,努力提高工資性、經營性收入,合理提高轉移性收入,有效保護股權、債權、物權和知識產權等無形財產權益,著力增加居民財產性收入。

堅持促增收與降成本相結合。有效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等勞動用工成本和阻礙勞動力流動的制度成本,助力各類市場主體輕裝上陣,增加就業吸納能力,切實將居民收入提高建立在經濟發展質量效益提升、勞動生產率提高、企業綜合成本降低的基礎上。

堅持鼓勵創收致富與縮小收入差距相結合。在初次分配中鼓勵全體勞動者通過誠實勞動、辛勤勞動、創造性勞動創收致富,同時完善稅收、社會保障等再分配調節手段,規范收入分配秩序,切實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有效抑制通過非市場因素獲利,不斷縮小不同群體間的收入差距。

堅持積極而為與量力而行相結合。在集中更多財力保障民生的同時,綜合考慮國情、發展階段、經濟周期等因素,制定財力支撐可持續、社會預期可把握的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不吊胃口、不養懶漢,切實將福利水平提高建立在經濟和財力可持續增長的基礎上,通過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創造活力,增強居民收入增長的可持續性。

(四)主要目標。

到2020年,城鎮就業規模逐步擴大,勞動生產率不斷提高,就業質量穩步提升;城鄉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宏觀收入分配格局持續優化,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重繼續提高;居民內部收入差距持續縮小,中等收入者比重上升,現行標準下農村貧困人口全部實現脫貧,共建共享的格局初步形成。

二、實施七大群體激勵計劃

瞄準技能人才、新型職業農民、科技人員等增收潛力大、帶動能力強的七大群體,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發展中調整收入分配結構,推出差別化收入分配激勵政策。持續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創造更大市場空間和更多就業崗位,著力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體制機制和競爭環境,不斷培育和擴大中等收入群體,逐步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帶動城鄉居民實現總體增收。

(一)技能人才激勵計劃。

完善多勞多得、技高者多得的技能人才收入分配政策,引導加大人力資本投資,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和社會地位,大力弘揚新時期工匠精神,培養高水平大國工匠隊伍,帶動廣大產業工人增技能、增本領、增收入。

完善技術工人薪酬激勵機制。優化職業技能標準等級設置,向上增加等級級次,拓寬技術工人晉升通道。引導企業合理確定技術工人薪酬水平,促進高等級技術工人薪酬水平合理增長。加大對技能要素參與分配的激勵力度,探索建立企業首席技師制度,鼓勵企業采取協議薪酬、持股分紅等方式,試行年薪制和股權制、期權制,提高技能人才收入水平。

貫通職業資格、學歷等認證渠道。統籌考慮技能培訓、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建立職業資格與相應的職稱、學歷可比照認定制度。完善職業資格與職業教育學歷“雙證書”制度。研究制定高技能人才與工程技術人才的職業發展貫通辦法。健全青年技能人才評價選拔制度,適當突破年齡、資歷和比例等限制,完善高技能人才評價使用機制。

營造崇尚技能的社會氛圍。定期組織開展全國性或區域性技術大賽或崗位練兵,大力宣傳勞動模范、大國工匠和技術創新人才。鼓勵地方對重點領域緊缺的技術工人在大城市落戶、購租住房、子女上學等方面予以支持。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支持技能人才分享品質品牌增值收益。

(二)新型職業農民激勵計劃。

在加快推進新型城鎮化、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同時,加大對新型職業農民的培育和支持力度,加快職業化進程,帶動廣大農民共享現代化成果。

提高新型職業農民增收能力。將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納入教育培訓發展相關規劃,支持職業學校辦好涉農專業,定向培養新型職業農民,完善國家助學和培訓補貼政策,鼓勵農民通過“半農半讀”等方式就地就近接受職業教育培訓。繼續實施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程、現代青年農場主計劃等項目,啟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帶頭人輪訓計劃,努力提高婦女參訓比例。

挖掘現代農業增收潛力。鼓勵農民采用節本增效技術,培育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支持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降低農業生產成本。加快建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改進農業保險產品和服務,支持農民發展現代農業。完善農產品初加工補助政策,促進農產品深加工向優勢產區和關鍵物流節點集中,支持優勢產區產地批發市場建設,延長農業產業鏈條。扶持發展一鄉(縣)一業、一村一品,培育農業科技創新應用企業集群,引導產業集聚發展。推動“互聯網+”現代農業,大力發展農產品電子商務,探索農業新型業態。推動農業全產業鏈改造升級,鼓勵農民共享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增值收益,增加經營性收入。

拓寬新型職業農民增收渠道。積極培育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業社會化服務主體,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支持農民工、大學生等人員返鄉創業,推進土地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試點。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發展多種形式的股份合作,推進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試點,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相關政策和法律規定,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探索將財政資金投入農業農村形成的經營性資產折股量化到戶。加快推進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多渠道增加農民集體和個人分享的增值收益、股權收益、資產收益。

(三)科研人員激勵計劃。

深化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激勵機制,提高科研人員成果轉化收益分享比例,通過工資性收入、項目激勵、成果轉化獎勵等多重激勵引導科研人員潛心研究工作,激發科技創新熱情。

完善工資水平決定機制。在加強行業薪酬調查和信息發布基礎上,探索建立體現行業特點的高校、科研機構薪酬調查比較制度。鼓勵科研事業單位聘用高端科研人員實行協議薪酬。賦予科研單位更大的人財物支配權,保障科研人員的合理工資待遇水平。

改進科研項目及其資金管理。發揮科研項目資金對科研人員的激勵引導作用。全面取消勞務費比例限制,調整勞務費開支范圍。完善間接費用管理,項目承擔單位結合一線科研人員實際貢獻公開公正安排績效支出。改進項目結轉結余資金管理辦法。下放科研項目部分經費預算調整審批權,砍掉科研管理中的繁文縟節,推行有利于人才創新的經費審計方式,充分尊重智力勞動的價值和科研規律。

健全績效評價和獎勵機制。深入落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完善單位內部科技成果轉化中對科研人員進行現金和股權、期權獎勵辦法。實施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探索完善科研人員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政策。鼓勵企事業單位提供資金、資源支持職工創新,營造寬容失敗、勇于突破的創新氛圍。鼓勵社會資本設立專項獎勵基金,補償優秀科研人員的智力投入。多渠道募資,加大對基礎性和前沿性科研課題的長期資助力度,加大對青年科研人才的創新獎勵力度。對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和智庫推行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加大對科技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四)小微創業者激勵計劃。

進一步降低創業成本,健全創新創業成果利益分配機制,在更大范圍、更高層次、更深程度上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引導和支持小微創業者在“雙創”中實現創收致富。

清除創業壁壘,提升創業參與率。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支持各地結合實際放寬新注冊企業場所登記條件限制,推動“一址多照”、集群注冊等住所登記改革。優化審批流程,推行“一表申請、一窗受理、一次告知”。

加大扶持力度,提高創業成功率。支持并規范多層次、專業化創業服務平臺建設,建設一批高水平的“雙創”示范基地。完善通過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通過評審優惠、預留份額等方式對包括初創企業在內的小微企業加大扶持力度。落實扶持創業的各項優惠政策。對創業失敗的失業登記人員及時提供各種就業服務。

探索創業成果利益分配機制。進一步完善創新型中小企業上市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的制度規則。研究完善商業模式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研究制定文化創意等創新成果保護辦法,加大小微企業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力度。加快建設全國知識產權運營公共服務平臺,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等金融服務機制。依法查處壟斷行為,鼓勵龍頭企業與小微創業者探索分享創業成果新模式,支持有實力的企業承擔技術服務、信息服務等公共平臺功能。支持自由職業者的智力創造和高端服務,使其能夠獲得與智力付出相匹配的合理回報。

(五)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激勵計劃。

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進一步穩定預期、優化環境,激發企業家創業熱情,推動經濟增長、就業增加、效益提升、職工增收實現良性互動。

完善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激勵方式。完善對組織任命的國有企業負責人的薪酬激勵機制,合理確定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研究制定在國有企業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的指導意見,對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采取多種方式探索完善中長期激勵機制。穩妥有序推進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試點,探索通過實行員工持股建立激勵約束長效機制。

強化民營企業家創業激勵。消除各種隱性壁壘,解決政策執行中存在的“玻璃門”、“彈簧門”、“旋轉門”等問題,鼓勵民營企業家擴大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改革。堅持依法平等保護產權,嚴肅查處侵犯非公有制企業和個人合法權益、合法經營、合法收入的行為,營造公平、公正、透明、穩定的法治化環境。規范司法程序,嚴格執行先定罪后沒收或處置嫌疑人財產的規定,最大限度減少對涉案非公有制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減少對企業點對點的直接資助,增加普惠性政策,促進公平競爭。

(六)基層干部隊伍激勵計劃。

完善工資制度,健全不同地區、不同崗位差別化激勵辦法,建立陽光化福利保障制度,充分調動基層干部隊伍工作積極性,同步完善相關人員激勵機制。

完善工資制度。提高基本工資在工資性收入中的比重,落實基本工資正常調整機制。完善作為激勵手段和收入補充的津貼補貼制度。落實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正常調整機制。實施地區附加津貼制度,根據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物價消費水平等差異,適當參考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將規范后的工作性津貼和生活性補貼納入地區附加津貼,實現同城同待遇。推進公務員工資調整制度化,定期開展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的調查比較。

健全差別化激勵機制。建立健全公務員績效考核體系,考核結果與工資收入掛鉤。完善公務員獎金制度,強化省級政府統籌調控責任。賦予地方一定的考核獎勵分配權,重點向基層一線人員和業績突出人員傾斜。完善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充分發揮職級對基層公務員的激勵作用。

明確福利標準和保障范圍。明確應享有的各項福利待遇名稱、發放標準及發放范圍。推進公務員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規范改革性補貼,形成以貨幣福利為主,實物福利為補充的福利體系,實現陽光透明操作,接受社會監督。符合條件的鄉鎮公務員可以按規定納入當地住房保障范圍,為符合條件的公立醫院醫務人員就近提供公租房保障。

(七)有勞動能力的困難群體激勵計劃。

鼓勵引導低保對象、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殘疾人等困難群體中具備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者提升人力資本,主動參加生產勞動,通過自身努力增加收入。

推進產業扶貧濟困。實施貧困村“一村一品”產業推進行動。強化貧困地區農民合作社、龍頭企業與建檔立卡貧困戶的利益聯結機制。深入實施電商、旅游、光伏扶貧工程。加大對貧困地區農產品品牌推介營銷支持力度。引導和支持貧困地區青年通過發展電子商務增收致富。

建立低保與就業聯動機制。鼓勵、引導具備就業能力的困難人員積極就業,增強其就業動力。對實現就業的低保對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可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具備勞動能力、勞動條件但未就業的低保對象,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有關部門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相適應的工作的,可減發或停發其本人的低保金。

完善相關專項救助制度。加強專項救助制度與低保救助制度的統籌銜接,在重點保障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的基礎上,將醫療、教育、住房等專項救助向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低收入家庭或其他有特殊困難的家庭延伸,形成階梯式救助模式。

三、實施六大支撐行動

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堅持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調節并重,完善勞動、資本、知識、技術、管理等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初次分配機制,健全以稅收、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調節機制,以就業促進、技能提升、托底保障、增加財產性收入、收入分配秩序規范、收入監測為重點,制定綜合配套政策,為實現城鄉居民增收提供服務支撐、能力支撐和技術支撐。

(一)就業促進行動。

全面提升就業崗位創造能力。推動經濟向中高端水平邁進、生產制造向生產服務延伸,創造更多高質量的就業機會。鼓勵新型勞動密集產業發展,引導和支持沿海勞動密集型產業向中西部地區有序轉移。鼓勵發展家政、養老、護理等生活性服務業和手工制作等民族地區特色產業,吸納更多中低技能勞動者特別是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勞動者就業。推動上游能源原材料行業脫困發展,穩定就業崗位。大力發展城鄉社區服務,擴大勞動力市場的包容性。

有效提升勞動力市場流動能力。推進戶籍、住房、教育、社會保障等制度改革,消除制約勞動力流動就業的體制機制障礙。充分發揮中心城市、新興產業帶動效應,吸納更多困難地區、困難行業勞動力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流動就業。總結推廣返鄉創業試點經驗,引導勞動力由東向西、由勞務輸入地向輸出地回流,創造更多就地就近就業機會。

不斷提升勞動力市場供求匹配能力。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全面提升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水平。完善失業登記辦法,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提供機制,保障城鎮常住人員享有與本地戶籍人員同等的勞動就業權利。加強人力資源市場建設,探索利用移動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及時發布勞動力市場供求信息,全面提高公共就業服務效能。積極打造人力資源服務全產業鏈,在產業集聚、創業創新集中地區,支持建設一批包括招聘、培訓、薪酬、咨詢、健康服務等多位一體、一站式管理、訂單式服務的人力資源產業園。

(二)職業技能提升行動。

加強職業技能實訓基地建設。分類指導建設一批布局合理、功能突出、高效實用的多層次職業技能實訓基地。加大政府支持力度,鼓勵社會投資,放寬職業技能培訓教育機構外資準入限制,改善實訓條件,提高實訓效能。

推行企業新型學徒制。企校結合,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雙師聯合培養”為主要內容的企業新型學徒制。實施技師培訓項目,加快急需緊缺工種高技能人才培養,為培育支柱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提供人才支撐。

完善職業技能培訓體系。實施以新生代農民工為重點的職業技能提升計劃,開展農村貧困家庭子女、未升學初高中畢業生、農民工、退役軍人免費接受職業培訓行動。以就業為導向對困難人員實施職業培訓,把職業技能培訓和推薦就業安置緊密結合起來。加大青年就業見習工作力度,幫助青年獲得相應工作經驗或經歷,提高就業競爭力。

(三)托底保障行動。

完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完善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加大轉移支付力度,著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健全低保制度,完善低保對象認定辦法,建立健全低保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在保障家庭基本生活的同時,兼顧就業激勵目標。

提升精準兜底保障能力。完善多層次的救助體系,積極發展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和臨時救助,確保面臨特定困難的人員獲得相應救助。探索將支出型貧困家庭納入救助范圍。

擴大基本保障覆蓋范圍。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基本實現法定人員全覆蓋。將城鎮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納入繳費基數統計口徑范圍,形成合理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繳費基數,避免對低收入群體的制度性擠出。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加大國有資本收益補貼社會保障力度,化解社會保險基金缺口等長期風險。積極發展慈善事業。

(四)財產性收入開源清障行動。

拓寬居民財產投資渠道。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加快發展直接融資,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加強金融產品和金融工具創新,改善金融服務,向居民提供多元化的理財產品,滿足居民日益增長的財富管理需求。

加強對財產性收入的法治保障。加強資本市場誠信和透明度建設,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財務管理和分紅制度,切實維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在拆遷、征地、征用公民財產過程中,依法保護公民財產權利不受侵犯。

合理調節財產性收入。平衡勞動所得與資本所得稅負水平,著力促進機會公平,鼓勵更多群體通過勤勞和發揮才智致富。完善資本所得、財產所得稅收征管機制。

(五)收入分配秩序規范行動。

規范現金管理。推行非現金結算。全面推行銀行代發工資模式。

堵塞非正規收入渠道。繼續遏制以權力、行政壟斷等非市場因素獲取收入,取締非法收入。

進一步發揮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健全包括個人所得稅在內的稅收體系,逐步建立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進一步減輕中等以下收入者稅收負擔,發揮收入調節功能,適當加大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力度。完善鼓勵回饋社會、扶貧濟困的稅收政策。

(六)收入監測能力提升行動。

建立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系統。在確保信息安全和規范利用的前提下,多渠道、多層級歸集居民和非居民個人的收入、財產等相關信息,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創新收入監測方式方法,提升居民收入信息監測水平。

完善收入分配統計與核算。完善居民收入分配相關統計指標,增加群體分類。加快建立電子化居民收入調查統計系統。加強中等收入者標準研究。加強國民總收入(GNI)核算和境外凈要素收入統計。

建立收入分配政策評估體系。建立宏觀經濟、相關政策和微觀數據的綜合評估機制,對有關政策的執行情況和效果進行評估。借鑒國際經驗,引入收入分配微觀模擬模型。

四、強化組織實施

(一)加強協調配合。充分發揮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部際聯席會議的統籌協調作用,形成政策合力,將重點群體增收激勵計劃落到實處。各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定本地區促進居民增收的具體辦法,建立健全統籌協調工作機制,對重點群體實施精準激勵。

(二)鼓勵先行先試。選擇部分省(區、市)開展城鄉居民增收綜合配套政策試點。選擇部分地區和科研單位開展專項激勵計劃和收入監測試點。定期總結試點經驗,重點提出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做法和政策措施。

(三)加強督查考核。各地區、各部門要把落實收入分配政策、增加城鄉居民收入作為重要任務,對各項具體細化措施和試點方案建立評估評價機制,每年進行專項和綜合考核。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部際聯席會議要適時組織開展專項督查,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四)加強輿論引導。營造鼓勵增收致富的良好社會環境,大力弘揚勤勞致富精神,加強依法保護產權、弘揚企業家精神、改善民生等方面的輿論引導,做好政策解讀和宣傳,不斷激發全體勞動者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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