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
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促進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粵府〔2015〕63號)、《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在全市范圍內取消農業、非農業以及其他所有戶口性質劃分,統一登記為廣東省居民戶口,實行城鄉戶籍“一元化”登記管理,體現戶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
加快建立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會保障、住房、民政、土地及人口統計規劃等社會服務制度,實現戶籍制度改革相關工作緊密結合,整體推進。
進一步完善農村產權制度,積極推動城鄉教育事業均衡協調發展,建立完善覆蓋城鄉惠及全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加快統一城鄉居民衛生計生服務制度,加快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切實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
第三條 公安機關是戶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口遷移的受理及審批。戶口由市外遷入我市以及在我市范圍內不同的區(縣級市)之間、同一區(縣級市)范圍內鎮與鎮之間、鎮與市區之間遷移戶口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準予遷入條件
第四條 購(建、租)房入戶
(一)在我市購買商品住房或自建合法住房并持有房地產權證明的,房地產權屬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二)在高州、化州、信宜市市區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下同)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三)在茂名市市區(含茂南區、電白區的市區,下同)合法穩定就業滿2年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滿2年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五條 投靠入戶
(一)夫妻一方戶口在我市,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投靠配偶入戶。
(二)父母一方戶口在我市,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離婚)子女,可以申請投靠父母入戶。
(三)成年子女(在校學生除外)戶口在我市,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可以申請投靠子女入戶。
第六條 人才引進及工作調動入戶
(一)經市、區(縣級市)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具有獨立組織、人事權的中央和省駐茂單位)批準調入或公開招聘錄用的在編人員、企事業單位職工,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其工作所在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二)大專以上學歷畢業生;經地市級以上相關部門認證的中級技能型人才、特殊專業人才;地市級科技進步獎或同等獎項以上獲得者;國家發明專利獲得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三)到農村基層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可在其“三支”和扶貧所在的區(縣級市)的市區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七條 投(捐)資入戶
(一)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經營滿1年,年納稅額1萬元以上,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二)在我市投資辦實業(非國有、集體所有制企業),年納稅每2萬元,可以申請1名員工在企業所在地登記常住戶口,但一年最多不能超過30人。申請入戶者必須是在該企業工作1年以上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
(三)在我市捐資公益事業10萬元以上,并在我市有合法穩定住所,捐資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八條 流動人口、務工人員入戶
(一)連續持有我市居住證滿3年,同時在我市有合法穩定職業且有合法穩定住所,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滿2年的流動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務工單位所在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二)在我市從事環衛、公交、民辦教育、鄉鎮(山區)醫療、養老、殘疾人照料等一線特殊艱苦行業,工作滿1年的從業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務工單位所在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三)獲得茂名市及以上黨委、政府或廳級以上部門表彰、嘉獎或授予榮譽稱號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務工單位所在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九條 其它情況入戶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養父或養母戶口在我市的,可憑《收養證》申請被收養人隨養父或養母入戶。
(二)獲得我市、區(縣級市)政府頒發見義勇為獎并在我市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三)符合國家、省、市人民政府文件以及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文件規定條件入戶的其他人員,可按文件規定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三章 審批程序及時限
第十條 辦理戶口實行二級審核、審批(省、市公安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具體審批程序及時限如下:
(一)申請人憑相關證明材料到擬入戶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完畢并提出意見,報區公安分局、縣級市公安局戶政部門審批;
(二)區公安分局、縣級市公安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報材料15個工作日內辦結,并將審批結果返回公安派出所(省、市公安機關另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三)擬入戶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審批決定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在辦理戶口審核、審批工作中,應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克服“冷、硬、橫、推”等不良現象,嚴格把關,嚴禁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不得利用辦理戶口審核、審批工作之機搞不正之風和腐敗行為。
第十二條 對違反戶口審核、審批規定審核、審批戶口,或者借戶口審核、審批之機索賄、受賄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主管部門分別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凡符合第二章“準予遷入的條件”要求,但在遷入地沒有固定住房的,允許符合遷入條件的人員向已在本地落戶的親友搭戶。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級、本數。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2010年1月29日頒布的《茂名市戶口遷移管理暫行規定》(茂府[2010]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