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住房城鄉建設部以建市〔2014〕92號印發《關于推進建筑業發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見》。發展目標是:簡政放權,開放市場,堅持放管并重,消除市場壁壘,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誠信守法、監管有力的全國建筑市場體系;創新和改進政府對建筑市場、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機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強化市場和現場聯動,落實各方主體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安全;轉變建筑業發展方式,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促進建筑業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以下是小編分享的關于推進建筑業發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見全文,一起來看看吧。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建設交通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推進建筑業發展和改革,保障工程質量安全,提升工程建設水平,針對當前建筑市場和工程建設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發展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系,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緊緊圍繞正確處理好政府和市場關系的核心,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全面深化建筑業體制機制改革。
(二)發展目標。簡政放權,開放市場,堅持放管并重,消除市場壁壘,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誠信守法、監管有力的全國建筑市場體系;創新和改進政府對建筑市場、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機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強化市場和現場聯動,落實各方主體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安全;轉變建筑業發展方式,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促進建筑業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建立統一開放的建筑市場體系
(三)進一步開放建筑市場。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廢除不利于全國建筑市場統一開放、妨礙企業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全面清理涉及工程建設企業的各類保證金、押金等,對于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一律取消。積極推行銀行保函和誠信擔保。規范備案管理,不得設置任何排斥、限制外地企業進入本地區的準入條件,不得強制外地企業參加培訓或在當地成立子公司等。各地有關跨省承攬業務的具體管理要求,應當向社會公開。各地要加強外地企業準入后的監督管理,建立跨省承攬業務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處理督辦、協調機制,嚴厲查處圍標串標、轉包、掛靠、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及質量安全事故,對于情節嚴重的,予以清出本地建筑市場,并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曝光。
(四)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堅持淡化工程建設企業資質、強化個人執業資格的改革方向,探索從主要依靠資質管理等行政手段實施市場準入,逐步轉變為充分發揮社會信用、工程擔保、保險等市場機制的作用,實現市場優勝劣汰。加快研究修訂工程建設企業資質標準和管理規定,取消部分資質類別設置,合并業務范圍相近的企業資質,合理設置資質標準條件,注重對企業、人員信用狀況、質量安全等指標的考核,強化資質審批后的動態監管;簡政放權,推進審批權限下放,健全完善工程建設企業資質和個人執業資格審查制度;改進審批方式,推進電子化審查,加大公開公示力度。
(五)改革招標投標監管方式。調整非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發包方式,試行非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建設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招標發包,是否進入有形市場開展工程交易活動,并由建設單位對選擇的設計、施工等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依法辦理施工許可、質量安全監督等手續,確保工程建設實施活動規范有序。各地要重點加強國有資金投資項目招標投標監管,嚴格控制招標人設置明顯高于招標項目實際需要和脫離市場實際的不合理條件,嚴禁以各種形式排斥或限制潛在投標人投標。要加快推進電子招標投標,進一步完善專家評標制度,加大社會監督力度,健全中標候選人公示制度,促進招標投標活動公開透明。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開展標后評估。勘察、設計、監理等工程服務的招標,不得以費用作為唯一的中標條件。
(六)推進建筑市場監管信息化與誠信體系建設。加快推進全國工程建設企業、注冊人員、工程項目數據庫建設,印發全國統一的數據標準和管理辦法。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建立建筑市場和工程質量安全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動態記錄工程項目各方主體市場和現場行為,有效實現建筑市場和現場的兩場聯動。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大信息的公開力度,通過全國統一信息平臺發布建筑市場和質量安全監管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行政審批、工程建設過程監管、執法處罰等信息,公開曝光各類市場主體和人員的不良行為信息,形成有效的社會監督機制。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完善相關法規制度,探索開展工程建設企業和從業人員的建筑市場和質量安全行為評價辦法,逐步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建筑市場信用環境。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研究、試行開展社會信用評價,引導建設單位等市場各方主體通過市場化運作綜合運用信用評價結果。
(七)進一步完善工程監理制度。分類指導不同投資類型工程項目監理服務模式發展。調整強制監理工程范圍,選擇部分地區開展試點,研究制定有能力的建設單位自主決策選擇監理或其它管理模式的政策措施。具有監理資質的工程咨詢服務機構開展項目管理的工程項目,可不再委托監理。推動一批有能力的監理企業做優做強。
(八)強化建設單位行為監管。全面落實建設單位項目法人責任制,強化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建設單位不得違反工程招標投標、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質量安全監督及工程竣工驗收等基本建設程序,不得指定分包和肢解發包,不得與承包單位簽訂“陰陽合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和工程造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設計、施工、監理及其他技術咨詢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不得拖欠工程款。政府投資工程一律不得采取帶資承包方式進行建設,不得將帶資承包作為招標投標的條件。積極探索研究對建設單位違法行為的制約和處罰措施。各地要進一步加強對建設單位市場行為和質量安全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加大對建設單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并將其不良行為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曝光。
(九)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工程造價體系。逐步統一各行業、各地區的工程計價規則,服務建筑市場。健全工程量清單和定額體系,滿足建設工程全過程不同設計深度、不同復雜程度、多種承包方式的計價需要。全面推行清單計價制度,建立與市場相適應的定額管理機制,構建多元化的工程造價信息服務方式,清理調整與市場不符的各類計價依據,充分發揮造價咨詢企業等第三方專業服務作用,為市場決定工程造價提供保障。建立國家工程造價數據庫,發布指標指數,提升造價信息服務。推行工程造價全過程咨詢服務,強化國有投資工程造價監管。
三、強化工程質量安全管理
(十)加強勘察設計質量監管。進一步落實和強化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推動勘察設計企業強化內部質量管控能力。健全勘察項目負責人對勘察全過程成果質量負責制度。推行勘察現場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推動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勘察質量管理。研究建立重大設計變更管理制度。推行建筑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告知制度。推行工程設計責任保險制度。
(十一)落實各方主體的工程質量責任。完善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落實參建各方主體責任。落實工程質量抽查巡查制度,推進實施分類監管和差別化監管。完善工程質量事故質量問題查處通報制度,強化質量責任追究和處罰。健全工程質量激勵機制,營造“優質優價”市場環境。規范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積極探索試行工程質量保險制度,對已實行工程質量保險的工程,不再預留質量保證金。
(十二)完善工程質量檢測制度。落實工程質量檢測責任,提高施工企業質量檢驗能力。整頓規范工程質量檢測市場,加強檢測過程和檢測行為監管,加大對虛假報告等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力度。建立健全政府對工程質量監督抽測制度,鼓勵各地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強監督檢測。
(十三)推進質量安全標準化建設。深入推進項目經理責任制,不斷提升項目質量安全水平。開展工程質量管理標準化活動,推行質量行為標準化和實體質量控制標準化。推動企業完善質量保證體系,加強對工程項目的質量管理,落實質量員等施工現場專業人員職責,強化過程質量控制。深入開展住宅工程質量常見問題專項治理,全面推行樣板引路制度。全面推進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落實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制度,項目安全標準化考評結果作為企業標準化考評的主要依據。
(十四)推動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治理。研究探索建筑起重機械和模板支架租賃、安裝(搭設)、使用、拆除、維護保養一體化管理模式,提升起重機械、模板支架專業化管理水平。規范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架子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安全考核,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操作技能。持續開展建筑起重機械、模板支架安全專項治理,有效遏制群死群傷事故發生。
(十五)強化施工安全監督。完善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以企業承建項目安全管理狀況為安全生產許可延期審查重點,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的動態管理。鼓勵地方探索實施企業和人員安全生產動態扣分制度。完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保障機制,在招標時將安全生產費用單列,不得競價,保障安全生產投入,規范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加強企業對作業人員安全生產意識和技能培訓,提高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水平。加大安全隱患排查力度,依法處罰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監督制度和安全監管績效考核機制。支持監管力量不足的地區探索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具備能力的專業社會機構作為安全監督機構輔助力量。建立城市軌道交通等重大工程安全風險管理制度,推動建設單位對重大工程實行全過程安全風險管理,落實風險防控投入。鼓勵建設單位聘用專業化社會機構提供安全風險管理咨詢服務。
四、促進建筑業發展方式轉變
(十六)推動建筑產業現代化。統籌規劃建筑產業現代化發展目標和路徑。推動建筑產業現代化結構體系、建筑設計、部品構件配件生產、施工、主體裝修集成等方面的關鍵技術研究與應用。制定完善有關設計、施工和驗收標準,組織編制相應標準設計圖集,指導建立標準化部品構件體系。建立適應建筑產業現代化發展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制度。鼓勵各地制定建筑產業現代化發展規劃以及財政、金融、稅收、土地等方面激勵政策,培育建筑產業現代化龍頭企業,鼓勵建設、勘察、設計、施工、構件生產和科研等單位建立產業聯盟。進一步發揮政府投資項目的試點示范引導作用并適時擴大試點范圍,積極穩妥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
(十七)構建有利于形成建筑產業工人隊伍的長效機制。建立以市場為導向、以關鍵崗位自有工人為骨干、勞務分包為主要用工來源、勞務派遣為臨時用工補充的多元化建筑用工方式。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專業承包企業要擁有一定數量的技術骨干工人,鼓勵施工總承包企業擁有獨資或控股的施工勞務企業。充分利用各類職業培訓資源,建立多層次的勞務人員培訓體系。大力推進建筑勞務基地化建設,堅持“先培訓后輸出、先持證后上崗”的原則。進一步落實持證上崗制度,從事關鍵技術工種的勞務人員,應取得相應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落實企業責任,保障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推行建筑勞務實名制管理,逐步實現建筑勞務人員信息化管理。
(十八)提升建筑設計水平。堅持以人為本、安全集約、生態環保、傳承創新的理念,樹立文化自信,鼓勵建筑設計創作。樹立設計企業是創新主體的意識,提倡精品設計。鼓勵開展城市設計工作,加強建筑設計與城市規劃間的銜接。探索放開建筑工程方案設計資質準入限制,鼓勵相關專業人員和機構積極參與建筑設計方案競選。完善建筑設計方案競選制度,建立完善大型公共建筑方案公眾參與和專家輔助決策機制,在方案評審中,重視設計方案文化內涵審查。加強建筑設計人才隊伍建設,著力培養一批高層次創新人才。開展設計評優,激發建筑設計人員的創作激情。探索研究大型公共建筑設計后評估制度。
(十九)加大工程總承包推行力度。倡導工程建設項目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鼓勵有實力的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開展工程總承包業務。推動建立適合工程總承包發展的招標投標和工程建設管理機制,調整現行招標投標、施工許可、現場執法檢查、竣工驗收備案等環節管理制度,為推行工程總承包創造政策環境。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涵蓋的設計、施工業務可以不再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分包單位。
(二十)提升建筑業技術能力。完善以工法和專有技術成果、試點示范工程為抓手的技術轉移與推廣機制,依法保護知識產權。積極推動以節能環保為特征的綠色建造技術的應用。推進建筑信息模型(BIM)等信息技術在工程設計、施工和運行維護全過程的應用,提高綜合效益。推廣建筑工程減隔震技術。探索開展白圖替代藍圖、數字化審圖等工作。建立技術研究應用與標準制定有效銜接的機制,促進建筑業科技成果轉化,加快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大復合型、創新型人才培養力度。推動建筑領域國際技術交流合作。
五、加強建筑業發展和改革工作的組織和實施
(二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高度重視建筑業發展和改革工作,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統籌安排,研究制定工作方案,不斷完善相關法規制度,推進各項制度措施落實,及時解決發展和改革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整體推進建筑業發展和改革的不斷深化。
(二十二)積極開展試點。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組織開展相關試點工作,把試點工作與推動本地區工作結合起來,及時分析試點進展情況,認真總結試點經驗,研究解決試點中出現的問題,在條件成熟時向全國推廣。要加大宣傳推動力度,調動全行業和社會各方力量,共同推進建筑業的發展和改革。
(二十三)加強協會能力建設和行業自律。充分發揮協會在規范行業秩序、建立行業從業人員行為準則、促進企業誠信經營等方面的行業自律作用,提高協會在促進行業技術進步、提升行業管理水平、反映企業訴求、提出政策建議等方面的服務能力。鼓勵行業協會研究制定非政府投資工程咨詢服務類收費行業參考價,抵制惡意低價、不合理低價競爭行為,維護行業發展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7月1日
相關解讀:
“放管并重”是《意見》的核心理念,而如何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出臺具體制度措施,抓好各項制度措施的落實,則是全面貫徹落實《意見》精神、推進建筑業發展和改革的落腳點。
1.《意見》第三條要求“全面清理涉及工程建設企業的各類保證金、押金等,對于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一律取消。積極推行銀行保函和誠信擔保”。目前普遍存在的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安全生產保證金大部分為政府相關部門收取,缺乏法律法規依據,徒增施工企業負擔,建議明文予以取消。對于《招標投標法》規定可以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應明確規定“投標企業(中標企業)以銀行保函或商業擔保形式提交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應予認可”。
2.《意見》第三條要求嚴厲查處串標、掛靠、違法分包等行為。實際上這個問題既難界定,更難處理,最好的辦法是逐步規范。一是強化項目人員執業的動態管理,嚴格施工現場的實名檢查;二是加強企業項目成本的規范管理和嚴格抽查;三是將企業項目承包行為與誠信經營的記錄結合起來考量。解決問題的重點不在形式上的追究,而在促進項目實際管理控制能力的提高。目前行業產能過剩是表象,本質是實際能力與外在資質不相符的企業過多,通過市場的信用評價和政府部門的嚴格監管,淘汰部分劣質企業是必要的。
3.《意見》第六條要求“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建立建筑市場和工程質量安全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研究、試行開展社會信用評價”。建議建筑市場和工程質量安全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應與建筑行業誠信評價體系和信用信息平臺合并建設,堅持“政府啟動、市場監督、權威發布、信息共享”的原則,充分發揮政府、行業協會、企業等各方面的積極作用,建立和完善統一的誠信評價體系、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統一的信用獎懲機制。通過市場監督,將企業基本信息、工程業績、各種失信行為和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在案,向社會公開并接受公共查詢。同時利用該平臺對企業資質實行動態監管,實行年度定期打分,以此來調整企業的資質升降。信用評價結果應與招投標管理辦法結合,在工程招投標過程中對投標人予以加分獎勵或扣分處罰,促使施工企業重視信用、信譽,加強行為自律。
4.《意見》第八條要求全面落實建設單位項目法人責任制。對建設單位執法的確是一個很難的事情。一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業主不合法的市場行為給予明確的界定。對“肢解發包”、“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和工程造價”、“帶資承包”等違法違規行為明確定義,便于公眾監督。二是加強招標投標監管部門工作力度,對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招標最高限價、施工合同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嚴格審核,對違規內容堅決予以糾正。三是要明確如何執法、誰來執法以及保護舉報人的措施,敢于對違法行為亮出紅牌,真正維護市場主體地位的平等與公正。
5.《意見》第十一條提出規范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積極探索試行工程質量保險制度。現行的工程質量保證金留置比例為工程總造價的3%~5%,大部分項目按5%執行。2013年,全國建筑業產值利潤率平均僅為3.5%,也就意味著施工企業的全部利潤甚至一部分成本要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的2~5年才能全部拿到,這無疑給施工企業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建議大力推行以銀行保函形式實行工程質量保險,盡量避免以現金形式留置質量保證金,以減輕施工企業資金壓力。
6.《意見》提出了推行建筑產業現代化及工程總承包的要求。建筑產業現代化的文章各地都在做,但是僅憑政策一時的優惠解決不了持續發展的問題。建筑生產方式的改革本身是對社會、對人類綠色環保有長遠意義的事情,是用現期的成本去買未來的效益。因此,建議政府部門建立施工環境的硬性法規。推動建筑產業現代化,必須要有綠色建筑環境方面的剛性約束,用環保標準倒逼產業升級。工程總承包可以節約投資、提高效率,這是業界的共識。因此,推行工程總承包的捷徑就是首先在政府投資的大項目上推行這種新的管理方式,并且將EPC的經營比例作為衡量大型企業資質的必要條件。
7.《意見》第二十三條提出要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建議政府部門在簡政放權、推進審批權限下放的過程中,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授權行業協會負責執業人員資質考核審查、工程造價體系建設和新技術推廣應用等項工作,參與對市場主體行為監督、誠信及信用評價等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