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重大行政處罰備案辦法》(韶府規審〔2016〕3號),已經3月7日韶關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屆9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韶關市重大行政處罰備案辦法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處罰行為,加強對重大行政處罰的監督,保證行政處罰正確、公正實施,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東省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各市直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的備案。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處罰,是指下列行政處罰:
(一)責令停產停業;
(二)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三)對公民處以500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
(四)行政執法機關認為應當報備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四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自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報送市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五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執法機關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由主辦機關負責報送市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不能確定主辦機關的,由行政執法機關共同報請市政府法制機構作出最終裁定。
第六條依法受委托的組織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由委托行政執法機關報送市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七條重大行政處罰報備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報告;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認定違法事實的證據目錄及材料;
(四)當事人的申辯意見;
(五)行政執法機關或者市政府法制機構認為應當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對報備的重大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主要審查下列內容:
(一)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是否合法;
(二)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三)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
(四)行政處罰程序是否合法;
(五)裁量幅度是否符合行政處罰裁量權細化標準;
(六)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是否移送;
(七)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九條市政府法制機構的備案審查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進行,必要時可以使用下列方法:
(一)調閱與重大行政處罰相關的卷宗材料;
(二)要求作出重大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機關或者執法人員說明有關情況;
(三)征詢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個人的意見。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相關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配合市政府法制機構的備案審查工作。
第十條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自收到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報告之日起60日內完成備案審查工作。案情復雜的報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
第十一條行政相對人對重大行政處罰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市政府法制機構,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進行登記并終止備案審查。
第十二條市政府法制機構對報送備案的重大行政處罰審查后,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行政處罰主體具備法定資格,符合法定權限,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的,予以登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制發《重大行政處罰備案處理通知書》,責令報送備案的行政執法機關限期改正:
1.作出處罰的主體不具備法定資格的;
2.事實不清的;
3.主要證據不足的;
4.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5.違反法定程序的;
6.違反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
7.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應當依法從輕、減輕行政處罰,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但行政執法機關未從輕、減輕處罰或者給予處罰的;
8.其他應當責令限期改正的情形。
第十三條報送備案的行政執法機關接到《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備案處理通知書》后,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及時改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處罰行為,并將整改結果報送市政府法制機構。
第十四條行政執法機關拒不改正違法或者不當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銷或變更。
行政執法機關逾期不報送整改結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在全市范圍內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
第十五條行政執法機關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未報送備案的,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報請市政府在全市范圍內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的,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市政府同意后,移送市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