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妥善解決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老有所養問題,現就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參加養老保險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參保辦法
(一)被辭退或清退的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按其戶籍和現行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參加養老保險。
對尚未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地區,屬于財政補助對象人員,由其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報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匯總,待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時,再按規定辦理參保登記和補繳養老保險費。
按照上述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原民辦教師退養人員的原有生活補助照常發放,發放標準和資金渠道不變。
(二)現仍在教學崗位工作的代課人員,按自治區現行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參加養老保險。
二、補助對象
符合以下條件的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參保補繳當民辦教師、代課期間的養老保險費用,可由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一)1986年12月1日前在公辦中小學校經縣級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聘用或認可聘用(備案)的民辦教師。
(二)2003年7月11日前在公辦中小學校經縣級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聘用或認可聘用(備案)的代課人員。
三、財政補助標準和責任分擔
(一)對被辭退或清退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按其當民辦教師、代課的累計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算),由戶籍所在地政府發放補助,按其工作1-5年、6-10年、11-15年、16-20年、21年以上(含21年)5個檔次,分別給予每人每工作一年500元、7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的補助。補助資金由自治區本級財政與設區市財政或縣級財政按照6:4的比例分擔。
(二)現仍在教學崗位工作的代課人員,教學單位繳費部分由工作所在地政府負責解決。
(三)被辭退或清退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原任教地與戶籍所在地不屬于同一縣級行政區域的,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助資金,由原任教地政府統籌安排。
四、時間要求
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辦理當民辦教師、代課期間養老保險費截止時間為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辦理補繳手續。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視,妥善解決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參加養老保險問題,將其作為改善民生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要加強組織領導,做好政策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采取切實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盡快完成相關工作。
(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格按照本意見規定,認真做好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身份和工作年限、補繳金額等審核認定工作,組織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督促教學單位和個人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并向財政部門申請安排補助資金。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切實做好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參保登記工作,為參保人員參保登記、繳費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務。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籌措落實補助資金,保證此項工作順利實施。
(三)嚴肅政策紀律,嚴防弄虛作假行為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