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永久性綠地保護條例
(4月29日淮安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制定5月26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永久性綠地的保護,改善生態環境、優化生活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永久性綠地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永久性綠地,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符合城鄉規劃,生態功能、服務功能突出,具有長期保護價值,經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列為永久保護的綠化區域。
第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永久性綠地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其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市、縣(區)主管城市綠化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永久性綠地的保護工作。
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城市管理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永久性綠地的保護工作。
第五條單位和個人有保護永久性綠地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對在永久性綠地保護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確定和公布
第六條永久性綠地主要在以下區域中確定:
(一)風景名勝區、綜合公園、專類公園;
(二)游園、廣場、社區公園;
(三)山體、河(湖)堤綠地和濕地;
(四)城市中具有一定規模和較長樹齡的成片林;
(五)其他需要永久保護的綠地。
第七條市、縣主管城市綠化的部門每三年會同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在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后,擬定新增永久性綠地名錄,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
市區范圍內新增永久性綠地名錄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并公布。
縣域范圍內新增永久性綠地名錄由縣人民政府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并公布,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八條永久性綠地一經確定公布,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綠地區域設置顯著標識,注明永久性綠地名稱、界址、決定單位、決定時間、管理責任單位等內容。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
第九條市、縣(區)主管城市綠化的部門負責永久性綠地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對永久性綠地登記造冊并建立檔案;制定永久性綠地保護工作方案,擬定永久性綠地管理責任單位,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條市、縣城鄉規劃部門應當將永久性綠地規劃納入城鄉規劃,負責劃定永久性綠地界址。
第十一條 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將永久性綠地規劃納入本行政區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永久性綠地土地權屬和用途的管理監督工作。
第十二條 市、縣(區)主管城市綠化的部門和城市管理、城鄉規劃、環境保護、水利、林業、交通、公安等部門依法查處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接到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投訴、舉報、報告后,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依法查處;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查處。
第十三條 永久性綠地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建立管護制度,明確日常管護責任人和管護責任;按照城市園林綠化養護管理規范進行管養;有計劃并按規定進行永久性綠地功能完善和景觀提升建設;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予以制止,及時報告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并協助調查。
第十四條 永久性綠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綠地;
(二)損壞綠地設施;
(三)傾倒、焚燒垃圾;
(四)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樹木;
(五)擅自取土、取水;
(六)擅自架(鋪)設市政、電力、通信、消防等管線;
(七)擅自設置各類標牌、戶外廣告設施;
(八)其他毀壞永久性綠地的行為。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永久性綠地范圍和用途。
因重大公用設施建設等原因,確需改變永久性綠地范圍和用途的,由市、縣人民政府通過聽證、論證等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后提出調整方案,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準。
禁止將永久性綠地用于經營性開發建設。
第十六條 對經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準調整范圍和用途的永久性綠地,實行占補平衡的補償制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調整范圍和用途的永久性綠地半徑一公里范圍內,按“面積不減、品質不降”的原則新建綠地予以補償,并在一年內完成建設。
第十七條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確需臨時占用永久性綠地的,占用單位應當制定保護方案。
占用期限不足六個月的,由市、縣主管城市綠化的部門負責審批;占用期限六個月以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臨時占用永久性綠地的,占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年。
占用期滿后,由占用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十八條 經批準在永久性綠地內建設施工的,應當避讓現有樹木、設施、重要水體等,確實無法避讓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主管城市綠化的部門確定保護措施。
因市政、電力、通信、消防等部門維護管線需要修剪樹木的,應當經市、縣(區)主管城市綠化的部門批準,按照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
第十九條 因公共應急搶險,需在永久性綠地內修剪或者移動樹木、開挖綠地、填埋水體、改變設施的,搶險單位可以先行處理,但是應當在搶險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到市、縣(區)主管城市綠化的部門補辦相關手續,并在險情排除后一個月內按要求恢復原狀。
第二十條 在永久性綠地范圍內砍伐、移植喬木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因同一個工程項目需砍伐胸徑在十五厘米以上喬木超過二株,移植胸徑在三十厘米以上喬木超過五株或者胸徑在十五厘米以上喬木超過十株的,市、縣(區)主管城市綠化的部門應當事先組織論證。
永久性綠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不得砍伐、移植。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占用永久性綠地或者毀壞永久性綠地的,由市、縣(區)主管城市綠化的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以并處所占綠化用地面積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占用永久性綠地進行建設的,由市、縣城鄉規劃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可以并處所建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永久性綠地范圍內損壞綠地設施的,由市、縣(區)主管城市綠化的部門責令停止侵害,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可以并處損失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永久性綠地范圍內傾倒、焚燒垃圾的,由市、縣(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永久性綠地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主管城市綠化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可以并處損失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未造成損失的,對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樹木的;
(二)擅自取土、取水的;
(三)擅自架(鋪)設市政、電力、通信、消防等管線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永久性綠地范圍內擅自設置各類標牌、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市、縣(區)主管城市綠化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可以并處損失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有關行政部門、管理責任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屬于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范圍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自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