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辦公室主任胡仕浩今日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的規定》,要求選擇特邀調解需要當事人自愿,法院不得強迫當事人選擇特邀調解。對堅持訴訟的,法院應當及時登記立案或者開庭審理,保障當事人的訴權。
最高法今日舉行新聞發布會,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兩個文件,這兩個司法文件都是貫徹落實中央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精神,滿足人民群眾多元糾紛解決需求而出臺的重要措施。
胡仕浩表示,《規定》填補了調解制度的空白。特邀調解是指人民法院吸納符合條件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商事調解、行業調解等調解組織或者個人成為特邀調解組織或者特邀調解員,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進行調解,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解決糾紛的一種調解活動。
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主要集中于規范法院訴訟調解,人民調解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主要集中于規范人民調解,都沒有涉及到法院委派與委托調解的主體和處理程序問題,也沒有涉及到其他調解類型。《規定》的出臺,明確了特邀調解的法律定位,有利于調解制度體系的改革完善。
另外,《規定》規范了特邀調解程序:
一是規范調解引導。法院要根據自愿調解原則引導當事人選擇調解。
二是確定調解規則。特邀調解要依據規則履行通知告知義務、確定合適的調解方法。
三是明確訴調對接程序。委派調解達成調解協議,應將調解協議提交人民法院備案;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委托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由人民法院審查并制作調解書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裁定。委派調解未達成協議的,調解員應當將當事人的起訴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當事人堅持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登記立案。委托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及時轉入審判程序審理。
胡仕浩還表示,《規定》注重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一是選擇特邀調解需要當事人自愿,法院不得強迫當事人選擇特邀調解。對堅持訴訟的,法院應當及時登記立案或者開庭審理,保障當事人的訴權。
二是調解員由當事人雙方協商選定,協商不成,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調解組織指定。當事人雙方還可以協商選擇兩名以上的調解員調解。
三是賦予當事人自主的處分權。不僅調解員不得強迫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規定》還通過對調解員的禁止行為、后續角色沖突,在調解過程中應當履行通知告知義務等方面進行規定,確保調解的自愿合法。
四是確立了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無論是符合司法確認條件、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的,還是根據調解結果應當出具民事調解書、民事裁定書的,人民法院都應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