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月29日,青島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青島市殘疾人保障條例》。
新修訂的《青島市殘疾人保障條例》規定,公共停車場要設置2%的無障礙停車位,供殘疾人使用。現行的《青島市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規定》1991年頒布、2001年修訂。
據廣播《山東新聞》報道,青島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張桂芹介紹,本次修訂,將青島現行的一些好經驗做法通過立法的形式予以固化:“多個方面對殘疾人的權益做了比較全面、具體的規定。”
在殘疾人享受的優惠待遇方面,條例規定,殘疾人可減半收取網絡使用費、減半繳納或者免交生活用電、水、燃氣、采暖等費用。
而針對停車難的現狀,條例更拿出專門條文,推動無障礙設施建設:公共停車場要按照2%的比例,要建殘疾人停車位。殘疾人車輛專用,其他車輛不得占用。
據介紹,《條例》在審議過程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提出,為使殘疾人在生活中得到妥善的照料和保護,建議增加關于殘疾人監護、扶養的規定。根據這一意見,《條例》中規定,殘疾人的監護人、扶養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扶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殘疾人。
實踐中存在使用假冒殘疾人證騙取社會福利、優待的現象,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立法予以規范。《條例》最終采納這些建議,并規定,禁止偽造、變造、轉借、買賣殘疾人證,禁止使用偽造、變造的殘疾人證或者冒用他人殘疾人證。同時,在法律責任一章增加相應處罰規定。
殘疾人康復機構是城市公共服務的基本設施之一,加強殘疾人康復機構建設,也是當前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條例》規定,市、區(市)至少建設一處符合標準要求的殘疾人綜合康復服務機構,社區規劃建設應當統籌安排殘疾人康復場所或者在社區醫療服務機構中設立殘疾人康復場所。鼓勵社會力量興辦的殘疾人康復、托養服務機構,市、區(市)人民政府通過購買服務、發放補貼等方式予以扶持。
審議過程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提出,如果精神殘疾人的康復治療得不到保障,極易對患者、家庭和社會帶來危害,建議加強精神殘疾人的康復保障,健全社區康復機制。根據這一意見,《條例》規定,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重度精神殘疾人和生活困難的精神殘疾人納入免費定期服藥范圍,并按照規定對其住院醫療費用給予救助。
目前,除了康復機構以及部分學前班愿意接收一些殘疾兒童外,學前特殊教育機構資源稀缺。為此,《條例》規定,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殘疾兒童數量、分布情況和殘疾類別等因素,根據需要設置殘疾兒童公辦幼兒園。公辦特殊教育學校、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和兒童福利機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設附屬幼兒園或者學前教育部。殘疾學生達5人以上的普通義務制教育學校根據實際需要設立資源教師或特殊教育班。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提出,為推動殘疾人教育事業發展,應加強特殊教育教師培養、培訓,并關注、解決他們的精神壓力和心理健康問題。根據這一意見,《條例》規定,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特殊教育教師隊伍建設,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特殊教育教師培訓納入教師培訓規劃。
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重度殘疾人,由市、區(市)人民政府代繳個人承擔部分的全部或者部分費用,并逐步提高繳費檔次和標準;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重度殘疾人,由市、區(市)人民政府按規定的標準代繳養老保險費。
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殘疾人家庭,應當納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圍,國土資源房管部門制定輪候排序計分規則時,應當考慮殘疾人因素,確定加分標準,并征求同級殘疾人聯合會意見。在農村危房改造中,優先改造住房困難的生活困難殘疾人家庭房屋。對符合村鎮規劃和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村殘疾人,應當優先安排。
新建、擴建和改建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區、居住建筑等,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建設無障礙設施。配套建設的無障礙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民用機場、汽車站、火車站、港口客運站、地鐵、輕軌等交通環境應當達到無障礙建設要求,候機(車、船)室應當標明殘疾人專用座椅,市內公共交通工具應當設置一定數量的特殊乘客專用座椅。
此外,視力殘疾人、重度肢體殘疾人可以攜帶導盲犬、扶助犬出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但應當遵守有關管理規定。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給予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