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下稱《條例》)今日起施行。《條例》從加強對預算執行情況監督、加強預算信息公開監督、強化鄉鎮預算審查監督職能等方面,進一步完善全省預算審查監督工作。
《條例》加強了對政府“全口徑”預算的審查監督,加強對政府債務和開發區預算的審查和監督,實現人大預算審查監督范圍的全覆蓋。同時,《條例》適用范圍由原來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擴大到了全省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加強了對預決算的初步審查工作,例如,細化了初審階段各項工作的時間要求,分別規定財政部門提交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報告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財經委反饋初審意見等5個時間點。
同時,《條例》加強了對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針對預算執行中存在預算約束力不強、結余結轉規模大等問題,進一步強調了“先有預算、后有支出”的原則。《條例》規定,各級政府要及時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制定重大財稅政策、調整財政體制等預算執行和管理中的重要情況,財政、稅務、人民銀行也要定期向人大財經委和預工委報送預算執行情況、國庫資金運行情況等資料。《條例》將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準作為獨立的一章來規范,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確需調整的應當在當年10月底前報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避免預算追加頻繁、先支出后報批的情況發生。
《條例》還加強了對預算信息公開的監督,規定預算信息應當通過互聯網、主要媒體等向社會公開,公開的內容應當規范完整、通俗易懂,人大作出的有關預決算的內容也要向社會公開;充分發揮審計監督的作用,例如,規定政府應當認真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并將整改情況于當年年底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對審計查出的問題未進行整改落實的要追究行政責任。
此外,《條例》將鄉鎮預算審查監督納入條例適用范圍,規定縣級財政在代編鄉鎮預決算草案時,應當充分聽取人大主席團、人大代表和鄉鎮人民政府的意見并研究辦理;賦予了鄉鎮人大主席團在大會閉會期間,對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權;規定縣人大常委會、鄉鎮人大主席團應當為本級人大代表聽取選民意見提供保障,并反饋人大代表的意見建議,更好地發揮基層人大代表廣泛聯系群眾、反映群眾意見的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