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化工企業安全生產五十條禁令:
(一)生產廠區十二個不準
一、加強明火管理,不準在廠區內吸煙。
二、生產區內,不準未成年人人員進入。
三、當值時間,不準睡覺、干私活、離崗和干與生產無關的事。
四、在班前、班上不準喝酒。
五、不準使用汽油等易燃液體擦洗設備、用具和衣物。
六、不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不準進入生產崗位。
七、安全裝置不齊全的設備(包括移動式電動工具)不準使用。
八、未經許可,不是自己分管的設備、工具不準動用。
九、檢修設備時安全措施不落實,不準開始檢修。
十、停機檢修后的設備,未經檢查合格,不準啟用。
十一、未辦理相關作業證,未采取相應措施,措施未落實,不準進行作業。
十二、未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未經考試合格的職工,不準獨立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取證,不準作業。
(二)操作工的六嚴格
一、嚴格執行交接班制。
二、嚴格進行巡回檢查。
三、嚴格控制工藝指標。
四、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五、嚴格遵守勞動紀律。
六、嚴格執行安全規定。
(三)動火作業六個禁止
一、未取得動火證,禁止動火。
二、未按規定作動火分析,進行危險分析并采取控制措施,禁止動火。
三、除特殊動火作業外,不與生產系統可靠隔絕,禁止動火。
四、除特殊動火作業外,不清洗,置換不合格,禁止動火。
五、除特殊動火作業外,不消除周圍易燃物,禁止動火。
六、消防措施不到位的,監火人不到位的,禁止動火。
(四)進入受限空間的八個必須
一、必須按規定進行安全分析合格;申請、辦證,并得到批準。
二、必須與相關的裝置、設施進行有效的安全隔絕。
三、必須切斷動力電,并使用安全電壓和燈具。
四、必須進行置換、通風。
五、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和安全教育。
六、必須佩戴規定的防護用具。
七、必須有工作人員在容器外進行監護,并堅守崗位。
八、必須有相應的搶救措施和設施。
(五)危險裝置、場所必須設置的八類安全設施:
一、構成重大危險源場所必須設置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必須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確保其有效運行。
二、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裝置必須設置自動控制系統,自動控制系統必須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確保其有效運行。
三、生產、使用、儲存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的場所必須設置規定的安全措施,安全設施必須完好、有效,并按應急處置原則的規定進行必要的演練。
四、產生可燃(或有毒)氣體的場所必須設置可燃(或有毒)氣體報警裝置,并定期校準、校驗、維修,確保其靈敏、好用。
五、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儲存場所必須設置相應的計量器具(壓力表、溫度計、液位計和流量計等),計量器具必須定期校驗,確保其準確、可靠。
六、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儲存場所必須設置防雷防靜電接地系統,防雷防靜電接地系統必須定期檢測、維護,確保其有效。
七、 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必須按照規定設置安全附件,并定期校驗。
八、危險化學品場所必須設置必要的消防設施,消防設施必須定期組織運轉、維護,確保完好有效。
(六)危險物品儲運十個不準
一、放射性物品、劇毒物品不準與其它危險物品同存一庫。
二、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酸類化學品不準與還原劑或易燃物品同存一庫。
三、遇水燃燒、易燃、自燃及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不準存放在低洼倉庫或露天場地。
四、盛裝有性質相抵觸的氣體氣瓶不準同存一庫。
五、危險物品的裝卸不準摔拖、重壓和磨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
六、不準用叉車、鏟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有毒的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
七、劇毒物品用后的包裝箱、紙袋、瓶、桶不準隨意丟棄,要統一回收,登記造冊,專人負責管理。
八、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封焊、維修、動火等作業。
九、運輸車輛未裝阻火器不準進入禁火區,不準占用消防通道。
十、不準酒后駕車,不準超速和超標裝載行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