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發布《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強調,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有專人管理,分類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實施細則》指出,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
《實施細則》稱,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實施細則》指出,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項目設置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設施設備維護制度,定期檢查衛生設施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場所設置的衛生間,應當有單獨通風排氣設施,保持清潔無異味。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
《實施細則》強調,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有關部門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自2011年5月1日起實施。衛生部1991年3月11日發布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衛生部稱,新版《細則》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制定,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衛生監督等相關工作做出明確規定,旨在解決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執法主體、公共場所經營者責任及行政處罰力度等問題。
本次修訂將執法主體由“衛生防疫站”統一修改為“衛生行政部門”,規定衛生監督機構承擔具體監督執法任務,并規定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
《細則》明確規定,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于行人必經的通道上,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并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細則》還規定,如果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隱瞞、緩報、謊報的,將被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