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買到的商品劣質、“山寨”、過期、短斤少兩……這類在生活中不時遇到的情形,不僅令人心煩,更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11月26日,經湖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分組審議后,表決通過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根據決定,修改后的《湖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將于本月正式施行。條例加大了對經營假冒偽劣產品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及由此受到損失的消費者的賠償力度,有利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5種情形可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原條例對經營假冒偽劣產品等違法行為處罰標準沒有明確規定。而修改后的條例明確規定,經營者如有下列5種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外,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一,銷售的商品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將殘次品、等外品等瑕疵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二,銷售的商品是國家明令淘汰,或者過期、失效、變質、受污染的;三,銷售的商品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產地、企業名稱或者地址,或者偽造、冒用認證等質量標志,或者將組裝產品冒充原裝產品、非進口商品冒充進口商品;四,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經檢驗、檢疫,或者經檢驗、檢疫不合格,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五,以虛假的廣告、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現場演示等方式誘導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
消費者受到損失可獲購買商品價款3倍賠償
條例提高了對受到損失的消費者的賠償標準。條例規定,經營者有下列5種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數量短少的;使用假冒或者不合格材料和用品提供服務的;價外加價、收取未予標明的價款、費用,或者采取虛假的、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消費者的;修理、加工中偷工減料,故意損壞零部件,偷換或者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謊報用工用料的;以其他手段欺詐消費者的。條例還規定,強迫、變相強迫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行政管理部門收到投訴后7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告知
條例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消費者投訴規定了時限。原條例僅要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收到消費者的申訴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訴人,決定受理的30日作出處理。而新條例要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消費者投訴當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于收到投訴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告知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