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將于7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也是我市30年立法史上首部由人代會審議通過的民生類法規。記者昨天獲悉,房產、建設、環保等多個部門將在小區內公布聯系人,直接受理相關投訴。
★小區內公共收益、代收代繳費用等信息定期公布
根據條例,我市將建立實名投訴登記受理制度,房產、建設、規劃、民政、城管、公安、質監、物價、人防、環保等部門要在住宅小區內公布本部門聯系人和聯系方式,直接受理小區內相關投訴,加強對違法行為的處理,建立行政綜合執法體系,有效減少小區內的矛盾糾紛,維護廣大業主利益。
物業服務企業對小區內物業服務費用、公共收益、代收代繳費用等信息實行定期公布,保障業主的知情權,形成公開、透明的業主監督機制。
★應急使用維修資金,兩個工作日完成審核
小區內發生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嚴重影響業主居住生活的緊急情況時,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業主、物業服務企業、社區居委會可以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提出應急使用維修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應急使用書面申請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快速啟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保證住宅區內出現的緊急情況得到及時妥善維修。
條例要求建設單位按一定比例交納物業保修金,在交存期內建設單位不履行或者無法履行保修責任的,維修費用在保修金中列支。這項制度強化了建設單位對房屋質量的保修責任,為解決房屋質量問題提供了途徑。
此外,條例還創設公共服務保障制度,專業經營單位不得因部分用戶未履行交費義務而采取斷電斷水的簡單方式,侵害已交費用戶的權益;對物業服務企業、物業項目負責人、業主三方征信作出了規定,增強各方契約意識。
★將制定條例配套辦法和實施細則
記者了解到,為確保條例的貫徹實施,全市選擇了65個不同類型的小區進行條例運行試點。
“為了解法規通過后的宣傳貫徹情況和小區試點工作開展情況,發現小區試點中存在的一些難點、熱點問題,5月初,我們實地走訪視察了部分具有一定代表性的試點小區,并對走訪調研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對策和建議,為下一步配套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礎。”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夏公喜介紹,法制委還會同市房產局,對條例文本進行釋義,逐條說明立法的理由、依據。同時,針對群眾普遍關心的一些問題,如住宅維修資金交納使用、業委會職責規定、業主大會權力等,編印簡明扼要的宣傳手冊,以問答形式進行解釋,并通過街鎮、居(村)民委員會進行投放,讓群眾能夠真正熟悉、了解條例。
據悉,按照立法法相關要求,條例的配套辦法和細則將在法規出臺后一年內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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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條例熱點問答
1.物業服務企業拒不退出小區或拒不交接的,如何處理?
答:條例第46條規定,對物業服務企業拒不退出或者移交資料的,經業主委員會請求,轄區內公安機關應當給予協助。
2.條例對物業服務企業的嚴重失信行為的懲戒措施有哪些?
答:失信懲戒措施包括:兩年內不得在本市申報各類物業服務示范項目;失信行為改正前,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開具誠信證明;一年內不將其納入物業管理招標投標平臺等。
3.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服務用房的用途怎么辦?
答:按照條例第49條、50條的規定,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實施信用處罰。
4.物業服務企業違反合同約定損害業主權益時,業主如何依法維權?
答:條例第34、43條規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中應當約定物業服務標準及評估方式、違約責任、履約保證措施和合同解除條件。第45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約,造成業主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49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約定提供服務的,應當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5.如何處置小區內違建、群租、拆改結構等行為?
答:條例第55條列舉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禁止性行為,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履行勸阻、制止義務,并向有關部門報告。物業服務企業并無行政執法權,條例第76條針對這些行為明確了相應的行政執法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