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央提出的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精神,進一步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對全省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的高度重視,大力推動《吉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立法工作。5月27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審議通過《吉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宣布《條例》自7月1日起施行。6月1日,吉林省人大法工委、環資委與吉林省環保廳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針對《條例》進行解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工信廳、省住建廳就宣傳貫徹落實《條例》工作進行發言。吉林省大氣防治領域的第一項專項法律自此在全省范圍內正式落地。
立法嚴謹 “立得住、行得通、切實管用”
《吉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起草修改過程,是一次充分醞釀、科學論證、廣納民意的過程,也是在新常態下由人大主導立法的一次積極探索和有益嘗試。相關各部門明確責任,形成合力,在立法過程中突出針對性、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考察組多次深入基層開展立法考察工作,并通過發函、登報、召開立法協商座談會等方式開門立法,廣泛調研。大氣污染防治立法歷時兩年,其間反復論證,數次修改,確保《條例》出臺后“立得住、行得通、切實管用”。
《條例》亮點 “溯源頭、抓重點、出重拳”
《條例》共六章七十條,包括總則、排污者責任、政府監督管理、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法律責任、附則。《條例》遵循了“源頭嚴控、過程嚴管、后果嚴懲”的上位法立法精神,五大亮點明確新穎。
《條例》強調了排污者和政府的責任。我省條例的體例與上位法相比有所創新,主要是從排污者和政府責任入手,強化法的懲戒功能。條例第二章和第三章專設了排污者責任和政府監督管理責任。
《條例》突出了源頭治理,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以往大氣污染治理,強調末端治理,成本高效果差。條例依據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加強了源頭治理,從制定產業政策、調整能源結構、提高燃煤質量、加強機動車污染治理等幾個方面都體現了源頭治理的思路。
《條例》抓主要矛盾,解決重點問題。根據實際情況,我省主要空氣污染源為煤碳、秸稈和汽車尾氣。條例針對這幾項主要空氣污染源都做了有針對性的、具體的規定。
《條例》要求花大力氣治理“小”污染。《條例》不僅要求“大而全”對全省大氣污染治理采取多管齊下,嚴抓重點排污源治理,也注重“小而精”,重視揚塵、揮發性氣體排放、露天燒烤、餐飲油煙、亂燒樹葉和垃圾的“小”污染。在合力“整治”的同時,注重“預防”的措施,形成對大氣污染治理的全面管控。
《條例》加大處罰力度,增強法律威嚴。針對違法成本低、守法和執法成本高這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面臨的突出問題。《條例》不僅提出了大量的具體的、有針對性的要求,同時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條例規定了按日計罰、雙罰制等較為嚴格的監管手段和處罰措施,嚴厲打擊大氣污染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