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免稅規定?
【答案】
營改增后免稅項目如下:
1、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
2、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
3、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
4、婚姻介紹服務。
5、殯葬服務。
6、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
7、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8、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
9、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10、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11、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12、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13、行政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收取的符合《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14、個人轉讓著作權。
15、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
16、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出租公共租賃住房。
17、臺灣航運公司、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
18、納稅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19、以下利息收入。
(1)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
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2)國家助學貸款。
(3)國債、地方政府債。
(4)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5)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托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6)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托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
(7)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是指:(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并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并分撥資金,并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20、被撤銷金融機構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財產清償債務。
21、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
22、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
(1)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5)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23、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2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者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3年內免征增值稅:
(1)已取得監管部門頒發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依法登記注冊為企(事)業法人,實收資本超過2000萬元。
(2)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平均年擔保費率=本期擔保費收入/(期初擔保余額+本期增加擔保金額)×100%、
(3)連續合規經營2年以上,資金主要用于擔保業務,具備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能力,經營業績突出,對受保項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后追償與處置機制。
(4)為中小企業提供的累計擔保貸款額占其兩年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80%以上,單筆800萬元以下的累計擔保貸款額占其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50%以上。
(5)對單個受保企業提供的擔保余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實收資本總額的10%,且平均單筆擔保責任金額最多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
(6)擔保責任余額不低于其凈資產的3倍,且代償率不超過2%、
25、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承擔商品儲備任務,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利息補貼收入和價差補貼收入。
26、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27、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1)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當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
(2)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
28、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
29、政府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收入。
30、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中"現代服務"(不含融資租賃服務、廣告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其他生活服務和桑拿、氧吧)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31、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
32、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
33、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
34、為了配合國家住房制度改革,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35、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
36、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家庭財產分割,包括下列情形:離婚財產分割;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產權。
37、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38、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
39、隨軍家屬就業。
40、軍隊轉業干部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