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綠化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綠化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等部門和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市、銅山區、賈汪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綠化工作。
鼓樓區、云龍區、泉山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轄區內城市綠化工作。
規劃、國土、建設、林業、城管、房管、水利、交通、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城市綠化工作。
第四條 城市綠化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城市綠化應當遵循因地制宜、生態優先、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的原則。
城市綠化實行市級、區級分級管理,具體管理范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履行植樹或者其他綠化義務。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等方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和養護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 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劃定各類城市綠地的控制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批準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制定城市綠化年度實施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工程項目用地總面積的比例指標,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新建居住區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新建高等院校、醫院、療(休)養院以及體育場(館)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舊城改造區前兩項相關綠化用地比例指標可以降低五個百分點;
(四)工業、商業、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建設工程項目綠化用地比例指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規劃主管部門確定建設工程項目規劃條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按照第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統一安排綠化工程施工,并在主體工程建成后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完成,所需資金列入工程總預算。
第十條 城市綠化工程和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 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道路綠地等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或者上級行政機關審批。
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查。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對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園林設計規范和標準、綠地面積是否符合規定標準等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二條 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道路綠地等政府投資建設的重點城市綠化工程,建設單位在施工前應當向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綠化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三條 城市綠化工程和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驗收,并在驗收合格后十五日內將綠化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報送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備案。
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相關綠化工程面積和位置是否符合規劃許可事項予以核實;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對相關綠化工程是否符合設計方案予以核實。
第十四條 鼓勵對符合建筑規范和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場所,實施立體綠化、開放式綠化,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五條 城市綠地保護和管理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道路綠地、其他綠地按照權屬或者政府授權分別由園林綠化、城管、水利、交通等部門和相關機構負責;
(二)單位附屬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綠地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約定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負責。
第十六條 城市綠地保護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綠化保護管理技術規范和標準進行保護管理。對死亡缺株的,適時補植更新;發生病蟲害的,及時滅治;設施損壞的,及時修復。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和道路綠地等實行市場化養護的,應當從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中通過政府采購采取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養護單位。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或者改變其規劃用途。
因城市建設或者其他情形確需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應當經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同意,領取臨時占用城市綠地許可證,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臨時占用綠地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經批準后可以延長一年。
經批準臨時占用綠地的,占用單位應當對綠地所有權人予以補償。臨時占用綠地期滿,占用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十八條 申請臨時占用城市綠地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工程立項或者用地、規劃等有效證明文件;
(三)城市綠地保護管理責任人的書面意見。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準予許可的,在申請人簽訂綠地恢復承諾書后,發給臨時占用城市綠地許可證。
因搶險救災確需臨時占用綠地的,可以先行占用,搶險救災后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九條 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道路綠地、其他綠地內配套建設的公共建筑、設施,不得擅自擴建或者改變性質和用途。確需擴建或者改變其性質和用途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會同規劃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征求群眾代表和有關方面意見后,報經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并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二十條 城市中的樹木,不論其所有權歸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大修剪、移植樹木:
(一)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的;
(二)對人身或者相關設施構成安全威脅的;
(三)嚴重影響相鄰建筑物采光、通風或者行人及車輛通行的;
(四)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等規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情形且無移植價值的樹木,可以申請砍伐。
第二十二條 申請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樹木,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實施方案;
(三)城市綠地保護管理責任人或者樹木所有權人的書面意見;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后進行現場查驗,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移植、砍伐樹木二十棵以上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后提出審核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三條 城市綠地保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制度,避免樹木妨礙交通,危害建筑物、相關設施和人身安全。需要大修剪、移植樹木的,應當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樹木影響管線、交通設施等公共設施安全需要大修剪、移植的,電力、通訊、交通等管理單位,應當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樹木影響居民采光、通風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移植的,城市綠地保護管理責任人或者樹木所有權人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經批準移植樹木的,申請人應當將樹木移植到實施方案確定的地點。樹木移植后一年內未成活的,申請人應當在第一個綠化季節補植相應的樹木。
經批準砍伐樹木的,申請人應當按照伐一補二的原則在實施方案確定的地點補植樹木。
移植、砍伐樹木需要對樹木所有權人給予補償的,應當予以補償。
第二十五條 市區主要道路行道樹的更新、樹種的選擇,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公開聽取意見,并會同相關管理單位組織聽證或者論證,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項目用地范圍內有樹木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會同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制定和落實對樹木的處置、保護措施。
第二十七條 因搶險救災確需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樹木的,可以先行實施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并及時報告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地保護管理責任人,在險情排除后五日內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 敷設各類管線,在設計或者施工時,應當避讓現有樹木。敷設排水、供水、供氣、電纜等管線距樹干外緣不得少于一米;敷設供熱管線的,不得少于一點五米。
第二十九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化以及綠化設施的行為:
(一)損毀綠化設施;
(二)在綠地內非法設置營業攤點、非法設置廣告設施;
(三)在草坪內停放車輛、露營等踩踏毀損草坪;
(四)在花壇、綠地內堆放物品、傾倒垃圾;
(五)在綠地內取土、挖石、填埋、焚燒物品;
(六)擅自采摘花果枝葉、攀折花木、掘取樹根、剝取樹皮;
(七) 依樹搭建或者在樹木及綠化設施上拴掛、釘釘、刻劃、晾曬衣物、涂抹、粘貼宣傳品;
(八)在綠地內種植蔬菜等農作物或者飼養家禽家畜;
(九)向樹穴、樹池內傾倒熱水、酸液、機油等妨害樹木正常生長的物質或者硬化樹穴、樹池;
(十)其他損害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條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對古樹名木實施統一管理,建立檔案,設立標志,劃定控制保護范圍并落實養護措施。
第三十一條 古樹名木樹冠邊緣外五米范圍內為控制保護范圍。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設立保護標志,必要時應當設立護欄等保護設施。
在單位管界內或者私人庭院內的古樹名木,由該單位或者居民負責養護,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做好監督和技術指導。
第三十二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砍伐、擅自遷移、大修剪古樹名木。確因特殊情形需要遷移的,應當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除搶險救災外,臨時占用綠地,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城市樹木的,施工單位應當在現場顯著位置設立公示牌進行公示。公示牌應當注明批準機關、項目名稱、施工期限、施工單位、施工負責人及監督電話。公示期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城市綠地控制線劃定以及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本市市區實行城市重點綠地保護和永久性綠地保護制度。
城市重點綠地的保護和管理依照《徐州市城市重點綠地保護條例》執行。
城市重點綠地需要永久保護的,由市人民政府在城市重點綠地中確定。永久性綠地名錄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并向社會公布。永久性綠地不得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三十六條 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綠化保護管理技術規范和標準,根據社會發展情況進行修訂,并對城市綠化保護和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第三十七條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綠化知識普及和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培育和引進優良品種,優化植物配置,適時發布適種植物目錄,建立總量適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樣、景觀優美的城市綠化系統。
第三十八條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植物病蟲害疫情監測預報網絡,健全園林植物病蟲害預警預防控制體系。行道樹和其他成片林木發生病蟲害的,應當及時督促、組織城市綠地保護管理責任人滅治。
第三十九條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受理制度,自接到投訴、舉報之日起十日內作出處理,并予以答復。
第四十條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城市綠化工作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城市綠化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九條規定,附屬綠化工程未在主體工程建成后第一個綠化季節完成的,責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處以綠化工程總造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條規定,建設單位委托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不具備相應資質從事綠化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對設計、監理單位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以綠化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城市綠化工程和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后,未將綠化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報送備案的,責令限期報送;逾期不報送的,對建設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補植樹木的,責令限期補植;逾期不補植的,按照未補植棵數處以每棵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敷設管線距樹干外緣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可以并處損失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未造成損失的,可以并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九項規定的,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地或者臨時占用綠地期滿,逾期未恢復原狀的,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以并處所占綠地面積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大修剪、砍伐、移植城市樹木的,責令停工,賠償損失,可以并處損失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十)違反本條例規定,砍伐、擅自遷移、大修剪古樹名木或者因違反管理規定致使古樹名木死亡的,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可以并處損失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相關規定,應當由城管執法部門行使的,依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園林綠化、規劃等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權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綠地,是指已建成的、在建的和城市規劃確定的綠地,包括:
(一)公園綠地:指向公眾開放的各類公園、陵園、動物園、植物園、游園、街頭綠地、廣場綠地和河濱綠地等。
(二)防護綠地:指用于城市環境、衛生、安全、防災等目的的綠帶、綠地。
(三)生產綠地:指為城市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居住區綠地:指居住區、居民小區、住宅組團等居住用地范圍內的綠地。
(五)單位附屬綠地:指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以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管界內的綠地。
(六)道路綠地:指道路綠帶、行道樹綠帶、分車綠帶、交通島綠地等。
(七)其他綠地:指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風景林地、濕地、郊野公園等。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綠化設施,是指城市綠地內的亭、臺、樓、廊、假山、花壇、景石、雕塑、橋、廣場、亮化照明設施、監控設施、音樂設施、道路、護欄、座椅、標識牌等園林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健身和服務設施等。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大修剪,是指為消除樹木對環境的不利影響而進行的超出常規修剪技術規范要求的重度修剪行為。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規定的園林綠化損壞賠償費的標準,由市物價、財政部門會同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八條 縣(市)城市綠化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制定的《徐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同時廢止。